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休假管理规定v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假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经营活动,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休假管理内容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年假、探亲假、换休等;第二章休假项目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包括一元旦1天二春节3天三清明节1天四劳动节1天五端午节1天六中秋节1天七国庆节3天女员工三月八日妇女节有半天假期;地方性节日按辖区地方政府通知、结合公司情况安排放假;第五条事假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处理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在上班时间内,员工请事假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按一天处理;二员工每月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标准工资和岗位津贴,未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三事假一年内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四员工请事假超过15天为长假,应按照人事流程中的员工长假流程办理;第六条病假一在职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持单位认可的医院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四员工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标准给予支付;六病假每月不超过三天的,可享受全额标准工资;超过三天不超过三十天含法定节假日的,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一天以上病假的,在休假结束后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相关费用票据到人事专员处销假,否则按事假处理;第七条婚假(一)一般婚假为5个工作日包括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者婚假为12个工作日;(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所发生的交通等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三员工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第八条产假一一般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根据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但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并提供给请假审批人和公司考勤管理员进行审核;晚婚初育女,24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以上天数含节假日;二哺乳假:女员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在上下班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三陪产假:男员工在配偶分娩前后一次可以享受10个工作日的陪产假;如果女员工的配偶在女员工生育期间未休陪产假,可出具相关证明,由女员工享受10个工作日的休假;四小产流产:怀孕四个月以内的遵医嘱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的,给予产假42天,以上天数含节假日;五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处理;六女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全额标准工资,实际休假时间超过以上标准部分,按事假处理;七员工生育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全额标准工资;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实际休假时间超过以上标准部分,根据区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符合病假的按病假处理;无法出具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八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依据国家颁布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九员工请产假/陪产假,应提供有关证明提前一周申请,按正常流程审批,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九条丧假一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7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间,路途不超过3个工作日;员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间,路途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丧假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所发生的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第十条年假一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简称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年休假天数为工作日天数;四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被送外进行专职培训学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休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休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六年休假的实施程序1、公司根据工作、生产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员工每年的年休假清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2、事假或病假达到一个整工作日的,应先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抵扣,若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使用完后,事假或病假仍未结束,再按事假或病假进行申请和处理;八未休年休假及工资报酬1、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2、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日工资300%-1应休假或未休完的天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日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21.75天;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九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固定月薪的,月薪照发;第十一条探亲假一条件:1.与配偶分隔两地,且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配偶假;2.与父、母分隔两地,且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二探亲标准:符合两项以上的只可选择一项享受见下表;三规定1、当年探亲假在本年内有效,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薪金,实行一次休假;2、探亲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3、员工请探亲假需经相关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办请、销假手续;4、探亲路费标准:第十二条驻井工程师休假一适用于长期驻井工程师,不适用于临时上井人员临时上井人员及技术部资料员休假按照一般员工标准休假;二井上作业实行属地管理,在井上作业期间按本制度执行,借调到其他部门后按相应岗位的待遇执行;三驻井工程师上井时间≥275天/年,休假时间≤90天,按每4.5个月休假1.5个月含路途,休假时按照交接班制度将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员工应自愿根据公司要求合理安排休假;新来员工实习期满才可休假;四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上班时间≥305天/年,休假时间≤60天,按每5个月休假1个月含路途,部门内部人员轮班调休,休假前将工作交接完后方可离开;员工应自愿根据公司要求合理安排休假五休假往返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的标准全额报销,特许乘飞机的可按飞机票报销,年薪人员不予报销路费;六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分值为0.5;八生产技术部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按以下标准发放交通费补助;八驻井工程师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第十三条外派学习一在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习时间在15天包括15天内的培训学习,可申请外派学习;二公司在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习时间超过15天的脱产培训学习,为长学;长学请假须在30天前提出并申请,申请程序按照人事流程中的员工长学流程办理;三员工在外派学习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第十四条工伤假根据国家及所在地区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换休一换休:因工作需要,员工产生的加班,可以申请加班转换休;1、在加班发生前,员工须向部门领导申请填写加班转换休单,将加班时间转为预换休;2、加班时间与换休时间按1:1折算;换休优先使用周末加班时间抵扣,然后再使用平常加班时间抵扣;3、当月加班时间,当月换休完,不做累计处理4、换休操作流程和请假操作流程一致;5、法定节假日产生的加班不能折算换休,按相关制度执行;二员工在换休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第十六条出差一员工因公务外出办事,需申请出差;出差有两种请假类型:1、国内出差:员工因公在中国境内的出差,称为国内出差;员工出差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2、国外出差:员工因公在中国境外的出差,称为国外出差;员工出差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3、根据工作安排,员工跨法定节假日、周末出差不计为加班,但如有法定节假日、周末出差进行工作的证明,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计算为加班;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七条请销假程序一请假程序1、员工请假在5天内包括5天,员工需填写纸质员工请、销假单附件1,交部门考勤管理人处理,部门领导审批;2、员工请假5天以上-15天包括15天,所有员工须填写纸质员工请、销假单,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考勤管理人处理;请假条须复印一份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员工请假15天以上,所有员工须填写纸质员工请、销假单,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考勤管理员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部门考勤管理人处理;请假条须复印一份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二销假程序1、假期在5天以下的包括5天,可采用口头销假的形式,在上班当日向其主管领导销假,如计划请假天数与实际请假天数不一致,员工须告知各部门考勤管理人,各部门考勤管理人进行销假处理;2、假期在5天以上的,上班当日员工应先向其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以上报到,填写员工请、销假单的销假部分、考勤管理人保存员工请、销假单,并统一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3、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4、员工在履行请、销假手续中,隐瞒、谎报请假证明事实,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员工因故需要休假者,须履行请休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非紧急状况下,一般员工请休假超过10天以上应提前三天办理请假申请手续,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请休假超过10天以上应提前五天办理请休假申请手续,填写员工请、销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二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调休等假期需经人力资源部门核算可休天数;休假需要延长期限的,须要另行请假;三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提前通过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办理请休假手续,并休假结束返回公司当天补齐请休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四员工结束休假后须在返回公司当天办理销假手续;五各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要求员工推迟、提前终止休假立即到岗工作,工作结束后,员工可申请补休;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的具体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和安排员工休假;第二十条所有形式的请休假必须在确保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或顺利交接的情况下,提前计划与申请;一经发现工作未顺利交接,就擅自休假的,公司有权做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年假、调休、探亲假等时间较长的假期不可合并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假时间不可超过15个自然日,特殊情况可写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核之后做特殊处理;第二十二条为避免“春节、十一”长假前后,因大量人员群发性请休假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开展,遇长假前后,员工请休假将自动提高审批级别;第二十三条罚则公司员工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公司将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员工的基本信息,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制度自动失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本企业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及以上 5年以下
5年及以上10年以下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20年及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 6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 期的员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 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不 安排补休。 第7 妇女节(3月8日)当日女员工放假半天,节日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 条 班工资,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不补假。 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 假。 第8 法定休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通 条 知。 第2节 带薪年休假 第9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条 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三)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超过30天的; (五)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度,或享受报销工作地至家(或生活基地)往返交通费政策的,均不享 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本人工作地距离家300公里以内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探望 配偶的待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海尔集团假期管理手册_试行稿_V1[1].0_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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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定假期:
1.1.法定节假日假期 国家规定所有劳动者有享受法定节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
节 1 天,“五一”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十一”国庆节 3 天)休假的权利。 1.2.法定节假日假期待遇
3.1.6 公司对员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有异议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 院复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公司不予批准病假申请。如果员工 提交的病假申请材料与公司指定医院/医生的意见存在分歧, 公司将以公 司指定医院/医生的意见为准。(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医院均指单位所在地 正规医院)。后附医院明细。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休假时间安排加/值班工作的,可以安排调休或按基本
工资两倍支付,除倍数差别外,计算公式同节假日加班的计算办法。
实行 ABC 工资制度的工人以 ABC 方案要求为准;
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工人以计时工资方案要求为准。
上述加班费的兑现前提是要严格按照《海尔集团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2. 关于法定假期以外的假期审批: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十 在公司服务年限五年以下的 年以上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十 在公司服务年限五年(含等于)以上十年 最长不超过 9 个月 15 个月内累计计算
年以上
以下的
参加工作时间十 在公司服务年限十年(含等于)以上十五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18 个月内累计计算
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基本工资三倍支付。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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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7 月修订,2009 年 6 月第 4 次修改
请休假管理办法

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版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旨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为公司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为员工薪资发放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集团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员工。
经营单位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总体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范畴。
第三条员工可享受的假期分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月休息、事假、病假、婚假、慰唁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其他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具体休息时间由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或公司决定下发通知;一般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国际妇女节(女员工可放半天假)。
第五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将纸质申请单报本公司人事专员备案,电子申请单自动抄送人事专员,提前复岗须办理销假手续。
除危及生命、财产等重大事情可事后补假,其他事由必须于休假前发起请假审批,事后补假无效。
第六条生产单位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制定三班两倒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员工休假管理制度经厂长批准后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其他单位有特殊休假情况的须与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沟通,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制定相应的休假办法运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请休假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各职能部门、各部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各部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各自所管理的人员请假事项的核实及批复。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为总部企业管理中心和各子公司企管部,其职责为整理、归档人员请休假相关手续。
第三章请休假相关规定第十条事假(一)员工个人事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且客观限制不能在休息日、节假日办理时,可申请事假处理个人事务。
(二)事假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三)事假到期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连续请事假5天内(含5天),如遇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事假;连续事假超过5天,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计入事假。
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
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
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
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
然后报行政办备案.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条:法定节日假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一)工时制度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
(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
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多班制(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
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关于怀孕女员工(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
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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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
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
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
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
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条:法定节日假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二)公司外省籍员工(父母亲及配偶属外省户籍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每月可休三天,另两天可攒假集中休息,作为探亲假使用。
(三)公司本省籍员工(父母亲及配偶属本省户籍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每月可休三天或四天,另两天或一天可攒假集中休息,作为探亲假使用。
(四)员工公休由车间根据本车间的生产、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五)当月休五天或四天公休的员工原则上两次休完。
(六)公休日遇法定假日依法顺延。
第十二条:探亲假一、条件、范围与期限(一)、根据本公司的生产实际,实行员工集中攒休探亲假制度(即:每月的五天公休假只休三天,另两天集中攒在一起作为探亲假)。
(二)、凡在公司所属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年度出勤满290天的员工。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隔省分居两地(父母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父母。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属本省但隔地区分居两地(父母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集攒假15天,探望父母。
(四)已婚员工与配偶隔省分居两地(配偶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配偶。
(五)已婚员工与配偶属本省但隔地区分居两地(配偶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允许每年集中攒假15天,探望配偶。
(六)已婚员工与配偶同居本地,但与父母隔省分居两地(父母属外省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同父母团聚的,允许每二年集中攒假20天,探望父母。
(七)已婚员工与配偶同居一地,但与父母隔地区分居两地(父母属本省外地区户籍),不能利用公休假同父母团聚的,允许每二年集中攒假15天,探望父母。
(八)员工与父母及配偶户籍同属本地的,允许每年集攒10天假期休息(不享报销路费待遇)。
(九)员工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十)职工亲属来公司探视,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来公司探视,否则公司不予接待。
亲属来公司后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并到派出所办理暂停证。
(十一)亲属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30天(有双职工住房的职工亲属,特殊情况需延长居住期,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兄弟姐妹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15天,朋友同学来公司探视居住不得超过3天。
(十二)、“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
(十三)、探亲假含往返路程时间。
(十四)、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五)各车间、部门依据本部门标配的职工人数,在一年的12个月中平均安排休探亲假人数,不得集中安排。
(十六)公司驻库各办公室人员休探亲假规定参照《劳动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不享受探亲假的范围:(1)临时工;(2)实习生、见习生;(3)高薪聘用的协议工资人员的假期按与之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探亲假有关薪资和交通费待遇(1)符合探亲条件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领导,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飞机经济舱票或火车票和公共汽车票,如乘坐飞机超标或乘坐出租车,按照标准机票和汽车票额度报销。
(2)符合探亲条件的段长以上级别领导(含段长)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硬卧火车票和汽车票。
(3)符合探亲条件的其他员工经批准探亲后,可报销往返硬座火车票和汽车票。
(4)探亲路程按照档案记载的父母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区间标准计算。
(5)往返机票和车票均按直达距离计算,如交通费用超出本级别规定标准,超出费用自理。
(6)如乘座交通工具标准低于本人应享受标准,报销时可按本人应享受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7)探亲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4、其他规定(1)员工在集攒假期后确因工作需要,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探亲,也可让其亲属来公司探望员工,可按规定报销亲属一人往返路费,冲消员工集攒的探亲假。
(2)员工探亲假应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员工探亲时间安排表》顺序执行。
(3)员工未到探亲期限而提前休假,按照事假对待,达到探亲条件一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发上次事假期间扣发的事假工资并补报当时的路费,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
(4)、员工当年放弃探亲的,可不集攒假期,公休假可按每月五天休息。
(5)、本条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三条:婚假规定(一)员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
双方均为本公司在职职工,婚假五天。
(二)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最迟于当月考勤前提供结婚证原件,不能在规定期内提供结婚证的,按照事假处理。
(三)享受婚假待遇的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四)婚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第十四条:丧假规定(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婆需要办理丧事时,可给丧假三天。
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另给予路途假(按照探亲假规定)。
(二)享受丧假待遇的员工,在规定的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三)丧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第十五条:病假规定(一)职员因病需要病休,必须持医疗定点的国家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缴费凭据提前两小时以上采取有效方式向厂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病休。
不提前请假或上班后补假、补开诊断证明均无效,并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指定医疗部门不能医治需要转院时,必须持定点医疗部门的转诊介绍信,在指定的特约医院治疗,并持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没有定点医疗部门的转诊介绍信,无论持任何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一律无效,不能按病假处理(特殊急性病住院者除外)。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院治疗期3个月内,按基本工资标准的发放,4-6个月内按基本工资标准的50%发放.员工连续休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超过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高薪聘请协议用工人员在合同中对非因工伤病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病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两个月后应终止聘用协议。
(五)病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第十六条:工伤假规定(一)员工因工负伤,所在基层单位必须写出工伤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经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报请社保管理部门认定工伤后,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二)员工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认定的伤残等级,相关待遇按照当地工伤保险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因工负伤需休养治疗的应有医疗单位的医务鉴定,如果不能提供医务鉴定或拒绝组织上安排的医务鉴定,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四)工伤员工经医疗已恢复健康,或经过医务鉴定可以工作,而本人拒绝或不服从组织上的正当安排,应停发其工资,改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五)病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第十七条:生育假规定(一)女工休产假,必须出具医务部门的正常产休证明和结婚证,向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计划生育准生证明,单位据此考勤并向社保部门报批工资。
(二)女工在计划内生育,正常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依国家规定假期执行。
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四个月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30天。
(四)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产假期间,按照社保缴纳生育险的员工工资由社保部门发放。
(六)员工未取得生育证明而因个人怀孕原因休假按照事假处理,停发工资,其个人应承担社保缴费由个人承担(预留),因个人缴费不到位影响社保生育险待遇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七)非婚生育不享受以上待遇。
(八)生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条:事假规定(一)员工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可按审批权限请事假。
(二)事假天数可视其事由、工作或生产任务情况批给,事假1天(含)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超过2-3天(含)由厂(部)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主管经理批准。
(三)请事假一般一次最长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原因,经逐级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四)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事假不超过一个月时个人工资达到个人社保缴费额的,保留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
超过一个月以上没有工资的,停缴社保费。
(五)员工在试用期间如一月内事假或病假天数累计超过10天者,可终止试用;转正后员工事假连续超过25天、累计每自然年超过40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