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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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1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1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来自农民和基层的经验,它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同等重大的历史意义。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发展林业,拓展了农业生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摘录于温总理讲话)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一、名词解释: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改革核心)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

(改革性质)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二、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1.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就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就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提出了依法抓紧明晰产权;尽快核发权属证明;规范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程序;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等各项要求。

2007年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四 、坚持 家庭 承 包经 营这 一 主要 卖 , 部分 荒 山 、 坡 、 沟 、 滩 的 经 将 荒 荒 荒
林改形式。
营权 、 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个人或单位经
使用期 限一般为5 年 , 0 并允许转让 为 了确保广大农 民利益 ,各地一 营, 定 要 按  ̄ 2 0 年 中 央 “0 文件 ” 中 或继承。 08 l号 和 林改期间, 凡是承包经营手续合 四荒 ” 让 , 予 以维护 , 续 转 要 手 央林业工作会议 的要求 ,保证林 改的 法有 效 的“ 正确方 向, 充分尊重群众 愿意 , 取有 不完善的要予 以完善 , 采 并核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集 体 林 权制 定 改 革 是 农 村经 营制 许 的 ,经 村 民会 议 或 村 民代 表会 议 同 度 的重 大变 革 ,涉及 党 在 农 村 的基 本 意 , 可按 当时政 策补 划 自留 山。
政策的贯彻落实 ,涉及广大农 民的切
二、 坚持 责 任 山稳 定政 策 。
准 。公益林确权发证 到村 民小组 后一 划 为 生 态 公 益 林 ,对 生 态 功 能 不 明 显 定要均股均利到户, 确保农 民利益。

坚持 自留山稳 定 不 变政 策 。 的 基础 上 继 续 承包 ; 积 、 面 四至 不清 楚 自留 山实 行 “ 不 补 、 生 死不 收 ”农 的 , 、 在进 一 步 明 晰 的基 础 上 , 善 承包 完

户长期无偿使用 、 允许继承 , 不得收 回。 合同 ; 被集体收归经营 的, 群众要求 以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 依法 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 ,应当按林改 进行确权发证。被集体收归 的自留山, 政策完善承包关系及合同。 应 当归还农户经营 ; 自留山 、 责任 山已 三、 坚持“ 谁造谁有” 政策。 “ 山并一山” 本次改革是否恢复 , 两 的,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 荒后 ,由集体 提 交 村 民会 议 或村 民代 表 会 议讨 论 决 收 回组 织 造 林 或 农 民 自发 造 林 的 , 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9•【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

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

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及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答:林业“三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一、背景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关键问题。

随着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世界贸易组织入世,森林产业从单纯的经济行为逐渐向社会、环境、生态多方面转变,森林经营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情况。

2018年,我国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将于2020年结束。

本文将详细探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的相关问题。

二、相关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该法规定了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

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并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红线,即集体林地只能保持或增加,不得减少。

2.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等。

其中,强调了通过承包、入股、抵押等方式,提高集体林地的使用效益和保护效益。

3. 全国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试点范围、试点方式、试点内容和试点期限等。

试点范围包括17个省份的244个县,试点时间为两年。

三、改革方案1. 承包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承包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承包给经营者,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经营林地,实行利益共享。

集体林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包括:取消或减轻承包有关负担、完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期等。

2. 入股制度改革集体林地入股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共同出资开发经营,公司和村民通过入股分享经营收益。

集体林地入股制度的改革包括:完善出资收益机制、明确风险责任、规范资本市场化运作等。

3. 抵押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抵押制度是指以集体林地作为抵押物,为经营者提供贷款或融资保障。

集体林地抵押制度的改革包括: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抵押物的融资机制、完善林地抵押机构等。

四、实施效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效果:1. 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通过承包、入股和抵押,改善了林地使用率,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特别 是 改革 开 放 以 来 , 国 集体 林 业 建设 取 得 了较 大 成 效 , 我 对
经 济社 会发 展 和生 态建 设作 出了露 要贡 献 。 集体 林 权 制度 虽经数 次 变革 , 但产 权不
明晰 、 营主 体不 落 实、 营枫 制不灵 活 、 益分 配 不合 理 等 问题 仍普 遍 存在 , 经 经 科 制约 了林业 的发 展 。 为进 一步解 放 和 发展 林业 生产 力 , 展现 代林 业 , 加农 民收 入 , 发 增 建
维普资讯
I 策壹通 车 嚣 政 蕊 镒
编者按 : 日, 近 中共 甲央、 国务院颁发了《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重
大战略举措 , 是建设生态文 的重要 内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把林地承包到户,
动 力。林业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
产 业 。实行集 体 林 权制 度改 革 , 育林 业发 展 的市 场主 体 , 培
组 织成 员 同意 。
自然保护 区、 森林公 园、 风景名胜区、 河道湖泊等管理
发挥市场在林 业生产要素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 , 有利于发 机构和国有林 ( ) 垦殖 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 农 场、 挥林业的生态、 经济、 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 , 满足社会对 林业的多样化需求, 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十 、 禽 防 疫 费 畜
对遗体接运、 存放 、 火化 、 骨灰 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 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 , 合理制
定收费标准。对其饱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 自愿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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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0-09-16 16:54 东北新闻网网友评论_COUNT_条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
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

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

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

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

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

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

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

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

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

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

”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

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

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

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
政策。

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

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

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

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

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

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自留山的政策和具体规定
1.稳定不变。

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

2.明确林木权属。

自留山上的林木包括划定时的天然林和已栽植的人工林,除划分时对原有树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一律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出售、转让。

3.不能补划或重划。

一个村组内存在自留山面积不均、没有自留山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考虑,给予适量多分承包山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原农户的自留山被村征占用或转让的,本次林改中首先由村集体从未改革的林地中划出部分林地补给原自留山主。

4.不能收回。

上世纪80年代划分自留山时如果当时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对三年以上不造林、不管护、不治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经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的,确认有效。

其余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收回。

5.重新明确四至面积。

一般自留山的面积比林权发证的面积大,原则“面积服从四至”,按划分的边框四至重新确定面积。

如果四至不清,几户又不同一小班之内,可以将面积按比例平均分摊,现场勾划,测绳丈量面积,明确四至,栽植交界树,逐块登记,绘制图纸。

此项工作由镇林业站配合,各村民组实施。

6.明晰零星树木权属。

对自留山原归集体所有的零星较大树木,当时有协议或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协议或规定的,无偿划给自留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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