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第十档案盒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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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归档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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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归档目录清单安全资料归档目录目录第一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第三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建立第四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节、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及相关证件(第一档案盒)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档案盒)第三节、目标管理(第三档案盒)第四节、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档案盒)第五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档案盒)第六节、安全检查(第六档案盒)第七节、安全教育(第七档案盒)第八节、班前安全活动(第八档案盒)第九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第九档案盒)第十节、工伤事故(第十档案盒)第十一节、安全标志(第十一档案盒)第十二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相关证件管理(第十二档案盒)第十三节、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第十三档案盒)第十四节、施工临时用电(第十四档案盒)第十五节、文明施工(第十五档案盒)第一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1、安全技术资料的产生是安全生产过程的产物和结晶,由于资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可不断的推动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使施工现场整体管理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2、安全技术资料有序的管理,是建筑施工实行安全报监制度,贯彻安全监督、分段验收、综合评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正规的资料专业管理,保证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4、真实可靠的安全技术资料对指导今后的工作以及对领导工作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有序的安全生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费用损失,可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5、资料的有效保存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今后的事故预测、预防提供可依据的参考资料。

安全目录(共12盒)

安全目录(共12盒)

目录第一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第三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建立第四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节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及相关证件(第一档案盒)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档案盒)第三节目标管理(第三档案盒)第四节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档案盒)第五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档案盒)第六节安全检查(第六档案盒)第七节安全教育(第七档案盒)第八节班前安全活动(第八档案盒)第九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第九档案盒)第十节工伤事故(第十档案盒)第十一节安全标志(第十一档案盒)第十二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相关证件管理(第十二档案盒)第十三节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第十三档案盒)第十四节施工临时用电(第十四档案盒)第十五节文明施工(第十五档案盒)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

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工伤事故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工伤事故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工伤事故档案
工伤事故档案
说明
1、各工程项目均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均应进行登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2、发生轻伤事故时,应把工地自己组织调查情况和吸取教训及处理结果进行登记;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调查处理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施工单位制定职工奖惩制度及条例,并按此进行奖罚,奖罚情况填入“职工遵章守纪奖励,违章处理登记表”,此项内容归入本栏存档。

医院工伤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工伤档案管理,确保工伤事故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工伤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工伤事故的处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三、职责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的初步调查、报告和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 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伤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档案内容1. 工伤事故报告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病情等。

2.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措施等。

3. 医疗救治资料:包括受伤人员就诊记录、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等。

4.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待遇申请表等。

5.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相关部门的批复等。

五、档案管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医疗救治资料等提交人力资源部。

2. 档案整理:人力资源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年度、类别、事故发生时间等进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4. 档案保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环境中,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档案查阅:需查阅工伤档案的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销毁1. 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完整无误。

3. 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工伤管理档案

工伤管理档案

工伤管理档案工伤管理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工作记录,用于记录和管理工伤事故的相关信息。

它不仅是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文件,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工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伤事故的基本信息。

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害程度等。

这些信息是工伤管理的基础数据,可以用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制定。

二、工伤事故的记录。

包括事故的现场图片、目击者的证言、医疗记录等。

这些记录可以用于对事故责任的判定,保证对受伤员工的公正待遇。

三、受伤员工的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务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对受伤员工进行有效的定期检查和康复治疗。

四、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救治情况。

包括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费用等。

这些信息用于企业的成本控制和员工的权益保障。

五、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事故的调查报告、赔偿申请和批准文件等。

这些文件是工伤管理的法律依据,保证了工伤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包括对工伤事故的分析和总结,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管理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信息准确完整。

所有工伤事故的信息应真实记录,不得隐瞒和篡改。

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应保存完整,以备将来查询和调取。

二、保密性和安全性。

工伤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和丢失。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工伤管理档案。

三、及时更新和维护。

工伤管理档案应及时更新和维护,随时反映工伤事故的最新情况。

同时还应建立定期的档案审核和整理机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四、便于查询和使用。

工伤管理档案应建立清晰的索引和分类,方便查询和使用。

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伤管理档案的正确使用。

总之,工伤管理档案是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文件。

企业应加强对工伤管理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的档案制度和管理机制,保证工伤事故的正确处理和预防。

安全十二本台帐内容

安全十二本台帐内容

安全资料完整目录目录第一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容及要求第一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第三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建立第四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节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及相关证件(第一档案盒)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档案盒)第三节目标管理(第三档案盒)第四节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档案盒)第五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档案盒)第六节安全检查(第六档案盒)第七节安全教育(第七档案盒)第八节班前安全活动(第八档案盒)第九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第九档案盒)第十节工伤事故(第十档案盒)第十一节安全标志(第十一档案盒)第十二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相关证件管理(第十二档案盒)第十三节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第十三档案盒)第十四节施工临时用电(第十四档案盒)第十五节文明施工(第十五档案盒)工会劳动保护资料1、安全技术资料的产生是安全生产过程的产物和结晶,由于资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化,可不断的推动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使施工现场整体管理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化。

2、安全技术资料有序的管理,是建筑施工实行安全报监制度,贯彻安全监督、分段验收、综合评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容之一。

3、建立健全正规的资料专业管理,保证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4、真实可靠的安全技术资料对指导今后的工作以及对领导工作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有序的安全生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费用损失,可进一步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5、资料的有效保存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今后的事故预测、预防提供可依据的参考资料。

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工伤职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伤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真实准确: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确保档案的准确性;(三)安全保密:严格保护工伤职工的个人隐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四)科学规范: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工伤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籍贯、婚姻状况、学历、职称、职务等;(二)工伤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受伤部位、伤残等级、治疗情况等;(三)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等;(四)工伤待遇领取情况: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五)工伤职工申诉、复查、鉴定材料;(六)其他与工伤职工相关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伤职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工伤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工伤职工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性: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二)完整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齐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准确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九条工伤职工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内容的性质、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有序:为每份档案编制唯一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采用标准装订方式,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职工工伤事故综合月报表

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职工工伤事故综合月报表

工伤事故处理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目录
1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我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1、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迅速地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3、事故发生后,应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5、对事故的调查,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
工伤事故月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填报单位:年月主管部门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工伤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年月日
3
工伤事故记录
工伤事故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工伤事故登记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发生事故日期:年月日气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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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档案盒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档案目录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2、工伤事故记录3、伤亡事故报告单4、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5、伤亡(重大未遂)事故记录6、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7、职工意外伤害保险8、其它有关资料№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

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9、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第五条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75号令规定了在对事故处理中的几个原则;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75号令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附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第3号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也是建国来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个专门规定。

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辖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分类及管理归口,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等。

3号令在总则里对重大事故做了等级划分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号令第五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要求,及报告程序规定。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成及调查组报请批准,做也明确规定,明确了调查组的责任和任务。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别、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查询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定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及报告等责任加强及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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