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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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淄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228.34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淄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程某不服,于2010年10月4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4时59分,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原告程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C81238号货车,载着被告王某沿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口处,与李强驾驶的鲁C922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减速停车时追尾相撞,致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原告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程某受伤后被送往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594.39元,后转入淄博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22231.25元、门诊材料费7.1元,2010年11月17日门诊放射费2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月工资1600元。

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居工资19634/年。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在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花去的医疗费、在淄博市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门诊材料费、门诊放射费,均有正规票据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在村卫生所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村卫生所的处方不能支持该请求,故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按一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的损失,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原告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按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的数额,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酌定100元。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如何承当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

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对受害人承当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均为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雇主责任涉及的是对外责任承当问题,而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当雇员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符合根本法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效劳,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

享有的利益应与承当的风险相称,是根本法理和社会常识。

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开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当连带责任,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当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以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为题,列举如下案例:
1. 雇主责任案例:某公司雇佣了一名司机,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辆损坏,雇主需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案例:一家餐馆雇佣了一名厨师,该厨师在制作食品时疏忽大意,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3.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建筑公司雇佣了一名工人,该工人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4.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合作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5.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医院雇佣了一名护士,该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6.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保安人员在负责保护商场安全时,未发现并阻止一名盗窃者,导致商场发生盗窃案件,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商场损失。

7.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银行雇佣了一名柜员,该柜员在处理客户存款时出现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客户损失。

8.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的损失。

9.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工厂雇佣了一名操作员,该操作员在操作机械时未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工厂发生事故,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

10.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客服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并撤销合作,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车祸事故中,劳务关系雇员因意外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因车祸造成死亡的劳务关系雇员家属及其合法继承人,国家对于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情况。

二、赔偿标准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赔偿:劳务关系雇员一般都会在雇佣单位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时,家属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规定进行赔付。

2.劳动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

劳动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3.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停工伤亡津贴、抚恤金等。

相关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可根据劳务关系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家庭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4.法律赔偿: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家属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赔偿情况在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方面,通常会涉及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以及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等多方责任主体。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保障劳务关系雇员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责任认定:需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明确肇事驾驶员的责任程度。

如果肇事驾驶员存在违规、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程度认定:需要考虑劳务关系雇员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遭受的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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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驾驶车辆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公车私用时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下面,兰州资深交通刑事辩护委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雇员遭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一、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l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

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此种情形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作为赔偿主体。

但还可能存在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
辆的情形,或者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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