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公务用车报销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报销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成本,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我国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报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管理。
三、报销范围及标准1. 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辆购置税、牌照费、购车款等。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
四、报销程序及要求1. 公务用车购置费:(1)提交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预算文件;(2)提供政府采购申请审批单;(3)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单;(4)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发票等原始单据。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加油费:提供定点的加油发票,同时附带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审流程;(2)车辆维修维护费:提供单位定点维修保养的发票及明细清单;(3)停车费、通行费:提供相关发票及审批流程。
五、报销管理及监督1.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制度,明确报销流程、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 报销人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并如实提供相关发票和审批材料。
3.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报销的审核工作,确保报销合规、合理。
4.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报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报销制度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涉及违规报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门所有。
3.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报销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公务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渝财行〔2014〕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重庆事业单位车补方案

4.提高职工参与度: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车改工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方案旨在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确保交通补贴标准公平、合理,满足职工基本出行需求。
2.规范管理:加强交通补贴发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节能减排:引导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车辆,降低能源消耗。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交通补贴。
四、交通补贴标准
3.本方案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
本方案旨在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
重庆事业单位车补方案
一、引言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规范交通补贴管理,确保事业单位高效运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车补方案。
3.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监管。
七、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车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各级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基础补贴:按每人每月固定金额发放。
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辆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廉洁、节约的原则,严禁滥用公务车辆、私用公务车辆和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要做到费用明细清晰、合理合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第五条机关及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车辆,并建立和完善配车制度。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严禁滥用公务车辆和私用公务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辆应当按规定路线和安全规范行驶,严禁超载、超速、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行驶安全。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技能,并按照规定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保管,严禁损坏或盗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包括燃料费、修理费、维护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燃料费按照实际用车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修理费应按照实际修理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维护费包括定期保养费、年检费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保险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保持明细清晰,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对公务车辆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重庆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具体包括,火车、汽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市内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注册费用;其他必要费用。
二、交通费报销标准。
1. 火车,按照实际车票费用报销,不超过二等座费用;2. 汽车,按照实际路桥费用报销,不超过经济舱飞机票费用;3. 飞机,按照实际经济舱机票费用报销。
三、食宿费报销标准。
1. 住宿费,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超过当地星级酒店标准间价格;2. 伙食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超过当地差旅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四、其他必要费用报销标准。
1. 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注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2. 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3. 其他必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
五、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2. 相关部门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及费用凭证;3. 财务部门进行差旅费报销。
六、注意事项。
1. 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及费用凭证必须真实有效;2. 超出报销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3. 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七、结语。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的发生,保证差旅费的合理使用。
希望各部门和差旅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共同维护财务纪律,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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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体[2011]3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渝体[2011]343号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38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11〕70号)、《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市体育
局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规定,现就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市内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报销相关费用。
随着“健康重庆”建设不断深入和重庆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局工作量急剧增加,机关人员在市内外出差人次急剧增加,局机关现有公务车辆要较好保障工作需要,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在局办公室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