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避税征管的最新动态100分
反避税发展与工作重点

SAT (四)推动双边磋商,消除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双边磋商数量 自2005年以来,我国先后与日、美、韩、丹麦等 国开展了双边磋商 正式签署3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34个转让定价 相应调整双边协议 150个双边磋商项目正在审核,涉及16个国家和 地区
Anti-Avoidance Division
单案补税过千万29户 过亿1户 平均574万 单案补税过 千万59户 单案补税过 过亿9户 千万50户 平均2620万 过亿6户 平均1460万
单案补税过 千万76户 过亿10户 平均2177万
SAT
2013年我国反避税贡献税款469亿元
500
469
400
300
200
增长
100倍
年均增长
100
0
4.6
3.国际组织制定反避税国际规范 OECD:《跨国公司和税务管理的转让定价指南》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
G20高峰会议:共同打击“避税港”,加强BEPS研究
Anti-Avoidance Division
16
BEPS--15项行动的内容和分类
1. 行动 数字经济 1: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新业务领域被搁置,国家税收权益流失
Anti-Avoidance Division
34
SAT
(三)工作发展不平衡,统一规范有待提高
东部沿海地区案源比重较高, 反避税专职岗位大都设置在 沿海地区 工作集中于传统制造业领 域,交易类型大都是原材 料或者商品的购销
反避税监管与调查不足, 补税力度低于双边磋商
Anti-Avoidance Division
22
SAT (三)加大调查补税力度,发挥威慑作用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研究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研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采取避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24年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新增了一系列反避税条款。
首先,对于高收入者的避税行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税收监控措施。
例如,规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中型企业等提供给个人的收入信息,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
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高收入者的避税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其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的非法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大了对违法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对于明知应当申报纳税而故意避税的个人,可以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减税、免税款项的,除了要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可能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还对一些避税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禁止。
例如,禁止将企业的收入以个人名义获得,然后通过一些手段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禁止个人以损失、费用等名义通过虚构借款、套取借款等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对于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可以予以追缴,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反避税条款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何界定高收入者的避税行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等问题,需要税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核对。
其次,反避税条款的执行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培养。
在社会各界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的情况下,反避税条款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综上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对于高收入者的避税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该条款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于税收公平的追求和对于避税行为的打击态度。
然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税务机关加强对高收入者避税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并积极引导全社会加强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培养,以进一步提高避税行为的侦查效果和整体税收征管水平。
对当前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些思考

论。
对 与 关 联 企 业 不 按 非 关 联 企 业 的 经 营 定 价 , 而 减
少 应 纳税所 得 额 的 , 务 机关 有 权进 行合 理调 整 。 税 但 在 实 际 征 管 中极 难 操 作 。 首 先 要 判 定 某 种 情 况
分 发挥 税务 机关 在反 避税 方 面的作 用 。
文
\
发 现 。对 企 业 不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没 有 引 起 足
够 的重视 。 ( J 务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 验 不 足 。在 我 国投 二 税 经
( J 切 部 门 配 合 、 相 支 持 、 力 合 作 。 企 三 密 互 通 业 避 税 的 情 况 复 杂 , 及 面 广 , 靠 税 务 部 门 是 难 涉 只 以 防 范 的 。 如 在 引 进 外 资 企 业 的 全 过 程 中包 括 立 项 、 行 性 研 究 、 议 、 同 的 签 订 和 执 行 , 要 工 可 协 合 需 商 、 政 、 管 、 计 师事 务所 等 部 门通力 合 作 , 财 外 会 要 特 别 注 意 不 能 留 下 外 商 转 移 利 润 的 空 子 。 在 具 体
的 反 避 税 过 程 中 , 有 关 “ 格 ” 题 , 务 部 门 可 就 价 问 税
剥、
谋 胜
王
资 的 外 商 , 少 是 跨 国公 司 的 经 营 者 , 们 有 着 丰 不 他 富 的 国 际 避 税 经 验 , 有 的 还 有 一 批 专 门研 究 我 国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家 为 其 出 谋 划 策 。 而 我 国税 务 人 员 目前 的 业 务 和 文 化 素 质 还 不 够 高 ,水 平 参
在新加坡的中国人,你的银行账户马上要被查了!

在新加坡的中国人,你的银行账户马上要被查了!明天(9月1日),很多(有钱)人担心的事情终于真正发生了。
中国和新加坡将正式加入令(富)人们“闻风丧胆”的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统一报告标准)!以下这几类人将有可能受到影响:以及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华人;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等等。
也就是如果你在境外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金融账户(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那么该账户的信息将会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而在国内银行存款25万美元的海外华人,其金融资料会被送到所在税务国家。
如果你不属于他们中的任何一类,恭喜你,在这一回合,你可以当个吃瓜群众,轻松看富人各种烦恼!当然并不是所有在海外拥有资产的人都需要烦恼,如果你确保之前已经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交齐了,就算查也不怕,那么也恭喜你,你也可以加入吃瓜大军。
真正需要烦恼的,是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人。
完全没交个人所得税的,对不起,他们早就被抓起来了,老老实实在监狱里。
而有部分人交了,但是没有交全,把部分财产转移到国外,那么这次要查的就是这部分人。
换句话说,这一变动之于在海外认真申报中国国内资产,严格按照规定报税、纳税的华人移民来说,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但对漏报、瞒报中国国内资产的华人移民来说,则意味着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说人话就是,以前中国政府很难查到中国人在海外银行存了多少钱,现在能查到了。
那些不法收入来源的肯定要担心。
但是非法收入的人毕竟是少数。
CRS实施起来,受影响的还包括更大一批收入合法,但是经不起查的人。
很多貌似干干净净的企业主,把他们在海外银行资产一查,发现他们的巨额收入和这些年交给中国的收入所得税,实在太不成正比了。
反避税工作的感想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深感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和经营日益增多,逃避税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税收公平,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不断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参与反避税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一、反避税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虚列成本、虚假交易等,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
反避税工作通过对这些企业的调查和查处,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二、反避税工作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逃避税行为导致税收负担不均,损害了税收公平。
反避税工作通过对逃避税企业的查处,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三、反避税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反避税工作对企业合规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逃避税企业的查处,企业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四、反避税工作需要创新工作方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环境的复杂化,反避税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排查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五、反避税工作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我们要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的人才,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之,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逃避税行为,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作出积极贡献。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将继续努力,为反避税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所占比例逐渐增大,与此同时,我国在反避税行为方面受到的困扰越来越多。
本文针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现状,其次分两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发展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税收管理及发展提供帮助。
标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受到了国家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多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以此来规范纳税人行为。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已取得了较多成绩,但面对形形色色的反避税行为,不免存在一些漏洞,使我国征税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地阻碍。
因此,为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进行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便开始针对反避税问题颁布了相关法律,通过纳税人收入进行监管。
与此同时,日本设立了《所得税法》规范纳税行为,从而达到了反避税的目的。
而我国真正开始意识到反避税问题是在建国初期,经济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加之新中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局面,导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才被提上日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避税问题逐渐受到政府及广大群众的重视,2004年,我国推出了第一个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深圳完成试用,这无疑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迈出的第一步。
至2011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富豪榜中前50名在纳税排行榜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加大,但总的来说,反避税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仍然需要不断改革和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立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还不健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经过了多次补充和修正,但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仍然存在缺陷,专业税务人员无法避免反避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且经过多年的修订已相对成熟,但反避税至今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出台,导致反避税行为无法依法解决,这不仅使我国反避税工作失去了法律支撑,还导致反避税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重视程度依然不高,税务总局仅仅通过特别纳税途径完善企业反避税法规,但反避税始终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支撑,由此可见我国对反避税的重视程度。
我国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资的外资企业中 , 一直存在很多企业 “ 长亏 不倒 ”和 “ 越亏损越
避税的前提条件是税法本身有漏洞 。完善 和健 全税 收法制 ,
投 资”的现象 。基 于许多外资企 业的避税行为 , 中国每年税 收流 是防治避税 的最根本 的措施。为此我们 可以实行反避 税专业化
入, 中国俨 然成 为外资企业的避税重灾区。
报表 、总账科 目指标分析 , 确 定有无关联 关系 , 锁 定关联企业往 税务 机关存量 信息及 可 比信息 的缺少是反避税 调查 中的重 来指标 , 结合对 应指标分析对 比 , 确认 有无关联交 易及关联交易 要 障碍 。要 防范避税 , 关键是要掌握 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 类型 。建 立经济信息 中心 , 将从税务机 关、各种经济管理部 门 的价格 。而 目前外商企业 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 商垄 断, 且都通 及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的资料 , 及时向有 关地 区通报 , 这样 才更有
税收、经济、法律 , 外语 , 计算机 , 国际市场等多种内容的工作,
习, 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的反避税经验。 ( 三) 建立信息库, j 9 f l 强信息交流, 推进信息一体化 度 、税 收协定。 因此 , 反避税官员需要具备 较高 的税 收和 经贸知 反避税工作一条很重要的经验是必须充分了解国际市场情 识 、熟练 的审计 、查账 技能 、外语基 础 以及高度 的责任心 。但 况 , 掌握大量的资料 。我国 目前这 一环节相对薄弱 , 所 以, 我们
关键 词 : 税 收; 避税 ; 反避 税
避 税是 指纳税 人 利用 现行税法 中的漏 洞或不 明确 之处 , 规 二 ,我 国加 强反避 税应 采取 的对 策 避 、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长久 以来 , 在 中国大陆投 ( 一) 完善健 全税 收法 制 , 建 立有效 的反避 税工作 机制
BEPS行动计划年度总结和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报告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欧洲运营 设立在荷兰
2014年6月,欧盟正式对苹 果在爱尔兰的避税问题进行调 查,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已经 批评过爱尔兰对大型跨国企业 的税收政策太过宽松。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公司的总部在美国,需承担38%的税负。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开设了爱尔兰运营国 际公司(“苹果运营国际”),是一个壳公司,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加勒比,属于避税 地。根据爱尔兰的税法,其税收管辖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爱尔兰而定 的,如果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那么企业不需要在爱尔兰缴税。所以苹果公司把 第一层的爱尔兰公司(拥有无形资产)也就是总部设置在无须缴税或者低税率的 地方。
7. 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跨国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现金流的主要渠道,税务总局通过下发 《关于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从交 易的经济实质来排查那些不应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8. 如果六项测试均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境外企业向中国关联方收取相关服务费,接下来要进行定价的 合理性测试。在合理性测试中,税务部门将审查费用分摊机制的合理性(费用归集方式、分摊方式及分 摊因子等)以及成本加成率的合理性。
Contents 目录
为你指引前进方向
您的诉求,我们愿意倾听; 您的困难,我们愿意帮忙; 我们愿做为您指路的明灯!
摘要
2014年12月11日,F-Council邀请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嘉宾举行线下研讨活动,本报告根据 活动主要内容编写,包括苹果公司反避税案件介绍、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国税总局BEPS 项目成果宣讲会、146号文后续跟踪情况以及六项国内经典避税案件分析,涵盖了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弱化等转让定价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