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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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收养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收养纠纷是指在收养过程中或者收养后,双方出现争议或者纠纷的情况。

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到孩子的权益、亲子关系的确认以及抚养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收养纠纷,确保孩子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以下是一些建议。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养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因国家而异,要确保自己和对方都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友好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通过诚实、理解、妥协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都在保护孩子的利益上达成共识,那么纠纷可能更容易得到解决。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律师、社会工作者或者相关机构的人员。

他们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助力解决纠纷。

此外,法院也可以提供调解程序来协助解决收养纠纷。

四、进行法律程序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可能需要进行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寻求法院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判断。

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时间和金钱,但对于解决严重的纠纷是必要的选择。

五、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在解决收养纠纷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儿童的权益为重,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恰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任何解决方案都应该以儿童为中心,并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沟通和协商即使收养纠纷得到解决,也需要双方定期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

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商机制,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双方合作与理解。

总结:解决收养纠纷需要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双方需要友好协商并充分关注孩子的权益。

如果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或法律程序的帮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孩子的权益始终应置于首位。

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收养纠纷,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个人】李志文陈益群【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绍辉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志文【被告】陈益群【本院观点】该证据属于网络电子视频,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处分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二、陈益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梓嘉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上诉人陈益群生活,且上诉人李志文同意由被上诉人陈益群抚养,李志文作为陈梓嘉的父亲,未直接抚养陈梓嘉,应支付抚养陈梓嘉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冮某、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冮某、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冮某、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5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冮某;张某【当事人】冮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冮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韩凤楠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凤楠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凤楠【代理律所】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诉人冮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冮某1由冮某抚养。

冮某具有抚养冮某1的能力,不存在无法抚养冮某1的情况。

冮某1此前一直随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未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从未提出过变更双方离婚时已确定的冮某1抚养权,冮某1的抚养权一直属于冮某,现张某父母无能力继续抚养冮某1,且本案并不存在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冮某变更冮某1抚养关系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

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

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

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

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

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

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

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

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

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

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原告(反诉被告)夏某连起诉认为:1997年我认识区某华,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夏小天。

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8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

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得知了女儿的下落。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准备下列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4、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调取证据申请书(计算抚养费的数额需要依照被告的工资标准来确定,通常原告不能取得被告的工资证明,因此需向法院申请调取)。

6、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追索抚养费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

7、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

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扶养费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正文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

黄某某、张某某婚后共同在岳池县九龙镇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

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

黄某某现为四川省岳池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某收取。

张某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

张某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

近年来,黄某某、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

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诉至岳池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

张某某辩称,黄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黄某某处,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岗,工资低,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黄某某扶养费。

(二)裁判结果岳池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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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法律
代兄抚养私生女,因户口问题起纠纷
刘文
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张强起诉王梅抚养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判决王梅支付张强抚养张悦的抚养费共计7万余元。

而后,王梅上诉又撤诉,张强则申请了强制执行。

张悦是王梅与张强的哥哥张明的私生女。

张强是代兄抚养张悦的。

他们之间的纠葛还得从15年前说起。

哥哥下海经商偷生一女
王梅与张明同为河北省某村村民。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张明结婚后与妻子共生育两个儿子。

王梅也与同村的李某结婚并生育一儿一女。

他们各自在自己的家庭过着平静的生活。

张明是一个不甘平庸的人。

90年代初期,他看到商机后打算出去做生意赚钱,改变家庭的贫困现状。

王梅的丈夫李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生财之道。

面对家中的房屋需要翻盖的资金缺口,王梅很是着急。

在一次闲聊中,王梅得知张明想外出做煤炭生意却苦于资金不足。

王梅立即提出与他合作,两人一拍即合。

当时,李某正打算外出学医当村里的赤脚医生。

所以,他不同意王梅外出。

但禁不住王梅的请求,家中也确实贫困,最终李某同意王梅外出,但要求她挣到钱就回家。

不久,张明与王梅带着东拼西凑的本钱来到了山西。

他们很快就赚到了钱并寄回家里。

原本不太同意妻子做生意的李某也开始支持王梅。

一年后,王梅家中的房屋翻盖,张明也成了村里的有钱人。

李某也在此期间取得了牙医的医师资
格证书,家里的生活越过越好。

1999年春节后,张明和王梅又离开了家乡,来到内蒙古做一笔生意并收账。

此时,张明和王梅已经一起在外度过了多个年头。

这次一起出来,看到王梅越来越漂亮,张明萌生了一个想法,想让王梅为自己生一个漂亮的女儿。

因为家中无女,妻子又喜欢女孩,他觉得妻子可以接受此事。

然而,他的提议并没有得到王梅的同意。

于是,张明承诺事成之后送给王梅一套房子,并且要挟她如果不同意就不给她分成生意盈利款。

王梅犹豫了几天后,因担心投资没有回报,无奈地答应了张明,但要求不能让任何人知道此事。

就这样,王梅怀孕了,整个怀孕期间她都没有回过家。

2000年年初,张明和王梅的女儿张悦出生。

张明将刚满15天的孩子暂时寄养在弟弟张强家,打算回家说服妻子后再将孩子接回。

张强和妻子生活在山西,两人育有一女,他们答应了哥哥这个不情之请。

弟弟抚养私生女长大却难上户口
张明回到家后,开口告诉妻子自己和外人生了一个女儿,想带回家抚养。

他原以为妻子会同意,却不料妻子大发雷霆并提出离婚。

面对此景,张明只好拜托弟弟再多抚养张悦一段时间,并承诺每月给付张悦700元奶粉钱。

这次外出回到家后,千梅发现李某的牙医技术越来越好,且自己的牛意也不太好做了,于是答应李某一起去北京开牙医诊所。

走前,王梅再次找到张明,要求其兑现送房子一事。

张明为她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承诺做生意的欠款要回来之后就把钱给她,并口头承诺不需要王梅抚养张悦。

张悦在张强夫妇的照料下一天天长大。

张强的妻子刘某很喜欢张悦,对孩子视如己出。

可是,张明给的奶粉钱却在几个月后中断了,接走孩子的事他也一
拖再拖。

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张强夫妇始终没有告诉张悦她的亲生父母是谁,张悦天天喊张强夫妇为爸爸、妈妈。

转眼间,张强抚养张悦已经六七年,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龄。

为了解决孩子的户口以方便上学,张强找到了张明。

但张明只答应努力想办法,再无下文。

经过各种波折,张强终于为张悦联系好了学校。

之后,张强不止一次联系张明继续询问户口办理一事,但张明总是推脱。

虽然为感谢弟弟替自己抚养女儿之情张明在生意上给过张强不少帮助,但是,到2011年,两人还是因为生意往来上的矛盾和抚养张悦一事闹翻了。

无奈之下,张强只好联系到王梅,希望她支付张悦上户口的费用约1万元。

当时,王梅和丈夫在北京经营牙科诊所多年并购买了房屋,两个孩子也都长大结婚。

虽然张明始终没有兑现30万元房款,但王梅早已沉浸在自己家庭的幸福中,放弃了索要的念头。

王梅本以为她和张明的事情已经结束,却没料到多年后张强联系到自己。

为了不让此事声张出去,她给了张强5000元钱,希望彻底了结此事。

由于张强夫妇收养张悦无合法手续,张悦的户口依然没能登记成功。

2012年,张明罹患肝癌,不再关心张悦一事,他与妻子的关系也越来越差。

2013年年底,张明在吉林省一家医院去世了。

私生女生母被判支付抚养费
张悦马上要初中毕业,却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报考任何学校。

张强实在无法继续隐瞒,就告诉了张悦所有的实情。

没想到张悦却对张强夫妇说:“我是你们的女儿,不管我的亲生父母是谁,我只认你们是我的父母。

”这让张强大为感动,也让他坚定信心不能耽误了张悦的前程。

张强再次想到联系王梅。

但自己在山西,王梅在北京,沟通甚是不便。

情急之下,2014年6月,张强作为原告将王梅起诉到了法院。

同年7月10日,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张强夫妇带着张悦来到了法院。

时隔14年后,张悦和王梅第一次见面。

王梅见到张悦后留下了泪水,给了张悦几百元零花钱。

但关于抚养一事,王梅与张强发生了争执。

张强称自己义务抚养张悦14年,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为孩子上户口的事碰壁无数,现在张明已经去世,自己没有能力给张悦进行户口登记,希望王梅帮助张悦进行户口登记并支付户口登记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大约6万元。

王梅则认为张明在生前已经承诺张悦抚养一事与她无关,且张明在生前应该已经给付过张强夫妇一定的抚养费用。

自己在与张明做生意的后几年一直没有拿到应得的收益,现在自己又没有正式工作,丈夫也不信任自己,所以没有能力支付6万元钱。

张强告诉王梅,张明并没有支付足够的抚养费用,且自己后来也与哥哥闹翻,希望王梅即便不同意抚养张悦,也要协助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不要毁了孩子的前程。

听此,张梅同意了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

承办法官给了王梅两周的时间落实户口登记事宜,但最终还是没有成功。

2014年7月28日开庭当天,王梅没有出庭,而是聘请律师出庭。

律师在法庭上称王梅不同意抚养张悦,不同意给付张强任何抚养费,也无力为张悦办理户口登记;王梅与张明一起做生意耽误了10年时间,至今她没有同定工作,依靠丈夫李某生活;如果张悦的事让李某知道,会导致夫妻离婚;现在王梅已经50多岁了,经受不了离婚的打击。

得知王梅的困境,张强表示很理解,但自己也确有苦楚。

张强说虽然经过
很大的努力,已经联系好了张悦户口办理一事,但如果登记在自己家中,则自己的亲生女儿就会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的任何政策待遇,不仅自己和妻子为抚养张悦付出很多,连下一代也要为此事付出代价。

他认为自己义务抚养张悦14年已经很不容易,王梅有义务替他缴纳6万元罚款。

经过多次调解,王梅态度依然坚决。

无奈,法官只能进行判决。

由于张强抚养张悦一事已是事实,所以王梅理应支付抚养费,故法院判决王梅支付抚养费共计7万余元。

关于张强要求王梅抚养张悦的请求,由于此事属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另案以监护权纠纷起诉。

判决后,王梅提起上诉,后又书面撤回上诉。

目前,因王梅拒绝向张强支付7万余元抚养费,张强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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