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
一辩陈词: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谢谢主席,对方辨友,各位同学大家好;德治和法治一直以来就是人们讨论的话题。
今天很高兴能和对方辨友站在这里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着实令我佩服,可是浮云岂能遮忘眼,且听我等慢细言。
下面由我来一一指出;(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法治就不是德的体现,就不需要德来辅佐了,那么这样没有德的法治,这样必将造成暴政的法治,能给我们的国家带来未来吗!)接下来我将从三个个方面来在次论证我方观点;首先从理论层面上说,请对方辩友注意,今天我们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前提是“当代中国”,在当代中国这个大前提下,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我国法治已经走上了轨道。
而相较,德治却表现得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小月月”、“彭宇案”都让我们寒心。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难道德治不是比法治更具有紧迫性,更加重要吗?其次从实践层面上说,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法治具有强制性,法治具有约束力,这我方可从未否认啊。
只是法治真的像对方所说的那么神通广大吗?“三聚氰胺”、“苏丹红”屡见不鲜,无不让我们看到法治其本身的滞后性。
而德治,加强了人们的道德建设,提升了人们的道德水平,才能真正从根源上杜绝这类泯灭良心的事件,防范于未然啊!最后,从逻辑上来说,对方辩友一直说“我犯了错,去找德治,德治除了良心的谴责,什么都做不到。
”我们说事后惩戒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点,而根源杜绝性才是德治的特点,当德治得以实践,对方辩友您还会犯错吗?当然不会了。
再说了,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辩论的大前提就是当代中国,在当代中国,您所犯的错依靠我们现行法律是可以解决的,可是杜绝您所犯的错,让所有人都不再犯这样的错误,这却是德治独有的能力啊,您觉得哪个重要呢?最后,再次重申,我方从未否认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已经歩上正轨的情况下,我们的国家、政府执政为民,以德治国才更加能够顺民心,和民意,使我们的国家走向繁荣富强。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
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诊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
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
“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
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
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另‘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Cz7。
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法治、人治和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法律、人的意愿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三种不同方式。
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以及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不得违法乱纪。
法治的实施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有健全的法治机制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人治是指以人的意愿和能力为基础,通过人的智慧和能力来管理社会。
人治的核心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智慧来解决社会问题。
人治注重领导者的作用和决策能力,侧重于个别人的行动和决策。
人治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以及有效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人治的实施需要有权威性的领导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
德治是指以道德规范为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管理社会。
德治的核心是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德治注重个人的自律和自觉,鼓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德治的实施需要有正确的道德导向和道德教育,以及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的引导。
法治、人治和德治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在实践中,法治、人治和德治不应被孤立地看待,而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管理社会。
人治是法治的补充和完善,通过人的意愿和能力来解决法律无法覆盖的问题。
德治是法治和人治的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法治、人治和德治的结合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在具体实施中,法治、人治和德治应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法治不能完全取代人治和德治,法律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依靠人的智慧和能力来解决。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德治与法治1000字论文

德治与法治1000字论文引言德治与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方法。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德治和法治的认知和追求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和特征,并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最后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做好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德治的概念与特征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方式。
在德治中,道德与法律密切相关,道德行为被认为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德治强调个体道德素养的提升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培育。
德治的特征包括:1.强调道德规范:德治的核心是道德规范,个体和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这些规范。
道德规范涵盖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尊重他人权益、诚实守信等方面。
2.依赖社会共识:德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共识基础上,人们需要达成一致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才能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3.培育良好风气:德治注重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道德风气,通过教育、家庭、社区等途径引导个体提升道德素养。
法治的概念与特征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方式。
法治认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个体和社会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法治的特征包括:1.依法行政:法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中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正和公平:法治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保障权利和自由:法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和其他组织对公民的干预。
德治与法治的比较德治和法治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和互补。
1.规范性:德治强调道德标准和规范,注重培育个体的道德素养。
法治则侧重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来界定和保护权利和义务。
德治的规范性更加抽象和主观,而法治的规范性更加具体和客观。
2.可操作性:德治强调社会共识和道德培育,需要较长时间的教育和影响力的积累。
法治则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监管效果。
3.适用范围:德治更加适用于家庭、社区以及一些人际关系密切的领域。
法治则适用于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冲突解决。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置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以强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德法结合的内在逻辑,认真汲取德法并举的历史经验,优化法治与德治的实现机制及途径,更好地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讲,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
尽管二者存在差异,但在目标上殊途同归。
法治以其权威性与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规劝性与自律性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规范,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应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使法律的效果真正契合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教化,道德为法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践行的底线和保证,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仅依靠道德力量,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这时候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治理。
比如,当前一些见危不救、见利忘义等失德现象,必须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制,清晰界定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才能真正免除助者的后顾之忧,使行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
所以,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行不悖,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仅有法治而没有德治,法治就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诚服;而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德治就会没有约束力,难以执行和有效落实。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略
0 引 言
众 所 周知 ,法 治 ” “ 治 ” “ 与 德 的治 国理 论 在 我 国 历史 上 自古 有 之 。 的 关 系 以这两种观点 为代表的理论 、学说与流派被不 同时期的统 治阶级所 “ 法治 ” 是通过各种法律、 规等从 外部约束和管理公 民, 法 并且 , 推 崇和采用。 当然, 由于 其统治集 团的利益驱动及其 自身的阶级局 限 这种法制约束具有相 当的明确性与强制性 , 不管是否 自愿 , 公民在强 性, 封建社 会的“ 法治” “ 与 德治” 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与 大的外力威慑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活动。但 法的强制性与威慑性 和 道德建设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与差距。 不能完全阻止违法事件的发生。远到极力推崇法家思想 “ 乱世用重 “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过程 典 ” 的秦代 , 采用酷刑暴政并未能如统治者所 愿, 社会在动荡不安 中 中, 要坚持不懈地/ L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j ̄ n 依法治国 , 同时 , 也要坚持 蹒跚前行。而 当代社会生活中, 仍存在偷盗、 抢劫、 杀人等违法活动 , 不 懈 地加 强社 会 主 义道 德 建 设 , 以德 治 国 ” 关 于 “ 治 ” “ 。 法 与 德治 ” 的 有不少恶性案件的性质相 当严重。 这一重要论述 , 是准确总结古今 中外治国经验得 出的科学论断, 也是 由此看来 ,法律只是强制性约束和管理公 民社会活动的外在 因 新中国半个世纪治 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概括 ,更是在我 国改革开放和 素 , 而起决定作用 的内在 因素正是公 民自身的个人品德。 在当今社会 现代化建设实践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认识。 的违法公 民中, 除了极少数铤而走 险的亡命之徒 外, 绝大部 分是个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品德不足 , 自我约束不够所致。 大到当代巨贪胡长清、 成克杰 , 小到偷 的中国 ,法治 ” 德治 ” “ 与“ 是紧密结合的 , 二者具 有很强的兼容性 、 互 盗 抢劫的一 介草 民, 都是到最后才深切反省 自己的人生观、 世界观 、 补性和一致性。 在治理国家的整个过程中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在社 价值观 , 后悔莫及。 会实践活动中 ,法治 ” 德治” “ 与“ 这种密不可分 的关系 , 并不是人为制 因此 , 加强 “ 法治 的同时 ,德治” “ 更不能放松 。 以德治 国是通过思 定而强加上去的, 它具 有非常充分的理论依据。从哲学角度去思考 , 想道德建设 , 用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 观、 价值观来影 Ⅱ和 升华人们 的 向 “ 法治” “ 与 德治 ” 具有很密切 、 很具体 的辩证关 系。而且 , 二者的相互 心灵, 使他们发 自内心的 自我约束 , 怎么办就怎么办 , 该 而不是想怎 运 用对 我 国 社 会主 义 市 场 经 济体 制 的 完 善 与 发展 具 有 显 著 的现 实 意 么办就怎么办 , 主动 自由的服从治理 , 从而使社会稳定 。结合我国当 义 与深 远 的 历 史意 义 。 前 实际 ,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 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 1从治 国治 民所包容的约束 范围看 。法治” 德治 ” “ 与“ 具有局部 础上 , 还应该培养和建立公民品德体系。 这是 因为个人品德虽然离不 与整 体 的 关 系 开社会道德和市场经济到道德 , 但个人品德又有 它相对独立的一面。 “ 法治 ” 顾名思义 , 以法为准则治理 国家。因而, 是 无论一个国家 因此 , 相对 “ 法治 ” 而言 ,德治” “ 是对治国的主要对象公 民, 内 从 制定 的法 多么完善、 多么具体 、 多么全面 , 也不可能把所有 的社会 活 心上解决问题 , 使其 l a觉严格要求 , 遵纪守法 , 是通过 内因在起作用。 动全部包容。 任何 一类法 , 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 的强制性措施 3从治 国治 民所处的地位看 。法治” 德治 ” “ 与“ 具有主次相互转 和办法 , 而任何措施和办法 , 一旦成为法 , 它的效力与作用都是具体 化 的 关 系 的, 有一定范围的。不可否认 , 法在具体范围内体现 了它的强制性与 “ 法治 ” “ 治 ” 治 理 国 家 的两 个 方面 , 者 缺 一 不 可 。 在 不 与 德 是 二 但 不可抗拒性, 对治国治 民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是 , 法的“ 范围” 也在 同时期、 同的历史条件 下, 不 二者所处的主次地位有不相 同随着社 会 实际社会活动 中留下许 多管理不 了、 覆盖不住的空 白。这种空 白, 也 环境、 社会 矛盾的变化 ,法治 ” 德治” “ 与“ 所处的主次地位又会相应 的 正是“ 法治 ” 的空 白—— “ 法治 ” 再严 , 条文再 多 , 只能解决 管理 国 互相转化。当社会秩序混乱、 也 犯罪猖獗 的时候,法治” “ 的力度就要相 家 、 理 公 民所 遇 到 的局 部 问题 。 治 对加大 ; 同样 , 当社会安定 , 生活平稳 , 就要加强“ 德治” 来提高公民的 “ 法治 ” 的空 白, 只能 由“ 德治 ” 解决。这是因为“ 是具体的 , 法” 因 个人品德和 自我约束力 ,完善社会道德体系。例如我们正在开展 的 而也是有限的。而“ ” 德 则属于意识形态领域 , 是相对抽象的 , 是人类 “ 个 代 表 ” 要 思 想 学 习教 育 活 动 , 是 要 不 断 提 高 党 员干 部 的思 三 重 就 通 过 自身价值 观对外 界事 物的一种 判断。 相对于 “ ” “ 限 ” 想政治素质 , 面加 强党 的建设 , 法 的 有 , 全 保持和 发扬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 “ 是无 限, 德” 它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 各个角落。相对于 巩固党的地位 , 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 以说是在党内进行 “ 可 德治 ” 。但 “ ,德 ” 法” “ 更全面 , 许多“ ” 法 解决 不了的问题 , 可以通 过以“ ” 德 而治 其影响都遍及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 来解决。 综上所述 ,法治” 德治” “ 与“ 的关系是 既辩论又统一的, 在治 国治 也正因为如此 , 漫长的历史长河 中, 中外许许 多多的政治 家、 思 民的过程 之中, 二者 既具 有在约束范围上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又体现 想家都 曾极 力 宣 扬 以德 治 国 , 导 统 治 者 “ 被 天 下 ” 劝 德 。 了在作 用上 的外 因和 内因的关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 , 还 主次地位相互 在我 国,随着 改革开放 的深入发展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 转 化 。 步 建 立 , 社 会主 义市 场 经 济体 制相 适 应 的 法 制建 设 也 逐 步 完 善 。 与 但 清 楚 的认 识 到 这 一 点 ,对于 我 们 党 有 着 显著 的现 实意 义 和深 远 是, 由于 我 国 市场 经 济 及其 道 德 建 设 刚 刚 起步 , 项 规 章 制度 还 不完 的历史意义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 各 善, 加之改革开放过程中消极 因素 的影响 , 在社会道德特别是市场经 的过程 中, 我们 党要在 不同的历呼条件下 , 根据 不同的范围 , 针对不 济 道 德 方面 还 存在 着 不 少 问题 。 一 些领 域 和 地 方 是 非 、 恶 、 善 美丑 界 同的对 象, 充分合理 的综合运用“ 法治 ” 德治 ” 与“ 的治国方略 , 保持党 限混淆, 拜金 主义 、 享乐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 在经济生活领 的选进 与纯洁 , 促进祖 国的繁荣与富强 , 保证人 民的富裕与幸福。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首先要搞懂人治是否等同于德治,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为什么走不出兴衰的怪圈?就是因为人治。
朝代的兴起要寄托在出现明君。
然而,皇帝的儿子是继承皇位的,就是所谓的继承制,不是奴隶社会之前的禅让制。
所以,讨论人治好不好是没有意义的,全世界都已经推翻了封建帝制,这才有了现代文明。
儒家一度想用仁义道德绑架皇帝,虽然在培养皇帝上不遗余力,在限制皇权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最后的结果都是皇权干赢了,再然后就亡国了。
然后又来一次。
如果说儒家的行为就是推崇德治,那不过是延缓一个朝代衰败的方法而已。
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最大的特点就是,任何人都得受法律约束,包括最高领袖。
也就是说,立法的人不会允许领袖又是继承制。
立法的是一群人!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太差劲的人做领袖的可能性。
然后又通过立法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才产生了现代文明社会。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万一选举产生的领袖德行不行,因为立法执法各种约束,能有效控制破坏范围,从而等待新的优秀领袖被选出来。
也就是说,道德是管高度的,法律管底线。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管理起着不同的作用。
德治侧重于道德和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虽然德治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独立的特点和区别。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德治强调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通过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德治模式下,个体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自发地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相比之下,法治主要依赖法律和规则的制约,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模式下的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法庭的司法裁决。
其次,德治和法治在权力运行和权威认可方面有所不同。
在德治中,权力由具备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或机构行使,人们的服从和遵从基于对其道德权威的认可。
德治模式中的领导者通过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获取权力,并基于人们的信任和尊重来实施治理。
相比之下,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来行使和制约权力。
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德治和法治的运行方式和效果也存在差异。
德治更强调人的自觉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通过教育和道德宣传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
德治强调培育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鼓励人们自愿遵守规范,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
而法治则更加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此外,德治和法治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侧重于社区和群体的管理,通过道德约束和社会共识来塑造社区的文化和价值观。
德治在小范围的社会群体中更为显著,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社会中可能难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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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 摘要:法治在当下法学界中没有同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控制模式,但在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公道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同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公道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治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治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假如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同一的定义。在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夸大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以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夸大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果断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以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同一的独裁主义中心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独裁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实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的产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公道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同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代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同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同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 (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同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进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 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熟悉推动着西方法治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进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独裁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同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 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一)德治的含义 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以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正当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 (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进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年龄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固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固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布满了罪行。假如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气力,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假如它真的名副实在,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事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题目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治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条件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投票的方式判正法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独裁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假如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纵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守旧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由于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进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纵目标,终纵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终极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性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由于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同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公道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占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