贵州省林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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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黔府发[2003]0013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增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性高涨。

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发〔2002〕10号,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绩。

实践证明,加快退耕还林步伐,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对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不高。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推动我国林业改革与发展,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权制度试点。

试点工作期限为3年,试点区域为具有试点意义的湖北、云南、贵州、广西、湖南、四川等6个省区。

试点的目的是探索新的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模式,加强对集体林地的保护和管护,提高农民参与草原、森林等资源和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资源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集体林权制度存在诸多制度障碍和体制问题,如农民对林权权益的认识不足、林权管理体系不健全、林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林权交易机制不规范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林权流转的有效实施,也制约了集体林业的发展。

所以,为了进一步提升集体林权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率,必须对主体进行改革,增强林权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林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实现。

二、工作原则:(一)以法治为基础。

在主体改革中,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改革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和保障性。

(二)保证集体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在进行主体改革时,必须充分照顾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财产权,实现保障林业生产和生态保护。

(三)加强组织引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引领,推动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履权意识和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多措并举。

必须关注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实际需要,采取多措并举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可操作的制度和市场机制。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所有者登记体系。

在主体改革中,必须对集体林权所有者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基础。

同时,可以采用在线登记、试点登记等多种方式,让登记变得更加便捷。

(二)实行林权流转制度。

集体林权所有权具有可以流转的特点,这将为发展集体林业提供推动力。

可以采用法定流转、协商流转等方式,在征得集体林权所有者意见后予以实施。

最新资料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最新资料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摘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将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解决的恰恰是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总之,作为民法规范的林权,其规范目标是特定的森林资源财产价值的分配和实现,并以保障“收益”为最终目的。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现状改革措施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贵州公益林管理办法

贵州公益林管理办法

贵州公益林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文件黔林资通…2010?37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属国有林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1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省林业厅对《贵州省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办法(暂行)》(黔林资通…2006?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1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知贵州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6日印发共印130份- 2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在本省行政区域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重点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 - 3 -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核的重要区划界定第五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斑块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代章)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黔府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25%,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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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状况一、改革背景 (1)二、改革过程 (1)(一)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思想 (1)(二)突出重点,明确范围 (2)(三)分时期、分阶段,有步骤进行改革 (2)(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配套措施 (2)三、取得的发展成果 (3)(一)汇川县抓住林改机遇,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二)凤岗县“绿色发展”林业,成果显著 (3)(三)正安县抓项目建设,带动经济发展 (3)(四)道真县“三抓一促”巩固林改成果 (4)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一)林改纠纷问题显著,加强调解。

(4)(二)积极推进林权流转法制进程,做好流转服务探索。

(5)(三)加大林改政策宣传,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5)一、改革背景遵义市是我省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市级之一,林业发展条件优越,在全市生态和产业发展中地位重要,潜力巨大。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林业产权不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市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全省以及我市余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践进一步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解决林业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有利于激活各种林业生产要素,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区域经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要求林业生产关系必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改革过程(一)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思想我市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力争从2008年1月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二)突出重点,明确范围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三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收费。

明晰产权有六种政策形式:(1)稳定自留山;(2)完善责任山;(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5)其他承包经营;(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

放活经营:对商品林的管理,要依法放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规范收费:(1)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2)实施后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向社会公示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取消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3)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和范围是全市的集体林。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予稳定;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要通过改革将产权明晰到户;对公益林要换(发)林权证,落实管护责任;对有争议的集体林,要积极调处,通过调处能够明确权属的,可以进行改革,一时难以解决纠纷的,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三)分时期、分阶段,有步骤进行改革“两个时期”: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为主体改革时期;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配套改革时期。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市、县、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林改方法和要求,并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由各县、区(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村、组的实施方案按已批准的县、区(市)改革方案制定并逐级报批备案。

各村、组的林改方案,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

改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的《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组织现场勘界,落实林权属地界线和面积并进行张榜公示,完善有关合同,核(换)发林权证书,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市、县(区)、乡(镇)均要制定符合本级林改质量检查要求的质量检查方案,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总结和完善。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配套措施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按照“市级加强指导,县级直接负责,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权制度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细化责任,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要整合资源,合力推进。

各县、区(市)要按照(黔府发(2007)34号)文件精神,预算足额的工作经费,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各级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抽调精兵强将办公,确保正确有效指导工作;林改工作队要有足够的熟悉业务人员,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开展林改工作;各县、区(市)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林改期间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取得的发展成果(一)汇川县抓住林改机遇,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权属,群众务林热情高涨,农民们对所分配的林地更加的珍惜;二是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林改农民可以对自家林地有合理的分配,种植经济作物林,工业用林等都是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三是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通过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切实美化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会议要求要更进一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加大对汇川作为全国林改先进典型县(区)的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把握好时机,结合国发2号文件中关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有利政策,林业局尽快对结金融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过程提供经济支持。

另一方面要力争在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有效的保证农民的合法权利。

汇川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直接刺激了农民增收致富和林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了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根本上解决了林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同时通过做好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吸引更多社会的资金,发展速生丰产林基地等一系列有效的林业产业模式,将汇川区林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凤岗县“绿色发展”林业,成果显著凤冈县自2008年展开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县林业用地进行勘界确权,全县14个乡镇82个村(居)共确权勘界21万宗139万亩,颁发林权证73910本。

在主体改革完成后,凤冈县结合农村综合改革,通过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商品材采伐管理改革四种有效形式,进一步深化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探索森林资源向资产、资本转换,盘活了全县森林资源,推进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快了林业发展的步伐,真正实现了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家园,开发绿色产业”发展战略,走上了森林资源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的可持续良性循环道路。

凤冈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为第一要务,充分开发林地效益,让林农真正得到了实惠,全面促进农村发展。

通过林改工作,凤冈县盘活了林业资源,实现了资源—资产—资本的转换,既保护了生态,又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推动了茶叶、木本花卉、生态旅游等产业的发展,林业产业化迈向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之路。

(三)正安县抓项目建设,带动经济发展正安县紧紧围绕县委“四化一强”的战略目标,重点发展茶叶、野木瓜、方竹笋三大绿色优势产业。

一是认真抓了凤仪大保和瑞溪金山两个无公害茶叶基地的抚育管理,使这两个无公害绿茶示范基地真正发挥了示范带动效应,推动了全县茶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认真抓了方竹林的低产改造,在桴焉林管站我们实施了方竹林的低产改造1625亩,在庙塘镇板房村实施了方竹林低产改造3000亩。

三是抓了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基础设施的修复和完善,提高了九道水公园的接待能力。

四是抓了城郊风景林的抚育和管护,为建城郊森林公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道真县“三抓一促”巩固林改成果一是狠抓林地行政确权案。

对应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权的林权纠纷,认真审核把关,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及依据充分后,确实调解不成时再作处理决定,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狠抓林权证争议案。

对因林权证引发的纠纷,建议县农林畜牧局对颁证行为进行复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该撤销的予以撤销、该更正的予以更正,该补登的予以补登,从而化解林权争议。

三是狠抓基层业务指导。

对依法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林权纠纷,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较笼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够等因素,使纠纷得不到及时、合法处理。

法制办针对这种情况,切实加强与乡镇的联系,分类指导,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以帮助解决疑难问题,使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是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促进各类林权纠纷的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给予解答,对需要提供法律依据的予以提供,对当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极尽所能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使部分纠纷不经过繁琐的程序就得到妥善处理,既化解了争议,又节省了时间。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林改纠纷问题显著,加强调解。

汇川区40.2万亩集体林地确权到64个村(居)、1197个组的4.54万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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