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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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监办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监办发〔2005〕313号)各银监局: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

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

第二章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来新的风险 。
4 完善 外 资 银 行 市 场 退 出机 制 ,强 化 危 机 补 救 能 力 . 作 为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 场 退 出监 管 绝 不 仅 仅 市 是 个 消 极 被 动 的 事 后 处 理 过 程 ,而是 要 积 极 地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对
行 2 ; 另外 ,有 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7 家 外 国 银 行 在 华 设 立 了 家 3 1
二 、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 全 和 完 善 监 管 法 律体 系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我 国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加 快 出台 应
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 ,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 能 , 布 监 管 当局 的监 管 原 则和 监管 方法 , 加 了监 管 的 透 明 度 。 公 增
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3 针 对 金融 创 新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实 行 分级 监 管 .
2 对外 资银 行 的 跨 国 监 管 不 足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
17 1 家分 行。 中, 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 家 、 《 行破 产法 》 银 行 的 破 产 会 威 胁 到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至 会 影 响 其 获 7 银 , 甚
外 资法 人 银 行 为 2 家 , 准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的外 资 银 到 社 会 的 稳 定 。 定 的 法 律 应 该 严 格 界 定 外 资 银 行 问题 的 严 重 程 5 获 制 行机 构 数 量 为 5 家 。 0 1 2 0 年 末 , 资 银 行在 华 的 总 资 产 度 , 不 同 的 程 度 范 围 内 , 管 机 构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加 以 挽 救 或 0 2 0 年 0 6 外 在 监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法规外资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资银行法规。

本文将从外资银行执照、监管要求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对这些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外资银行执照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单位,需要先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颁发的外资银行执照。

外资银行执照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证明,标志着外资银行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执照的颁发和变更程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管要求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外资银行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首先,外资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严格履行审计和报告义务。

其次,外资银行需要遵守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活动。

此外,外资银行还应当按照《外资银行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向银监会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

三、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存放、贷款、担保、国际结算、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等。

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外资银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此外,外资银行还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销售和代理发行等其他业务,但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总结起来,外资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需要遵守我国的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执照的颁发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证明,外资银行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同时,在经营范围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这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是对外资银行法规的简要介绍,通过对外资银行执照、监管要求和经营范围的分析和解读,希望读者能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制度和要求,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必要的。

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金融机构,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与本土银行不同的风险。

其资本规模、风险管理体系以及运营策略可能与国内银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行特殊监管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有益的。

这种监管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其业务行为,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应注意平衡。

监管机构在进行风险性监管时,应该考虑到外资银行的特殊性,避免对其过度监管,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限制。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松懈,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总的来说,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一项必要且有益的措施。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提高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同时,监管机构应注意平衡,合理把握监管力度,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银行在国内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外资银行由于其多国经营特点以及规模较大,可能面临的风险相对复杂和多样化。

监管机构通过要求外资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这样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对风险的发生和扩大进行有效控制,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

外资银行的进入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然而,外资银行也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

通过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监管机构可以确保其合规经营,规范其业务行为,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不当行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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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

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

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汉斯(Richartcl M. 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

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

“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④第四,关联贷款。

“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

”⑥(三)市场风险管理《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

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

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the RATE framework) ”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 TE and SCALE 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 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 of 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

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

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 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

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

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 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

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 A B C 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

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 Accountants 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 Markets Team Visit),3. 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 Review 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 with overseas 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 meetings),6. 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 hoc 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

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

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 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

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 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 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代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 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 AR风险测定方法。

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 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

V AR(Value at 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

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 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 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

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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