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小运量车站、专用线整合指导意见
关于转发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各铁路合资公司、建设指挥部,中央驻滇及省属相关企业: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文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9〕1445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我省铁路专用线建设,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铁路进大型工矿企业、工业和物流园区,降低物流成本,解决好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意见》宣传学习,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要认真梳理专用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凡是与《指导意见》有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终端落实。
要充分宣传《指导意见》对加快专用线建设的重大利好政策,积极引导大型工矿企业、工业和物流园区、潜在的社会投资人投资专用线建设项目,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热情,实现各方合作共赢。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对接协调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涉及铁路专用线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共性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跟踪指导,并按《指导意见》要求,将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单位。
各州(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主动对接辖区内重点企业、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需求,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每半年报送落实情况,形成上下合力、部门联动、共同推进专用线加快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指导意见》深入对接需求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了《云南省铁路专用线近期拟规划建设项目清单表》(详见附件2)。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 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铁路局) 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ꎮ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二)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三)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ꎮ(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三) 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沪昆线ꎬ下同) 、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 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 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报批材料包括: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二) 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 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 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 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 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ꎮ第十四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 行规»«行细» « 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ꎮ第二十四条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一) 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二)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 三)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四) 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 四公开" " 三不得" 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 要求ꎬ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 铁总运〔2015〕350号) 同时废止ꎮ—10—。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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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运[1999]64号1999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畅通和安全,适应运输业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铁道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管辖的营业铁路和新建铁路以及国铁控股的新建合资铁路线上专用线的接轨。
第二章新建专用线的运量标准第三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近期运量一般不应低于30万吨/年。
第四条企业应如实提出新建专用线的运量。
如建成后实际运量不足30万吨/年时,铁路有权中止运输协议。
第三章专用线接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在既有铁路线上专用线接轨1.企业修建(含新建、改扩建,下同)专用线时,须向所在地铁路局有关部门提出修建的接轨申请,申请时应附下列技术文件:(1)有确切依据的企业专用线近、远期运量,以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等文件资料。
(2)企业修建专用线要求接轨的铁路线路名、车站站名。
(3)企业修建专用线对接轨车站的能力、取送车条件、运输生产安全及相关线路输送能力等产生影响程度的可研报告。
(4)涉及环境保护及运输危险品货物(如爆炸、易燃、剧毒品等)的企业,应具有环保、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同意的文件。
2.铁路局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修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提报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审查批复。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1995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地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地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地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地畅通;.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地收费项目和费率;.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地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地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第五条专用线地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地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地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地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万t.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主要繁忙干线地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地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地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地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第十条专用线地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地要求.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地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地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万t地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地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地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地人员),均应经过铁路地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地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地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地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地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地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地货物.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地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地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地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铁路与企业间地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地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地,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地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第十九条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地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第四章基本制度第二十条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地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第二十一条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地专用线,可根据设备地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第二十二条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地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第二十三条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第二十四条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月将上一年度地“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第五章作业管理第二十五条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地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第二十六条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第二十七条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地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地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地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地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第二十九条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第三十条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地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地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地安全距离.卸下地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地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第三十一条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地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地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地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地,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地,凭篷布现状交接.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地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地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第三十二条专用线内装车地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凭封印交接地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凭现状交接地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地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规定应苫盖篷布地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地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地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地要求;.违反铁路规定地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第六章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地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地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地需要.第三十四条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地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地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地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三十五条在专用线办理共用地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地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地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地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地共用.第三十六条实行共用地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地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十七条专用线共用所产生地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地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地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地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第三十九条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地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地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第四十条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地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地车辆,禁止手推调车.第四十一条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第四十二条专用线地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地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专用线使用地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地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地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年运量超过万t地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地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地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地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m,线路两侧堆放地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m.第四十六条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地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地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地行为. 第四十七条加强专用线道口地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地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地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地要求,使之处于完好地技术状态.第四十九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其他危及安全地情况.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地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地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地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号文件和本规定地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地引伸规则,自年月日试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专用线审查要点 (4)专用线铁路年运量××万吨,其中发送 ××万吨,主要品名是××;到达××万 吨,主要品名是××。主要经××线运输。 专用线改扩建时,需明确新增铁路年运量、 主要货物品名,运输径路。 (5)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工企×级,限制 坡度׉,最小曲线半径××米,××牵 引(内燃、预留电化条件),牵引质量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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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4. 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 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向专用线 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5.专用线接轨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 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鉴后修改 报告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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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6. 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 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 册); 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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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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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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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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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专用线审查要点 (6)专用线装卸线设计方案:设×条贯通式 装卸线,有效长××米。设×条尽头式装 卸线,有效长××米。设环形装车线×条。 采用××装卸车。专用线改扩建时,需明 确改建、新增装卸线数量,装卸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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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铁道部命令第21号——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1号《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铁体法[1994]58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企业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铁体法[1994]58号)部属各单位:《关于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全路多种经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意见》从铁路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多种经营地战略地位和发展重点,确立了新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路多种经营的重要政策文件。
各单位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强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条》),开创铁路多种经营新局面,推动铁路实现历史性大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战略地位铁路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分流主业人员,提高铁路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铁路改革,加快铁路发展的战略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从建设中国铁路多元经营新模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战略意义,确立多种经营的战略地位,将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纳入重要议程,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规章制定、建设规划审定、资金安排调剂、干部人才交流等重大决策时,把多种经营放到重要位置,与主业一起全面规划,统筹考虑,推动主业与多种经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确定战略目标“八五”前三年,铁路多种经营发展迅速。
预计“八五”末期,可以提前实现《铁路多种经营“八五”及2000年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两个倍增”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下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将全路运输系统多种经营的发展目标调整为:到2000年,多种经营销售收入(产值)在1991年基础上翻三番,达到600亿元;实现利润翻二番半,达到70亿元;分流主业人员达到60万人;固定资产原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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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小运量车站、专用线整合指导意见
货综函[2009]200号
各货运直属站、车务段,金温公司:
为贯彻落实《铁路局2009-2012年发展规划》,努力实现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战略,深入推进我局“两整合、一建设”工作,合理规划货运站布局,实现货运办理站调整与专用线布局优化调整同步推进,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整合目标
1. 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原则,至2012年底,将全局货运办理站压缩至230个左右,全局专用线数量控制在600条以内。
整合年发到运量20万吨以下货场、5万吨以下专用线货运业务,基本消除年发到运量10万吨以下货运站和2万吨以下专用线。
2. 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关停与分流相结合,有目的的引导既有业务量转移到邻站,充分发挥运力资源集中优势,减少货源流失;同时减少中间作业环节,确保运输通道畅通,提高运输效率。
二、基本原则
整合工作应在我局货运布局调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及专用线业主单位意见,结合车站的作业性质和能力分阶段逐步实施。
1. 整合小运量车站
(1)停办发到量10万吨以下及设备差、效率低、安全隐患多的车站货运业务。
(2)整合年发到量20万吨以下货运站办理品类,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引导其货源向区域内较大货运站集中,待时机成熟后停办货运业务。
2. 整合小运量专用线
(1)年运量2万吨以下专用线车站不予签订下一年度运输协议,每年10月底前由车站向专用线使用单位去函协商关停事宜。
无货物运输半年以上、运量极小(月运量5车以下)专用线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指站场或专用线内设备改造施工影响、国家储备粮直属库专用线无调拨任务、军专及保密线等)外必须予以关停。
(2)专用线发到品类必须与专用线企业经营内容相符,年发到量5万吨以下专用线起原则上不增加发到品类,不扩大专用线使用类别,不开展共用,不签订下一年度共用协议(周边货场无法承担及危险品共用的除外)
3. 促进专用线功能专业化,布局合理化。
(1)对机务、工务、车辆、物资供应段、中铁工程公司等段管线各接轨车站负责严格按要求签订运输协议,严格进行发到品类限制,段管线原则上仅允许办理本单位货物发到,不对外经营,不开展共用。
闲置或小运量段管线,接轨车站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关闭或调整。
(2)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品专用线进行必要的合并、调整及关闭。
(3)对货物性质相同,办理条件相符、运输能力具备的专用线进行合并,一是将位置相近,接轨点距离不远的多家专用线进行适当的设备线路改造,通过合理安排取送车流程、优化作业组织等方式,将多家专用线合并为一家,进行统一管理,提高运输效率。
二是将小运量专用线关闭后货源通过开展共用方式向运量较大、设备较好的专用线进行转移。
三、工作要求
1.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小运量货运站及专用线整合工作对我局货运布局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实现集中运输资源,缓解运输紧张矛盾,保证重点企业运输需求的目标,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加强专用线日常运输效率考核及安全检查督导。
对装卸车效率低、停时指标长、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多的专用线要督促专用线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将纳入整合范围。
3. 各站段要做好与地方政府及专用线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宣传铁路政策、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
对整合计划中涉及的车站及专用线,按规定程序提前通知企业及货主,妥善做好货源转移、队伍稳定等工作。
4.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管内货运办理站基本情况,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年度整合推进表(附件)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货运处。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