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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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管理机构:为了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交通运输部表彰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对36个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23个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和广大执法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治交的意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依法治交的意识,为推动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个)蚌埠市公路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黄山市徽州区交通运输局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滁州市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舒城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办公室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总队)芜湖县交通运输局宁国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芜湖市港航管理局铜陵市公路局铜陵分局池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16个)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黄山市公路局屯溪分局路政窗口宿州市八公里公路稽查站马鞍山市G205当涂治超检测站安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芜湖市公路局芜南路治超站巢湖市G319金牛超限超载检测站六安市裕安区交通案件行政处罚中心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广德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亳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马鞍山船舶证照检查站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铜陵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中心三、文明执法标兵(10人)胡学中宿州市墉桥公路稽查站站长杨金林安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站长宣灯广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纪检书记张俊明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副局长翟红强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马芜大队大队长王贵富定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股长贺陕安宣城市公路运输稽查大队副队长李大銮安徽省淮河船检局船员管理科科长吴建空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朱杰夫铜陵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所长四、法制先进工作者(13人)卞和宏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丁龙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制办主任汪巍芜湖市公路局路政科科长黄开元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支队长李国进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长郑汇春霍山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副所长王正友肥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孙飚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长王德龙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蒋治淮六安市地方海事局法规教育科科长李倩巢湖市地方海事局法规教育科科长倪良松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科副科长苏卫东颍上县交通运输局法规股长——结束——。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办政法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办政法字〔2011〕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港航管理局:为满足治超等执法工作需要,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经研究,省厅决定对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属于正式在编和在岗人员;(三)经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且未超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五年内没有受到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五)年满18周岁(路政执法人员年龄在20周岁以上,路政一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六)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所在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编制卡、入编证明等)、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三)《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请在安徽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四)执法人员照片(电子档,保存为jpg文件或png文件,使用“身份证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五)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验真证明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三、办理程序(一)申报。

所在单位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打印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逐级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进行汇总,打印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

各级港航机构的人员,由市港航机构为申报单位,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后进行汇总,打印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2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线、包车客运经营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三节货运经营第四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皖交人教[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交人教〔2006〕62号)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人事厅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8〕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夯实审批事前基础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优化服务”的方针,从方便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减轻运输企业负担出发,大力推进审批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推进审批工作高效便民。

(一)做好大件运输主通道规划。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以我省公路网为基础,以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我省主要路线为参考依据,规划确定若干条横向和纵向的大件运输主通道。

从2019年开始,沿线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将主通道作为管理和养护的重点,统筹安排养护作业,优先消除三类桥梁,确保主通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规划)(二)启动桥梁荷载验算工作。

主通道规划确定后,立即启动大件运输主通道的桥梁荷载验算工作,验算结果作为大件运输审批的依据。

(厅审批办牵头,厅财务处配合)(三)加快改造超宽车道。

正式取消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前,对主通道上的主线收费站原有超宽车道进行改造,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改造成5米超宽车道,方便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减轻运输企业负担。

今后大件运输车辆通过收费站,凡不在主通道的主线收费站上或在主通道上超过5米需要临时改造的,由大件运输企业承担改造费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管县)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经厅2018年2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6日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裕溪河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所辖航段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进入裕溪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单船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4.8米;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450米、总宽不超过10米;满载吃水不超过4.0米。

违反前款船舶确需进入裕溪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船舶应随船携带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的航行资料。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蔽、涂改。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

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疲劳驾驶。

第七条船舶应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

正常航行时与前船保持不小于本船长三倍的安全距离,严禁停车淌航。

第八条船舶经过港口作业区、停泊区、渡口、桥区、交汇口等特殊航段时,应鸣放声号,提前减速,安全驶过。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载AIS设备应持续保持开机工作状态,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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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
行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政务公开,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总结推广
蚌埠市等交通运输单位执法公开运行的做法,试点推广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
行系统。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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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建设,阳光行政、优质服务、科技反腐,展示交通运输系统良好形象,提升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省厅决定研究总结蚌埠市等单位交通执法公
开运行的做法,试点推广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为做好系统建设、试
点推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内容
通过整合公路、运管、港航及交通质监等现有交通执法信息资源,构建省市两级综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采用省厅与各市交通运输局两级模式部署,实现省、市、
县三级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集成和联网运行。系统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
事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门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类别。集行政事项公开、
权力运行公开、网上办案、移动执法、效能监察、行政监督、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
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运行和
监督管理体系。
二、试点目的
研发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在局部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对
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反馈,全面掌握硬件支撑设备条件、网络安全配置、数据兼容
性及系统功能的合理性和完备性等情况。根据适时掌握的试点情况,制定改进措施,为
完善省级系统提供第一手资料,为2013年在全省推广打下坚实基础。
三、试点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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