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三、联营: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项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六、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
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九、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
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人。
十二、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三、无效合同: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合法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就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为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十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的方式等,完成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十五、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学科相互配合,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民法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的概念:1. 法律规范的范畴:民法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个环节。
民法规范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2. 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民法规范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通过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权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保障了公民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中,民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来实现公正和公平。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明确了人们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保障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罚。
5.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对财产和合同等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繁荣发展。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东权益和经营责任等相关法律关系,保护了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营。
民法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正和文明的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的概念简单

民法的概念简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日常生活中的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属于私法的范畴。
它规定了人民在进行经济和社会交往时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并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民法是一门法学科。
它研究的是人民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关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他法律学科如刑法、行政法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其次,民法是一种法律体系。
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下,形成了不同的民法体系。
例如,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根据各国的历史和文化发展而逐渐形成;而英美法系的民法体系则以普通法为基础,以法律判例为主要依据。
第三,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民法规定了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家庭关系等。
在民法的规范下,人民享有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保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财产的保护和转移、婚姻家庭的关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正常运行。
第四,民法是一种司法实践。
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经常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民法提供了合适的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人民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民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民法在调整民事关系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道德规范。
它通过规定合同的诚实信用、家庭的和睦共处等原则,要求人民在社会交往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促进了社会秩序与稳定。
总之,民法是调整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体系。
它通过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提供司法途径来解决民事争议。
民法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基础,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元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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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
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