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公正逐步得到保障。
我们也意识到单纯依靠法治体系的建设仍然还不足以完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更需要德治在法治中发挥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法治与德治的理念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理念,法治注重依法治国,是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正义;而德治则强调以德治国,是通过道德教育和文化引领,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公德心和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就是在依法治国的通过道德建设和文化引领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稳定。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1.为法治提供社会共识法治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的共识和支持,而这种共识和支持必须建立在全社会的道德伦理认同基础之上。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价值的共同认同,才能使法治的条文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成为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规范。
德治的推进为法治提供了社会共识和道德支持。
2.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德治是对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和自我约束,是人们内心的一种自觉,是法治落实的基础。
在法治的框架下,如果没有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支持,那么法治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德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3.为法治社会保持稳定传统的法治社会仅仅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并不能完全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德治的推进则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行为规范,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通过德治的推进,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谐和稳定。
1.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充分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也要注重德治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的社会道德水平,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2.健全法治体系和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升法治保障的有效性。
关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

关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思考汝州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于占琦在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之际,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第一次把“以德治国”确立为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的基本方针,第一次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密切联系起来,表明了我们党对国家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认真学习“以德治国”的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这一论述以治国方略的高度精僻地概括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约束人的行为的重要手段,但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实行方式。
一个是国家以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发挥法律法规,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功能,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一个是以依靠道德调整社会利益的特殊功能,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
两者功能不同,目标一致,都是建立在共同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必须以社会公认的道德作为前提和基础。
一个思想道德基础薄弱甚至道德沦丧的社会,法律也会失去权威,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社会。
同时,法律是依人来实施的,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决定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水平和执行法律的状况。
对于执法机构而言,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更是直接决定着执法的公正与否。
只有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靠强硬的法律支撑。
法若不张,德则不扬。
尤其在经济转型期,不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不对邪恶势力和社会丑恶现象予以打击涤荡,道德规范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就不能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
新的社会秩序就不能建立。
总之,法制与德治,是治理国家、推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两个重要机制手段,二者如一鸟之双翼,一车之两轮,相互结合,缺一不可,既不可偏废,亦不可互相代替。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德治与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模式,广受广大政府官员及公众的回响。
“德治”是“以仁
治天下”的宗旨,将“仁政”体现在政治上;而“法治”则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基础上,通
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政策,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公平的秩序,保障
和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
“德治”一词源自《论语》,它的意义是“以孝治理”,要求政府要运用优雅的孝悌
之道,以智慧慈悲兼施,使公众安享安宁,其精神就是尊重老百姓,让他们远离忧愁、慢
性恐惧。
这种古老的思想得到20世纪初日本政治家山本耀司的改编,他认为“以人的道
义治理国家”,也就是真正的“德治”,他强调道德和法律的联系,倡导国家建立保护权利,提高宣传民法客观性。
而“法治”更多地是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学科,它就是指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建立在合
法的法律基础之上,由立法、司法、行政等“三权”分立构成,以保障每一个平等公民的
权益,确保法治优势和自由公正的生活环境。
“法治”对人们有权利,同时也强化了法律
的威力,促进法治的形成。
“德治”与“法治”,都体现出一种文明政治理念,通过公平合理的规则去管理国家
与社会,使人们沿着正道走向利他合作,从而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和谐,也给不幸遭受
迫害的人们庇护。
因此,有必要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维护国家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促进公民内在的道德观念。
政府准确认识“德治”
与“法治”的关系,既维护也促进国家治理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它才会最终把人民的生
活质量保障到极致,把我们的社会更好地发展。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因和做法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因和做法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因和做法。
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法治和德治。
法治就是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
而德治则是通过道德教育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让人们知道做人的道理。
为什么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
下面我就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来说说吧。
我们来看看交通规则。
交通规则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而制定的,如果没有交通规则,那么道路上就会变得混乱不堪,车祸也会接踵而至。
仅仅依靠交通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大家自觉遵守。
这时候,德治就发挥了作用。
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道德规范。
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个规范,才能保证交通秩序井然。
再来看看环保问题。
环保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如果只是依靠法律法规来限制污染排放,那么效果可能会有限。
这时候,德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就是一种生态文明观念。
只有大家都树立起这种观念,才能真正做到绿色发展。
我们来看看诚信问题。
诚信是一个人的品德之本,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
如果一个人没有诚信,那么他就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诚信,那么它就会失去国际社会的尊重。
我们需要既重视法治建设,又注重道德教育。
比如说,我们都知道“人无信不立”,这就是一种诚信观念。
只有大家都遵循这种观念,才能建立起一个诚信的社会环境。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既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又注重道德教育的普及。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
希望大家都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为我们美好的明天共同努力!。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
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
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摘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是我们的司法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主要体现为“德治为重”和“德法并施”两种形态。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不仅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而且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结合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一)法治的概念1.法治的概念关于“法治”一词,中国古代文书中多有使用,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含义:(1)以商鞅为代表的“垂法而治”以法律来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
(2)“圣法之治”。
“圣人之治,法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也。
”即使圣人不存,只要法律尚在,社会依然有序运转。
(3)“法不阿贵”。
即在法律面前权贵们应与普通百姓一样不享有法外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而现在中国的“法治”则更多的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理想的管理模式,一种对专权限制的治理模式。
(二)德治的概念所谓“德治”就是关于道德规范、道德行为与治理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思想,是关于如何利用他们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价值来治理国家的理论。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此后,孟子提出了“性善论”充分论证了道德教化的可能性。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德治在中国古代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主要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左传》中:“德,国之基也。
”(2)“民为邦本”注重民生。
(3)“明道善策”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
(4)举任贤能,“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本土法治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1.重视道德教化,以德治为重周代从“以德配天”的思想为基础,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此后孔子继承了此种思想并提出了德治的思想。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用政令和刑罚只能起镇压的作用,使人不敢犯罪,并不能使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可耻;用道德和礼仪教化人民、治理国家,则能使人心悦诚服,知耻于心。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
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是司法的思想保障,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摘要】法治与德治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体系的构建需要德治的支撑,德治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治与德治共同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加强二者的融合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
只有法治与德治相互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在实践探索中,加强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支撑、作用、意义、社会文明、进步、融合、实践探索、必然选择、长治久安。
1. 引言1.1 定义法治和德治的概念法治是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一种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对社会各方面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是保障公民、组织和国家权益的基本准则。
德治是指以德为治,以德治国的理念。
德治强调的是善良、品德、道德的力量,是在法治基础上强调人的内在修养和良好品德对社会的影响。
德治是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在社会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气。
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治建立在德治的基础之上,德治则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
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能够有效地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1.2 分析法治和德治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法治和德治在社会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指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治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德治则是指通过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式,培养和践行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
德治的实施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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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
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对此,鄙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
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
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
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
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
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
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
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
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
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
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
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
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
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
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
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
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
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
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
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
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
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
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
‚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
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
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
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
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
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