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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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
讼的特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的特点。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公权性
2.强制性: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程序性: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反诉
2.审理对象的民事性: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诉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民诉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民诉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争议,通过诉讼
程序来解决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主观题是指需要解答法律问题或分析案例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类问题,以下是民事诉讼中主观题必背的知识点。

1. 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庭审、判决和
执行等环节。

了解这些程序并弄清每个环节的目的和要求,能够在回答主观题时提供一个清晰的结构。

2. 主张与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合法的
证据。

对于涉及犯罪事实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被告需负有否认或解释的证明责任。

此外,也要了解举证责任的转移和逆转规则。

3. 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要求: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
意见。

了解每种证据的要求和举证标准,能够帮助回答与证据相关的主观题。

4. 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恢复原状、确认权利和其他形式来实现。

掌握各种形式的民事责任和其适用范围,能够在回答主观题时给出准确的解释。

5. 强制执行与救济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了解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能够提供正确的答案。

这些知识点是民事诉讼中主观题必备的基本知识。

在回答主观问题时,应该根
据具体的问题来展开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进行论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时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笔记)学习科目这里填写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填写学习的时间学习计划这里填写学习计划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一、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要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要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

区分: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要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要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多是确认之诉。

二、反诉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条件起反诉后,即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由于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要求与本诉要求或与本诉要求在防备方法上有牵连我国《民事诉讼法》答应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有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对: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颠覆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对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毛病,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要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三、辩论原则、处罚原则:判定法院违背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罚原则时,应清楚地判定法院的裁判究竟是超事实还是超要求。

1.裁判超事实:违背辩论原则;2.裁判超要求:违背处罚原则;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要求,两者都违背。

有关诉讼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诉讼的知识点总结

一、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 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以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程序。

诉讼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和争议的正当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2. 诉讼的基本特征(1)法定程序性:诉讼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2)法律性质:诉讼是国家对纠纷和争议进行处理的手段,它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下进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3)异议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院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的程序和原则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由一系列程序组成,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庭审、判决等一系列环节。

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有机的结合了法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制度。

2. 诉讼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应当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2)合法原则: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诉讼活动必须是公正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4)追求真相原则:诉讼活动应追求真相,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申请解决争议的活动。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法总结知识点

诉讼法总结知识点

诉讼法总结知识点一、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的主体: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裁判机关。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请求权利的主体;被告是被请求承担义务的主体;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裁判机关是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2. 诉讼的适用程序:诉讼根据不同的案件和请求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证据交换、陈述意见等;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案件简单,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判决。

3.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包括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原件、副本,以及送达原告副本的被告副本等。

4. 诉讼的答辩: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进行答辩,可以进行辩护、举证等行为。

5.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有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被告在提出抗辩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6. 各种证据的规则: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对各种证据的规则,诉讼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7. 闭庭审理:闭庭审理是诉讼的重要程序,即法院在收集完证据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意见,法庭将就案件进行判决。

二、诉讼的法律效力1. 诉讼法律文书的效力:诉讼中的法院文书包括裁定、判决、调解书等,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调解履行义务。

3. 诉讼保全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对案件作出保全的裁定,以保障案件的诉讼目的,保全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司法裁判1. 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司法裁判应当独立于行政和其他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公正裁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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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民事诉讼知识点汇总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民事诉讼知识点汇总》的内容,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部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中,具有宪章性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知识点,供大家分享。民事诉讼知识点:审判组织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部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中,具有宪章性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知识点,供大家分享。 民事诉讼知识点: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1.审判组织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度。 合议庭为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 讼行为的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 2 8

允许的其他公民。 《民事诉讼法》对代理人数作了限定,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诉讼结束;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辞 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要依他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人是否参与诉讼这两大因 素而定。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既把进行诉讼的权利又把属于特别授权的那些权利大部或全部授予 他,而委托人本人又不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处于与当事人相当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仅仅把代理诉讼所必须的权利授予他而保留那些需要特别授权的权利,则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去甚远。他仅仅是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参加人而巳。 民事诉讼知识点: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 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程序审判程序与基础程序, 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 1.起诉及其条件 起诉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 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8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和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其二,人民法院对该 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以 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 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从事的准 备工作。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对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并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的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不仅是当事人行 使其诉讼权利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 4 8

开庭审理包括以下环节。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与裁判阶段。 5、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 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由受诉法院报请 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6、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庭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 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5 8

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 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7.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 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以 下情况。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8、判决、裁定与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问题所作的处理,通常称为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 所区别。狭义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1)判决。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査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 6 8

作的结论性断定。 (2)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 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断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表现,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的;民 事裁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决定。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 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断定。民事决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处分权作出的,它所解决的 只是诉讼中特殊的具有紧迫性的问题。 民事诉讼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经上一级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便告终结。所以第二审又称上诉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 程序。同时,一个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二审作出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 效力,因此,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1.上诉时效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十日。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 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 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2、上诉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7 8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 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査。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 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3、上诉案件的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査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③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 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査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 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 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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