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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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 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 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 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3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是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主要总结“十三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成就,分析“十四五”发展形势,阐明“十四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未来五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建设成就“十三五”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主线,以“四创一建”为抓手,以增强城市承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先后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提升行动、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城市停车场建设行动、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以及城镇“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持续向好,“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城市综合承载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期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225亿元,建设和改造了一大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人均道路面积、污水集中处理率、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城市道路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24.29平方米,建成区道路面积率17.0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署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行署、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其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专项规划的种类和内容,各地可根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安徽省望江县镇村体系规划(2014-2030).

安徽省望江县镇村体系规划(2014-2030).

类别
出口金额(万美元) 同比增加(%)
家纺
9065448
2.04
服装
5257548
2.51
产业用纺织品
3807900
1.4
• 高端精纺面料和针织品
• 针对化学物质的使用、生产过程制定法规、标准和认证。 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衣着消费情况(2012年) 单位:元
• “创造更清洁的纺织业”
城镇 农村
总平均
打造沿湖水产品产业和休闲度假产业沿江平原发展区环武昌湖特色发展区都市统筹发展区生态战略发展区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22发展战略精明增长空间发展县城保护利用一江环绕两湖映山的山水格局延续传承江水映城山水串乡田园农村的历史脉络宗祠文化河湖文化传统建筑文化宗祠文化传统建筑文化民俗文化吉水县城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22发展战略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发展战略历史文化特色建设重点村镇3个华阳镇1个吉水村高士镇1个赛口社区历史文化保护建设普通村镇29个华阳镇1个清泉村慈湖村九龙村白莲洲村茶花村清平村长岭镇3个高士镇4个龙口村柏林村花园村官庄村六合村回民村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part城乡统筹规划31城乡空间布局32产业布局33镇村体系结构规划34综合交通规划35综合防灾系统规划36人居环境建设规划37近期建设规划38规划区范围划定39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用地分类面积公顷比例约束性指标公顷建设用地1831061358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149841111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28745213其他建设用地452034非建设用地11648698642水域3924632912农林用地7624065656其中耕地63272646944980334园地492036林地113349841草地11411085其他非建设用地1000074合计1347975100城乡用地现状构成表第三篇城乡统筹规划31城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现状山水格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皖政〔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编制规划(一)完善规划体系。

各地要遵循《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加快健全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

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完善镇、乡规划编制标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规划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

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三)推动绿色集约发展。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发展原则,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落实城市安全要求,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全面融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总体规划 相衔接 。
第六条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将城 乡规
责承担有关 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
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镇 以外 的镇 和乡人
划 的编制 和管 理 经 费纳入 本 级财 政 预算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应 当对编制镇 规划 、乡 规划 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应 当根据
环境 。
相关行政部 门负责人 专家 和公众代 表组 成 ,其成员 由本级人 民政府 聘任 。城 乡规
划委员会应 当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 的工
作职责 ,建立健全运作程序 和表决方式 等
工作规程 。 第十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的城 乡规划管
规划 、城市规划 、镇 规划 、乡规划 和村庄 规划 。城镇体 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 体系规

6一
《 徽 人 政 公 》 0 第1 发 省 民 府 报 2 F 1f 1
划 、区域 城镇 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 : 第八条
革 , P. ^ ‘ ^ 罐蠹H f ’ 蕞觌篝 — ’ ^港 滋 . ’ ‘ -
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 弊 ,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查 处违法 行为 ,或者
特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 立代表机构的 ,参照本条 例规定进行 登记
管理 。
支持 、包庇 、纵容 违法行为 的 ,依法给予 处分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构 成
内的村庄 ,不单独划定规划 区。
第三条 城市和镇 、乡应 当制定 城市
规划 、镇规划 和乡规划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确定应 当制定 村庄
规划 的区域 。鼓励 其他村庄根据 发展 需要 制定村庄规划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第一章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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