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新时代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习近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
这些论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依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向,以及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实践路径,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习近平2016年10月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指导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其中很多重要论述在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的《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第一次公开发表,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党建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国有企业的地位,理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逻辑:“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公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
习近平从党执政基础的高新时代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姬旭辉【提要】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党建理论。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制度。
它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2.依法治国。
中国国家治理强调依法治国,坚持把国家政权依法确立、维护、行使。
中国有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机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相结合。
中国国家治理注重科学决策,强调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民意,推行民主决策。
同时,中国还注重各级领导干部的实干精神和决策能力。
4.权责一致和权力制约。
中国国家治理推行权责一致原则,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规则、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方式,保证权力行使公正、透明、规范。
5.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
中国国家治理倡导科学管理,注重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中国通过推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总体来说,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强调依法治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权责一致、权力制约、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的原则,以实现国家的稳定、繁荣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

“以义为利”
• 延伸讨论:作为理性 延伸讨论: 人的政府(政府官员)
三、共容利益
• 1.个体或群体私利同社会福利的密切关系 个体或群体私利同社会福利的密切关系 • 2.君主与作为统治的多数人的差别 君主与作为统治的多数人的差别 • 3.对于改革的启示 对于改革的启示
四、民主何以如此艰难
• 1.中国的治乱循环困境 中国的治乱循环困境
• 劫掠率的不断提高 皇帝(天道、天命) 官吏集团 黄宗羲定律 • “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
•
打江山,坐天下;打江山,不坐天下 ; 占山为王; “夺了皇帝鸟 位” • 专制皇权为私人产品 “天下为家”
• 2.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 婆媳循环还是婆媳制衡 • 3.民主自由是公共物品 民主自由是公共物品
2.2最佳税收规模 • 2.3税收的用途稻草
• 3.公共物品的提供(作 公共物品的提供
为副产品) • 3.1统治者最佳 • 3.2社会最佳
垄断
“ 以利为利”
二、民主政府的权力运作
• • • • • 1.多数人的统治 多数人的统治 2.收入最大化 收入最大化 税收 市场 3.最佳税收规模 3.最佳税收规模 4.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物品的提供
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
• • • • • 一、专制政府的运作逻辑 二、民主政府的运作逻辑 三、共容利益 四、民主何以如此艰难 五、关键词与思考题
一、专制政府的权力运作
• 1.统治者收入最大化 统治者收入最大化 • 2.税收收入最大化 税收收入最大化 • 2.1税收上的拉伐曲线
•
•
边际成本 额外一单位产出的成本 边际收益 额外一个馒头的收益
• • • • •
暴力资源的分散均衡 有限的人口与地域 克服集体行动的难题 拿钱买权利,用权利换钱 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浅谈国家所有权_1

浅谈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
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又具有自己的特征,体现为: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
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
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
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

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清楚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和目的等问题。
也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正确的行使国有资产权利,实现国有资产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有资产适格主体所有权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辨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观点包括全民论、国家论、政府论、综合论和缺位论。
(1)全民论和国家论全民论认为,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故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全体人民。
国家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国家,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所有人。
国家所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国家是国有资产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
①那么国家所有能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呢?国家在法理上通常被认为是公权主体,而全民无论数量有多大,始终是一个私权主体,如果把二者等同,由于二者主体性质的差异,就会造成对国有资产权利性质认识的偏差。
因此,如果我们认同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我们就必须承认国家的私权的主体地位。
(2)政府论政府论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
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修改原来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规定,而重新规定“公共法人所有权”或者“政府法人所有权”制度,让政府成为合法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责任划分,也有助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时代现状,本文主张,国有资产从法律和观念上,都应该属于全民所有,也等同于国家所有,但是不能划归政府所有。
而之所以出现综合论和缺位论的观点,是因为我国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上出现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导致所有权行使的错位,以及所有权行使无法体现实质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
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
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
[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
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
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
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结构

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结构
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独特的逻辑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黑格尔强调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即从实体的伦理存在所要求的有机性与整体性来论述国家的现实性。
这种逻辑结构表明,黑格尔认为国家应以现实的方式实现伦理理念,通过整体性的国家组织来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黑格尔的国家观体现了自由实现的逻辑。
他主张自由应由抽象的意志自由逐步发展为主观化的道德自由,最终实现特殊化的社会自由。
这种逻辑结构意味着,国家应保障并促进个体在社会中实现具体的自由权利。
此外,黑格尔的国家观还展现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逻辑环节的伦理阶段。
这三个环节分别代表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三种类型及三种类型的国家,三者之间呈现出高度统一的逻辑关系与历史顺序。
这一逻辑结构突显了黑格尔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即国家作为最高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应统合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功能,以实现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
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他通过伦理理念的现实性、自由实现的逻辑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阶段三个逻辑环节,构建起了一套独特的国家理论体系。
这种逻辑结构使得黑格尔的国家观既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又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于我们理解现代国家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作者: 李国强[1];李雨佳[2]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战线
页码: 226-234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民法典》;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公权力;私权
摘要: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自然资源均应以一定方式特定化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全民所有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或者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私法表达.国家公权力授权的行政机关等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是自然资源的归属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设立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既是私益实现的方式,也包含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用益物权可以统称为特许物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表现出公私法两种法律规制逻辑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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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关键词: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内容提要: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
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
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
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
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
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
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
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家所有权遭受侵害时,行使者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在笔者看来,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性主要体现为:2](一)通过代表人行使众所周知,国家所有权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一个抽象或集合的概念,其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亲力为之,必须借助其组成部门的活动才能实现。
现代国家系由诸多部门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构成成,不同的部门承接了国家对人民的义务。
因此,国家机关之行为即为国家行为,两者构成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
具体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处分的行为,构成了国家对所有权的行使。
换言之,国家通过其内部的代表人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黄军博士将之概括为“非所有者行使”,将国家机关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主体,逻辑上难以自洽,似有不妥。
于理而言,国家所有权亦可以由国家授权国家机关之外的组织,如国家所有的公司委托私人公司管理。
诚然,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
(二)行使者依据其法定职能享有不同的利益作为国家的代表,具体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对国有财产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代表机关本身所享有的权力(法定职能)并不是无限膨胀的,其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予,其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于法律所划定的边界。
遵从此理,国家代表机关就国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面临着比个人所有权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
这种约束体现为,代表者必须按照法律所设立的目的使用国有财产,不得在此目的之外自由使用;同时,代表者对国有财产的收益与处分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相反,在此领域,代表者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
(三)行使目的的公共面向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所有权。
国家的功能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功能,国家所有权为国家履行国家功能、实现国家任务的工具。
3]国有财产被视为全体人民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易言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最终结果体现为国家利益比如国防、秩序、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
即使是国家投资国有企业也应当如此。
从国有企业的发展史来看,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社会化,要求国家直接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从事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与经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创造条件。
4]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主要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主要不应当是承担营利功能,而主要应当是承担社会公共功能,包括整体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产业协调和宏观调控功能及弥补普通商事主体投资缺陷功能等。
5](四)具体的行使方式依赖于国有财产的性质和目的所谓行使方式,就是指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方法和形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有着不同的经济属性、存在状态、使用目的和管理途径,由此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应当有所区别。
这是区别行使原则的实际体现。
比如说,对于权力性财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只能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其占有、使用,不能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出租,也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收益,如果这些财产折旧后需要处分也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原则上不能目行处分。
6]对于经营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依法将这些财产投人企业,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企业,自己只享有出资人权利,即投资以后发生所有权与出资人权利的转换。
而对于事业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则是根据事业目的设立法人组织,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而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只享有剩余索取权。
7]二、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理论的阐释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为“委托一代理说”,另外一种为“代表说”。
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基本制度,其理论和制度构成都已经成熟。
现在我国学者动辄使用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则是经济学的产物。
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在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思想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该理论问世后,被认为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然也就被学界包括我国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等广泛接受、照搬与传播。
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面,“委托一代理说”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该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委托一代理问题,该委托一代理关系发生于两个独立主体之间。
持委托一代理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自己不能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委托一代理制度来现实地实现国有财产的效用。
在他们看来,国有财产的真实所有者是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所有权,它只能通过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寻找自己的代理人来行使国家所有权,最初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他们寻找的第一级代理人是人大代表,然后人大代表再作为第二级委托人寻找代理人—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第二级代理人,但它本身又作为第三级委托人把所有权委托为省(市)或中央各部。
这样一级接一级地委托下去,到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主管部门这一级,需要经过漫长的委托一代理链。
这个链只是“所有者委托一代理链”,它中间的各级代理人都是不同层次的“代理所有者”。
只有当最后一级“代理所有者”确定以后,才能由他们去选择经营者。
8]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说”,正式形成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该学说认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应当可以说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流学说。
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条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说是“代理”还是“代表”,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其具体的条文表述中采用了“代表”一词。
实际上,可以认为“委托一代理说”是经济学界所持的学说,“代表说”是法学界所持的学说。
9]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分歧在于:代理人是独立于被代理人的独立主体,而代表人则为被代表者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于被代表人的性质;代理人的独立主体性意味着代理人有着独立于被代理人的利器,而代表人则没有自己的利益可言;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具体的、明确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具体指示来行为,被代表者的授权往往是概括性授权,代表人依自己独立的意思而行为。
事实上,“委托一代理说”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法律文化的产物,其概念的使用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谨。
由于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经理人与企业主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关注的重心是对经理人的激励问题,因此,该理论在经济学上是立得住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人(可能也有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任意挪动到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问题就随之产生了。
10]与“委托一代理说”相比较,“代表说”更为契合具有大陆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中国,更能阐释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之性质。
在笔者看来,“代表说”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它跨越了公法与私法的隔离,实现了两者的沟通和契合。
在公法上,按照当今民主法治国家所公认的人民主权原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共同意志组成国家,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作为国家构成要素,国家机关的一切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都必须由人民授予。
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在代表国家执行人民的共同意志。
在私法上,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国家被视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民事主体,抽象的主体不可能如自然人那般亲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换言之,其意志的形成到转化为行动,需要借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
就法律效果而言,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本就是国家这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不存在私法代理上效果最终的归属问题。
总而言之,按照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对国有财产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解释为对国家这一特殊法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