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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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易。

然而,由于交易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利益,争议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的法律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

首先,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

互联网平台通常会设立自己的仲裁机构,用于解决交易纠纷。

当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接受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好处是快速和高效,可以帮助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并减少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其次,诉讼是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

当交易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诉讼的好处是公正和权威,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然而,诉讼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和耗时,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因此在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时需要慎重考虑。

除了仲裁和诉讼,调解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

互联网平台通常会提供调解服务,帮助交易双方就争议进行协商和谈判。

调解的好处是灵活和私密,可以帮助双方在保护隐私的同时,快速解决争议。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履行。

此外,互联网平台还可以通过引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交易纠纷。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解决争议的服务。

互联网平台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好处是方便和实时,可以帮助双方在争议发生时及时解决,减少纠纷的扩大和升级。

总之,互联网平台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多种多样。

仲裁、诉讼、调解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都是常见的法律途径,每种途径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在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时,交易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途径。

什么是互联网仲裁,互联网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互联网仲裁,互联网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互联⽹仲裁,互联⽹仲裁流程是怎样的?”天天这样打电话催,以后谁还敢向你借钱。

”“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每当接到催收,⽼赖的话尤其刺⽿。

然⽽,最近两年⽕爆的⽹络仲裁,让⽼赖说话之前都会三思⽽后⾏。

为什么⽹络仲裁会有如此神奇功效?⽹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吗?我们就重点来聊聊⽹络仲裁的法律效⼒问题。

什么是⽹络仲裁?⽹络仲裁,是指利⽤互联⽹等⽹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上争议解决⽅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上进⾏。

⽹络仲裁庭可利⽤电⼦邮件、⽹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位于不同城市的当事⼈和仲裁员联系在⼀起,当事⼈和仲裁员也可以异地通过互联⽹开庭,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都可通过⽹络进⾏。

可以说,与线下仲裁相⽐,⽹络仲裁的最⼤优势就是⽅便快捷。

⽹络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互联⽹线上纠纷。

⽹络仲裁的法律效⼒如何界定?1、⽹络仲裁协议的形式受法律认可《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书⾯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电⼦形态的仲裁协议在中国是受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

2、电⼦签名具有法律效⼒随着电⼦商务和电⼦政务的迅猛发展,电⼦签名在为⾦融、保险、第三⽅⽀付、旅游、房地产、医疗、物流、供应链、B2B、B2C线上交易平台、⼈⼒资源管理等⾏业以及政府机构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应⽤。

2005年4⽉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规定:当事⼈可以选择使⽤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电⼦签名,可靠的电⼦签名具有与⼿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当事⼈约定使⽤电⼦签名的⽂书,不得因其采⽤电⼦签名⽽否定其法律效⼒。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报告题目:网上仲裁调研报告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得到关注和应用。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网上仲裁的现状、优势和挑战,并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网上仲裁机制。

一、引言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纠纷的解决方法也面临着革新,传统的法院诉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纠纷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网上仲裁作为一种创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应运而生。

二、网上仲裁的现状1. 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进行跨地域和跨国家的纠纷解决。

网上仲裁正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仲裁服务。

2. 网上仲裁的流程网上仲裁的整个流程通常包括纠纷报案、仲裁庭组建、材料交换、证据审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这些环节可以在网上进行,大大减少了时间和成本。

三、网上仲裁的优势1. 便捷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纠纷解决,免除了传统诉讼方式中的时间和地域限制。

2. 高效性:由于网上仲裁的流程简化,纠纷可以更快速地得到解决,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3. 独立性:仲裁庭成员独立公正,从而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4. 保密性:网上仲裁的过程和结果通常都是保密的,确保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四、网上仲裁的挑战1. 技术安全性:网上仲裁存在着技术安全隐患,如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问题,需要加强安全保障机制。

2. 公民意识:部分人对网上仲裁存在认知偏差,缺乏信任,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3. 法律适用问题:跨国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執行问题是网上仲裁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优化网上仲裁机制1. 加强安全保障:通过提供高水平的技术保障,确保仲裁过程和纠纷信息的安全。

2. 推动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确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网上仲裁的优势和便利性,提升公民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六、结论网上仲裁是一种方便快捷、高效性和独立性较强的纠纷解决方式。

但同时,也面临技术安全性和公民意识等挑战。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在线仲裁, 前在国际范围内并无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目 书面协议的规定已成 了国际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标准。仲裁协议是否
纽约公约》 而得到承认和执行 的 统一定义。 在我 国, 有的学者将在线仲裁定义为是利用 电子技术和 因 满足书面要求成了仲裁裁决能否依 《
特 网, 使仲裁的全过程 , 从仲裁协议 的订立、 仲裁程序 的进行以及裁决 前 提 条 件 。
在 线仲裁 的发展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在 线仲 裁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பைடு நூலகம்
形 式 仲 裁地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9 .2 10 .522 0)6020
其次, 在线仲裁 以互联网为媒介 , 其程序在网上进行。程序是否 在 网上进行也就因此成为在线仲裁和常规仲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诉讼根本不可能有 的弹性 , 但是其制度 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 。 机构仲 即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
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 的一些弊端, 如耗 仲裁的协议 。 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电子
0 时长、 费用高等 , 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 。这也不可避 合 同中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 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 因为 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 是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二 、 乎 在线 仲 裁 命 运 的 两 个法 律 问题 关

在线仲 裁的界定
在线仲裁是在 电子商务 的发展浪潮中, 随着 网上争议的激增 , 为 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 的需要而产生的。 网络无国界 , 因特网是一 个全球性、 开放性的体系 , 是一个虚拟空间, 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 境而存在 网上争议给传 统的法院诉讼带来 了极大的挑 战, 使人们不 得不考虑传统管辖权基础和法律适用原则对上争议案件的可适用性。 法院系统没有专 门的知识和资源用 来处理涉及大量令人苦恼的 问题 的众多网上争议。 而法院诉讼耗时长、 费用 高等缺点也是阻止 当事人 将网上争议提交法 院的因素 。传统仲裁虽然在解决争议中具有一此

互联网纠纷处理方法

互联网纠纷处理方法

互联网纠纷处理方法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纠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纠纷,如网络购物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诈骗纠纷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处理互联网纠纷的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互联网纠纷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互联网纠纷的首要方式。

当面临互联网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沟通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充分倾听对方的观点,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

一旦达成共识,双方可以签署协议并落实解决措施,以解决互联网纠纷。

二、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果双方协商解决的结果不理想或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互联网纠纷调解机构是一种中立公正的组织,具有专业的处理争议和纠纷的能力。

通过向第三方调解机构提交申请,双方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推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的协议。

三、互联网仲裁在互联网纠纷解决方面,互联网仲裁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互联网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仲裁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仲裁申请、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程序。

互联网仲裁能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借助互联网仲裁的平台,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申请、上传证据,仲裁员可以通过网络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实现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

四、法律诉讼在一些复杂的互联网纠纷案件中,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解决争议和维护权益的正式程序。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决。

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手段,需要考虑时间和金钱成本,并需遵守法律程序。

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互联网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还是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来避免纠纷的发生。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增强仲裁公信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9〕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裁决书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的专栏统一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裁决书的补正决定书。

第五条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的;(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涉及相关身份信息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二)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三)证人、涉及到的案外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涉及到的案外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以“某单位”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四)如不同姓名或单位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单位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某1”或“某单位1”。

国际间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间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维普资讯
总第 8 8期
20 0 6年 9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 u I siu e o o i c l c e c n w o r a fGa s n t t fP l i a in e a d La t t S
经济 的全球 化使 得 国际商 事 活动几 乎 成 为 国际 交 往 的 主 流 。互 联 网的 出 现使 得 全球 的交 流突 破 了 国 界 。电子 商务是 网络 对 国际 贸易 的一大 贡献 , 以其低 成本 和 高效 率 受 到各 国商 人 的青 睐 。 由于 各 国 的文 化
背景 、 意识形 态 、 民族 立法 特色 的不 同 , 务往来 中不 免 出现 的不规 范商业行 为 , 商 导致 国际商 事交 往 中屡屡 出 现纠 纷 。网络 中的商 事交 易又 有新 的特 点 , 网络 仲裁 在这 种 环境 下 应运而 生 。作为 一个 新 兴 的 纠纷 解 决 方 式, 既有传统 仲裁 的特 点 , 又结 合 了网络 环境下 仲裁 的新形 式而 逐渐 被人们 所熟悉 和适 用 。但 互 联 网 自身的
H n o il ce c s ej g Tr n p ra in Unv riy,Be ig 1 0 4 ) S h o ma iisa d S ca in e ,B in a s o tt i est o S i o i n 0 0 4 j
特点 和 网络 仲裁 中存 在 的问题 也 随着 网络交易 的不 断扩 大 和新 技术 的 不断发 展 而使 得 网 络 仲裁 这 种 “ 型 新
的老方 法” 临新 的挑 战 。其 中 , 面 网络仲裁 的裁决 如何 得 以承认 和执 行不 仅关 系 到 当事人 利 益 的实 现 , 对 更

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缺失问题及其建议

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缺失问题及其建议

摘要:本文对网上仲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诸如仲裁地缺失、网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地;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一个起步不久的新事物,网上仲裁【1】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快捷、灵活而又相对经济的争议解决模式,但不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方面,网上仲裁都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不揣挂一漏万之嫌,拟对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缺失问题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技术体系,是由相互连接并使用特别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群组成的一个虚拟空间。

在网上仲裁时,必然有多台计算机(可能位于全球各地)得到使用,造成仲裁地的不确定或缺失。

网上仲裁是一个新事物,并无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可遵循,因此只能灵活运用现行法律体制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学者提出以“仲裁员所在地”(lex loci arbitri)为仲裁地。

【2】虽然该方案乍一看既简单又富有吸引力,但事实上却是存在许多问题的。

首先,现在的仲裁员多已“国际化”,他们可能居住在一国,而在网上仲裁程序进行中可能位于他国,则仲裁员所在的哪一个地点是仲裁地?其次,若有多名仲裁员参与仲裁,则依据哪一个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即使依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问题也会回到如何在首席仲裁员可能位于的多个地点中确定哪一个地点为仲裁地的老问题上。

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勉强确定了“仲裁员所在地”,该连接点也是一个弱性连接因素,会削弱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当事人也难于预测仲裁员将依据何国法律做出裁决。

该方案并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也有人提出以“提供服务的计算机所在地”(lex loci server)为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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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
一、互联网仲裁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对于条件1需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体为: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此时这个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则可以作为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2)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注意,必须为书面形式。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关于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供参考。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针对以上第(3)点,是不是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就无效呢?
不然。

参考前文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途径的第(3)点,当事人还可以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或确定仲裁委员会。

那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如明明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不小心写成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是否一概认定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呢?
不然。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受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结合我司情况,网络仲裁最大的障碍是没有仲裁条款和协议。

二、网络仲裁的内容和特点:
网络仲裁(互联网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网上进行。

相比传统诉讼方式和判决流程,特点主要有
1、网络仲裁没有地域管辖限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裁终局。

2、线上处理:仲裁程序的全部环节(立案申请、组庭、审理等)均在线上处理,无论当事人处于何处均可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仲裁平台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3、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三、网络仲裁程序(以广州仲裁委为例)
1、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身份认证
当事人应当向本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应当转为线下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

4、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5、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6、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应当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7、电子送达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
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本会确认其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

8、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9、结案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网络仲裁结案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

四、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

五、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

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六、网络仲裁的费用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
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数据来源:广东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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