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冲突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的理解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的理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德治和法治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坚持德主刑辅、以德为先,实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这就是我们对于德治和法治的理解。
我们在学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时要注意:1.德治和法治并不冲突。
2.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两种制度都要抓好,不能偏废。
4.既要树立法治观念又要弘扬传统美德。
5.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德治与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模式,广受广大政府官员及公众的回响。
“德治”是“以仁
治天下”的宗旨,将“仁政”体现在政治上;而“法治”则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基础上,通
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政策,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公平的秩序,保障
和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
“德治”一词源自《论语》,它的意义是“以孝治理”,要求政府要运用优雅的孝悌
之道,以智慧慈悲兼施,使公众安享安宁,其精神就是尊重老百姓,让他们远离忧愁、慢
性恐惧。
这种古老的思想得到20世纪初日本政治家山本耀司的改编,他认为“以人的道
义治理国家”,也就是真正的“德治”,他强调道德和法律的联系,倡导国家建立保护权利,提高宣传民法客观性。
而“法治”更多地是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学科,它就是指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建立在合
法的法律基础之上,由立法、司法、行政等“三权”分立构成,以保障每一个平等公民的
权益,确保法治优势和自由公正的生活环境。
“法治”对人们有权利,同时也强化了法律
的威力,促进法治的形成。
“德治”与“法治”,都体现出一种文明政治理念,通过公平合理的规则去管理国家
与社会,使人们沿着正道走向利他合作,从而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和谐,也给不幸遭受
迫害的人们庇护。
因此,有必要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维护国家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促进公民内在的道德观念。
政府准确认识“德治”
与“法治”的关系,既维护也促进国家治理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它才会最终把人民的生
活质量保障到极致,把我们的社会更好地发展。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秩序与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原则。
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冲突进行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共同目标: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倡导契约精神、互助互利、公正公平等。
2. 法律基于道德:法律规范的形成往往基于共同的道德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通常依据社会中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作为法律的依据。
3. 法律的补充:对于一些道德无法完全覆盖的行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的作用在于填补道德规范不足的地方,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价值观差异:由于不同个体和不同社会群体对于道德的理解和认同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可能被视为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在另一些地方,却被法律允许。
2. 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先于法律的形成。
某些行为早已被社会公认为不道德,但法律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规范。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暴露出来。
3. 革命与变革:在一些历史时期,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观念存在激烈冲突。
例如在某些革命时期或社会变革时,法律可能成为压迫的工具,对抗道德正义。
4. 个人道德与法律义务:个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例如,一个人可能在法律上被要求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某种选择,但其个人道德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
三、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思路1. 法律与道德教育:加强公众对法律和道德的教育与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和德治意识,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
2.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应更加合理且能够反映公众的共同道德观念,以减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所探讨的热点。
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于中国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法治德治区别联系法律是提供公平、提高效率、形成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对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社会中就不会有公平、效率与秩序。
但我们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应有的限度。
法治并不能解决好一切问题。
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认为“法力无边”,试图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度制约,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以法律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
恩格斯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权威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和统帅,也可能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伦理在生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扬长避短。
一、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区别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一些与之对应的常见词,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其差别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
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首先要搞懂人治是否等同于德治,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为什么走不出兴衰的怪圈?就是因为人治。
朝代的兴起要寄托在出现明君。
然而,皇帝的儿子是继承皇位的,就是所谓的继承制,不是奴隶社会之前的禅让制。
所以,讨论人治好不好是没有意义的,全世界都已经推翻了封建帝制,这才有了现代文明。
儒家一度想用仁义道德绑架皇帝,虽然在培养皇帝上不遗余力,在限制皇权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最后的结果都是皇权干赢了,再然后就亡国了。
然后又来一次。
如果说儒家的行为就是推崇德治,那不过是延缓一个朝代衰败的方法而已。
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最大的特点就是,任何人都得受法律约束,包括最高领袖。
也就是说,立法的人不会允许领袖又是继承制。
立法的是一群人!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太差劲的人做领袖的可能性。
然后又通过立法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才产生了现代文明社会。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万一选举产生的领袖德行不行,因为立法执法各种约束,能有效控制破坏范围,从而等待新的优秀领袖被选出来。
也就是说,道德是管高度的,法律管底线。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方能兴邦“为政以德"是孔子两千年前抒发出的政治理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没有能实现。
,但这政治理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却一代代流传了下来。
德治是多么美好的字眼,通过进行思想教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一个人人富足的理想社会。
但是在历史上也不乏依靠法治国的国家。
秦国重法,经过几代国君的努力终于同意了了四海,但为什么这么强大的国家就如天上的流星,转瞬即逝,一下子便消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它过于重视法治,对于百姓严刑峻法,却很少进行思想的教化,这样使百姓在心里对这样的国家充满的只有畏惧和愤怒,无法在心底里拥护这样一个国家。
无法得到民众拥护的国家犹如地基不稳的建筑物,是经不过大风大浪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礼,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百姓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唯有进行德治,才能在民众中打好基础。
有人会说如果一味的以礼治国会导致国家对于人民的减少约束,犯罪违法的行为会得不到制裁,整个社会深受其害,变得无比混乱。
一个人的思想与整个社会背景有关,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进行了良好的思想教育,崇尚良好的思想道德,那人们怎么会心生邪念呢?更何况德治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法律的作用,宽松的法律政策其实也是一种德治,对于犯罪行为确实需要进行制裁,但不应该严刑峻法,即使对于犯错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
光靠法律无法解决很多问题,唯有让人民在心底里心悦诚服,使人民富足,使它们知荣辱,那么政通令行,整个社会何愁不稳定?唯有把德的力量和法结合在一起,重礼仪教化,适当的使用法治,人们才会在心底里对这个国家产生好感。
法治也许也会推动国家的发展,但人们只知道不能犯法,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德治使他们从心底里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标准。
我们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在法律中仍然有人性的存在,这也是能使犯过罪的人从心底里感到羞愧,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而法治则会使他们了解到严刑峻法,无法感受到一丝的恩德。
德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人心的力量也是无妨估计,而德则是聚合人心的重要武器。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首先,德治和法治都是治理社会的方式,它们都有着自己的优缺点。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和信仰,它强调通过大家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强调“自觉守法、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爱国奉献、团结互助”等社会共同价值观。
它强调道德的内在化、个人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因此,德治制度独立于具体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规范人际互动和组织行为等领域。
相对于德治,法治则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方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公正和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信条,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德治和法治哪个更优,这是不应该简单地进行绝对的判断。
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特定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而且德治和法治也不是单一的形式,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采取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方式。
从本质上来看,德治和法治两者都有自身的优异之处。
相对于德治,法治更为严格,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了道德标准的泛化或歧义性,实现了治理的规范化和正式化。
跟着法治的进程,国家的制度建设稳步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同步水涨船高。
然而,法治也有其局限性,法律体系有自己的制约条件,也存在不完善的因素,不同场合的司法裁量也会存在不同的较量标准。
同时,由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管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支撑,它在和特定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相比,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相比之下,德治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强化个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准则。
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治治理方式的缺陷,可以辅助法律规范理念建设的整体成效。
但德治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例如,由于德治的标准较为抽象、概括,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往往存在不同人群之间理解的偏差。
这就要求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求多方面的参与和关心、适时地对德治理念进行更新和转变。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指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方式。
德治与法治是乡村治理中常用的两种方法。
德治强调德行和道德规范,通过培养农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的形成;法治则强调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既存在对立,又存在统一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存在对立关系。
法治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限制和约束,追求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规范,通过培养农民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在乡村治理中,德治往往是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促进农民的道德观念的提高,而法治则是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农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一定程度上,法治与德治在目标、手段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对立。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统一关系。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的形成。
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尽管德治和法治在手段和方式上有所区别,但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乡村治理中,德治和法治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既存在对立关系,又存在统一关系。
法治和德治在目标、手段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对立,但在乡村治理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导向上有着共同之处。
法治和德治可以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乡村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要切实把握好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形成合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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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1-14作者简介:吴 蕾(1981-),女,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第6卷第2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6No.22007年6月JOU RN AL O F A N HU I VO CAT ION A L T ECH N ICAL COL L EGEJun.2007论德治与法治的冲突吴 蕾(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摘 要:法律与道德,存在着融合、疏离、互补、互动的关系。
现代社会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在实施德治方略与法治方略的时候陷入误区的问题,使得德治与法治产生冲突,正确地认识这些冲突有利于使社会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冲突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36(2007)02-0027-04Abstract:There exist relations of integration estranging,m utua-l complem ent and interactio n be -tw een law and moral.It is advo cated to realize and conduct law and moral and understand the r elation -ship betw 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 oral in mo dern society.T her e also ex ist long -standing mistaken ideas in the co nductio n of rele by law o r rule by m oral so that conflicts are caused.It is v ery impo rtant fo r the development of so ciety to cor rectly realize these conflicts.Key words:law ;mo ral;r ule by law ;r ule by mor al;conflict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0,常常被作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经典表述。
法律与道德,作为当今社会最基本的两类行为规则和制度,有着各自独特的功能,在实践中它们存在着融合、疏离、互补、互动的关系。
现代社会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关系。
由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到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并提并重,反映了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功能、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化,这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
可是,强调二者的并提并重,并不能一味强调融合,而无睹现实中二者实际存在的冲突。
在这里二者的冲突并不是指其本身的区别,而是指在实施德治方略与法治方略的时候往往会陷入误区,使得德治与法治产生冲突。
当然,之所以有误区,也是因为对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内涵以及关系没有一个透彻的理解。
1 德治与法治辨析现代意义的法治源自古希腊思想家的哲学政治学说,其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0的法治国主张。
尽管现在对/法治0具体内涵的认识不一,但对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在国家具有绝对权威,法是民主意志的体现,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得到法的有力保障等涵义却无异议。
现代意义的/德治0是指在对公民的思想建设中,推广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用良好的道德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法治是一个国家在政治建设中的政治文明的结果和表现,德治则是社会发展中精神文明的结果和表现,两者虽属不同的范畴,它们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繁荣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的方式不同,但国家与社会的特殊关系决定了两者的密不可分。
/法治0真正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并按其内在要求在国家内建立相应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法治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关键在于其包涵着平等、公正的精神和原则,在此要求下建立的各项制度是以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为追求的主旨。
近代以来,由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要求以平等、自由、诚信为内容的合作,社会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确立新的国家制度,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服务。
法治的内涵和价值追求与社会对新的国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因此,法治已成为近代以来社会进步和国家强盛的重要原因。
从政治的角度看,法治是现代国家保证民主、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治国方略。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对社会主体的思想及行为的规范作用。
道德是协调社会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的内容是社会主体根据其自身的欲望和需求来自我认定的,因此,道德表现出主体性和个人能动性,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更具有自觉性,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水平。
同时,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其生活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又要求其所认定的道德内容符合社会运行的基本要求,须是欲望和理智的统一,也是情感和理性的统一,道德所具有的规范作用正是基于个人行为的社会性而发生的。
正因为道德的社会规范性和人们对其遵守的自觉性,重视道德教育,充分发挥道德的影响和作用往往成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之一,这一点在我国封建社会奉行的/礼法合一0、/德主刑辅0的治国方略中发挥到了极致。
道德所具有的指导规范作用同样可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显示其积极性。
道德的社会性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环境对道德内容的不同要求,有利于社会整合的道德内容才具有其生命力,也才能发挥规范作用。
决定道德在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好坏、作用力大小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道德精神及应包涵的道德内容,及如何认识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在此时的涵义。
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经济、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对自主、平等,公平竞争的要求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对民主、公正的追求和维护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民主、自由、公正。
这恰恰是道德与法律在价值追求上的契合。
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规范性,法治与德治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历史使命。
尽管它们规范作用的方式、对象、途径不同,但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社会环境为法治、德治的有效结合提供了条件。
市场经济社会的特点决定了现代法治、德治都应以民主、自由、公正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在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既发挥法律、道德的各自作用又能将二者作用互补,以实现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文明进步[2]。
2德治与法治的现实冲突法律与道德有相通的地方,而法治与德治也因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以致互相融合,可是应避免把德治与法治作为纯粹的统治人们的工具。
康德说过:/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
0[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德治与法治作为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的改变。
它们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关怀,一种对人类自身的关怀。
把德治与法治作为纯粹的统治人们的工具,是对德治与法治的最大的误解与侮辱。
所以,应该清楚,德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道德治理为先,还是以法律治理为先。
是在针对管理的社会的人的事务时到底该用道德还是用法来调整以实现人们的希冀,而不是单纯一味/存德废法0, /存法废德0,或是/德法并用0,流于形式。
这样的话,就会使人们陷入误区,导致德治与法治(适用和效果上)的冲突。
例如,5刑法6与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中严令禁止卖淫嫖娼,乃是指禁止/不特定的男女之间通过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活动0。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收受或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28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6卷人发生性行为的即可分别认定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的最一般特征就是存在金钱与性的直接交易[4]。
各地省市常传出其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取得良好成绩的/捷报0,电视屏幕也常将整个打击活动画面曝光于众,引来群众拍手叫好。
再如,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
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它犯罪行为有牵连。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
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
但是,我国同性恋权利的获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想达到合法化,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之所以谈到/卖淫嫖娼0以及/同性恋0,主要是它们是德治与法治现实冲突表现的代表。
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到德治与法治的冲突所在:冲突一:应该由道德调整的范围却在实践中用法律进行调整。
提倡法治,依法治国,并不是倡导法律万能与主张道德虚无。
我们不能认为什么事都/一法就灵0,法本身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法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去执行和适用的,法所要适用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存在矛盾;同时,社会生活中的有些领域(比如人们的思想、感情、友谊等)不适宜用法律去调整,如果法律什么都要管,它就可能/越权0,变得不文明了,甚至会演变成专制的手段,与社会进步的要求背道而驰,遭到人民的唾弃。
正如上面/卖淫嫖娼0的事例,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民众都是觉得是有违社会传统道德的,犯者得到惩罚似乎天经地义,可是仔细想来,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规范,它有阶级性与国家强制性,/违法的实质在于行为侵害或者威胁到法益0[5],那么请问,在大部分民众眼里的不堪的/卖淫嫖娼0,它触犯了谁的合法利益呢,或许可能影响到有配偶者的家庭和睦,可是,这也是情感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应当介入的范围。
这样的金钱与肉体的交易既然无关他人合法利益,那么,对其加以禁止的规定就应取缔,法不禁止的行为对于民众来说就是不违法的,可能很多人根本接受不了这样他们看来/龌龊0的事竟然被法律允许,可是,法治是进步文明的,而用法来/管0本不该用法来/管0的事,就是文明的倒退。
冲突二:应该上升为由法律调整的仍然由道德在调整。
也就是会在某些问题上出现道德万能论与法律虚无主义。
我们不能认为什么事都/一德就灵0,道德也是有缺陷的。
一方面,道德是具体的、历史的,如果道德发展不适合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道德可能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保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