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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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规范缺陷汽车的管理,2021年10月1日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退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平安造成的危急,维护公共平安、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担当消退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挂念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依据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依据经济进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依据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舞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方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缘由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急,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平安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

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供应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供应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因生产、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的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销售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行动。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或者进口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及时、明确地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在接到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召回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召回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将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1 )存 在 影 响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1 )多渠 道 对 售 后 信 息 进 行 专 项 归 集 与 分 析 。
包 括查询 归集 经销 商 、 4 s店 产 品销售 信 息 和维 修 保 养 信息 、 消费 者投诉 信 息 、 质量 索 赔 信 息 、 零 部 件 更
换信息、 进 口商 信 息 等 , 进 行 初 步 统 计 和 问题 状 况
生产 者在 有 下列 情 形 时 , 应 组织 开 展 对 汽 车产 品的缺 陷调查 :
1 )收到 汽车有 关产 品人 身伤 害 的消费 者投诉 ; 2 )获知使 用汽 车产 品导 致人 身伤 害事 故 ;
2 0
3・ 1 5 维 权 专 栏
3 . 2 召 回 责 任 主 体
深入的调查 , 分 析 问题 原 因、 取 得 翔 实 的 第 一 手
材料 。
召 回是 指生产 者 对 已售 出 的缺 陷 产 品 , 无 偿 收 回以消 除缺 陷 的过 程 。 召 回的启 动 形 式 分 为 自愿 性 召 回和 强 制 性 召
回两种 形式 。
自愿 性 召 回 , 也称主动性召 回, 是指制造商 自
行判 断认 为其 生产 的某 种产 品存 在 安 全 隐患 , 主动
采 取 产 品 召 回 措 施 的过 程 。
3 缺 陷 汽车产 品 召 回
3 . 1 召 回 对 象
强制性 召回, 也 称 指 令 性 召 回或 责 令 性 召 回 , 是 指政 府 主 管 部 门发 现 并 且 认 定 某 种 产 品存 在 危
中国标准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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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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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下面是详细内容。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的规定,承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视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一)生产者根本信息;(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3篇)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缺陷汽车,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发现的缺陷汽车及时召回,并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消费者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共同维护缺陷汽车召回秩序。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认定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认定缺陷。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缺陷汽车:(一)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要求;(三)产品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条汽车生产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嫌缺陷的汽车进行检验,确定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对认定存在缺陷的汽车,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缺陷汽车召回的实施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召回时间、召回费用等。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者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信息:(一)在召回范围内汽车的驾驶室、行李箱等明显位置粘贴召回公告;(二)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告召回信息;(三)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种汽车行业的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下面是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
1. 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消费品召回管理条例》等。

2. 负责部门:汽车产品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3. 召回范围:规定了哪些类型的汽车产品可以被召回,一般包括存在安全问题或缺陷的汽车产品。

4. 召回标准:规定了召回的标准,一般是指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缺陷。

5. 召回程序:规定了召回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召回通知的发送、车辆的检查和维修、召回结果的公布等。

6. 召回费用:规定了召回费用的承担方,一般由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

7. 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召回的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给予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等。

总的来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有安全问题或缺陷的汽车产品能够及时召回并进行修复。

这些规定对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责任,有助于提升整个汽车行业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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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汽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交通安全,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举足轻重。

本文旨在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定义和范围1. 定义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和销售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对因设计、制造、装配等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产品的行政管理行为。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汽车产品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

三、召回义务1. 主动召回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任的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发现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汽车产品主动发起召回。

2. 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应当明确召回的汽车产品范围、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召回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并在国家新闻媒体和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召回信息。

3. 召回措施召回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零部件、退还购车款等,以确保召回产品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四、召回程序1. 召回调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调查机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工作,包括召回原因、范围、危害后果等。

2. 调查报告召回调查完成后,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调查报告,包括召回原因、范围、危害后果等,并提出召回方案。

3. 召回方案企业制定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的时间、地点、方式、维修措施、召回后的监督措施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4. 执行召回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活动,对受影响的汽车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等。

5. 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的结果、受影响的汽车数量等信息。

五、召回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未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况。

2. 处罚措施对于拒不召回、隐瞒召回信息、提供虚假召回信息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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