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甲状腺专科有医保的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有哪些待遇? 1、药店购药待遇 2、门诊就诊待遇 3、普通住院待遇 4、家庭病房待遇 5、特殊门诊待遇 6、转诊转院待遇 7、异地医疗待遇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7%工资额,个人缴2%工资额共同组成。
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个人帐户基金:参保职工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额的3%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费用。
并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制度。
三、个人帐户基金(IC卡)能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 2、定点药店购药费 3、120院前急救费 4、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5、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四、统筹基金能用来支付哪些费用?统筹基金可以报销的医疗行为有: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特殊门诊、异地医疗和转诊转院。
统筹基金支付又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制度。
五、什么是起付标准?又叫门槛费,简单的说就是住院超过这个标准才给报销,低于这个标准不给报销,由个人自付。
它和年度内的住院次数、医院级别有关。
年度内第一次在三级医院住院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在此基础上减半,转诊转院起付标准1000元。
患精神病、结核病、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六、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又叫封顶线,是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我市目前确定的最高限额为3.8万元。
超出3.8万元的,即3.8万至14.8万之间进入大额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支付。
七、什么是重复住院?指同一参保职工未达到治愈标准而提前出院,因同一种疾病(过敏性、发作性疾病除外)在出院后15天又再次住院,这称之为重复住院。
那么第二次住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己承担。
八、120的急救费给报销吗? 120的院前急救费用文件明确规定是由个人账户支出的,所以它不能算作住院当天的门诊费用,不能纳入统筹基金中支付。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对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保政策1、医保范围沈阳市医保适用于在沈阳市户籍或在沈阳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2、医保报销比例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医保报销范围沈阳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医保政策变化沈阳市医保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9年实施的医保改革,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高了保障水平。
二、新农合政策1、新农合范围沈阳市新农合适用于沈阳市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等。
2、新农合报销比例沈阳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新农合报销范围沈阳市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新农合政策变化沈阳市新农合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8年实施的新农合改革,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合并,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提高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联系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虽然面向的对象不同,但在医保政策的实施中,也有一定的联系。
比如,对于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的特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政策中的大病医疗报销等优惠政策。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特大型三
级和平区三好街36
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特大型三
级沈河区文化路83
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大型三
级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
院三
级铁西区兴顺街188号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
院三级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
辽宁中医(住
院)三
级
辽宁省肿瘤医
院三
级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
院三级皇姑区黄河南大
街20号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
院三
级铁西区南七西
路5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
医院三
级大东区小河沿
路4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
院三
级和平区光荣街
5号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
医院三
级皇姑区黄河北大
街60号
沈阳医学院沈洲医
院三
级和平区北九马路
20号
辽宁省妇幼保健
院三
级和平区砂阳路24
0号
辽宁省人民医
院三
级沈河区文艺路33
号
辽宁省金秋医
院三
级沈河区小南街317
号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
医院三级
和平区十一纬路35号
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北院
区)三级皇
姑区岐山路64号
鞍山市汤岗子医
院三
级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
院三级。
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名称

的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门诊 医 疗 医 保 内 付 线 ,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对 付 部 分 ,不 包 括 门 诊 殊 疾 病 和 门诊 超 出 部 分 由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负 担 。
特 殊 治疗 ) 以 上 的部 分 , 由 公 务 员 医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补 助 资 金 最 高 支 门 诊 特 殊 治 疗 病 种 :包 括 冠 心
组 织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反 应 用 肾 功 能 不 全 、 癫痫 、 膀胱肿瘤 ( 灌 注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经 审 批 后 补 助 标 准 同 药 治 疗 、 恶性 肿 瘤 放化 疗 、 尿 毒 症 的 治 疗 ) 、 甲状 腺功 能 亢进 、 丙型肝炎 、
透 析 治 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肝 移 植 术 后 、 造 血 干细 胞移 植 术 后 、
4、 普 通 门 诊 医保 内医 疗 费用 花 支付 比例为 9 0 %, 不 设 起 付 线 。超 过 前 列 腺 癌 ( 内分 泌治疗 ) 等 疾病 。 费一 万 元 以上 , 由 个 人 自付 , 经 过 审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的 部 批后 , 在 下 一个 年度 一 月份 , 合理 费 分 ,由 大额 医疗 费 用 补 助资 金 支 付
在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内 的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基 金 对 门 诊 特 殊 治 医 疗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疗 发 生 的 医 保 内个 人 自付 部 分 补 助
75% 。
2、享 受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付 8 0 %, 参 保 人 员 自付 2 0 %, 不设 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
(一)病种Ⅰ类1. 甲状腺功能亢进;2. 甲状腺功能低下;3. 肺结核;4. 淋巴结核;5. 下肢静脉曲张;6. 股骨头坏死;7.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8. 高血压病;9. 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10. 风湿性心脏病;11. 肺心病;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 银屑病;14. 口腔扁平苔藓;15. 侵袭性牙周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慢性病毒性肝炎;18. 糖尿病;19. 系统性红斑狼疮;20. 帕金森氏病;21. 重症肌无力;22. 溶血性贫血;23. 再生障碍性贫血;24. 白塞氏病;25. 肝硬化;26.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27.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8. 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29. 恶性肿瘤;30. 白血病;31. 精神分裂症。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1

2.00 3.00 3.00 10.00 10.00 5.00 3.00 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 瓶 按 1元收取静脉输注 化疗药每瓶加收5元;使 用微量泵或输液泵每小 时收取1元;门诊输液使 用观察床每次收取5元; 使用观察椅每次收取3元 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瓶按 1元收取 使用DSA加收300元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次 次 次 次
2.00
甲
4.00 6.00 15.00 30.00 50.00
丙 丙 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 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 员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认定的全国老中医药 专家
110200002c
名专家
次
丙
110200003 110200004 110200005
急诊诊查费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住院诊查费
10.00 2.00 20.00 15.00 2.00 2.00
甲 甲 丙 甲 甲 甲
3.00 3.00 5.00 10.00 会诊费另计
甲 甲 丙 丙
120200001
大抢救
指 1.成立专门抢救 班子; 2.主管医生不离开 现场; 3.严密观察病 情变化;4.抢救涉 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 院内外会诊; 5.专 指 1.成立专门抢救 小组; 2.医生不离开现场; 3.严密观察病情化; 4.抢救涉及两科以 上及时组织院内会 诊;5.专人护理,配 指1.专门医生现场 抢救病人;2.严密观 察记录病情变化;3.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 时组织院内会诊;4. 有专门护士配合 一次性鼻导 包括低流给氧、中心 管、鼻塞、 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面罩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 挂号费。初诊建病历 (含病历手册)收取1元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 诊查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辽劳社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6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医疗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经过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和征求各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后,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行为,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整《目录》必要性的认识。
新版《目录》,是在2000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2000〕52号)、《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2000〕53号)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调整拟订的。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后的《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中的项目。
二、本次《目录》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采用了“准入法”进行调整。
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项目(甲类)、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丙类),并在“类别”栏中标注。
20余种抗癌药品纳入省医保报销范围

82018.07热点扫描20余种抗癌药品纳入省医保报销范围■ 王 琳包括用于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卫等20余种抗癌昂贵药品已被纳入辽宁省及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地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日前,辽宁省省直医保出台高值药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24种高值药品的管理。
这24种高值药品大部分是肿瘤靶向药,这些药品在治疗白血病、肺癌、淋巴癌、肾癌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在去年已经纳入了全省(包括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所谓“高值”就是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此次纳入医保也意味着患者负担的减轻。
纳入医保支付 明显减轻个人负担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抗癌药物为主的高值药品,在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按照通知,省直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30%,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80%。
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总体上,一年治疗所需价值10余万元的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属于国家谈判范围的高值药品,以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为价格基准进行报销。
如果谈判药品同一通用名下有仿制药,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纳入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没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肿瘤靶向药物一样,暂时执行辽宁省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
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
参保患者因同一疾病选用本通知中的高值药品治疗的,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慢病中的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的医保待遇。
购买高值药品 须先到定点医院评估需要提醒的是,省直参保人员购买高值药品,须在定点评估医疗机构经具有资质的医师诊治后,填写《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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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六三中醫甲狀腺科
甲亢是内分泌系统的常见病可累及全身多个器官,当引起肝损害时,患者随病情严重程度不同
可出现肝肿大,甚至肝硬化。 这与甲亢患者甲状腺激素水平异常有很大关系。研究也表明,甲亢合并肝功能异常患者的血清 甲状腺激素水平显著高于无肝功能异常患者。 甲亢患者病情得不到稳定控制时,甲状腺素在肝脏代谢必然增加肝脏的负担,当肝细胞受到损 害时,体内甲状腺素的转化代谢也会随之受到抑制,造成血循环中过多的甲状腺激素直接对肝脏产 生毒性作用,增加肝脏对缺氧、感染的敏感性。另外甲状腺素分解代谢亢进也会消耗更多肝糖原, 患者体内必需氨基酸和维生素需求增加,导致负氮平衡,营养不足,也可能加重肝损害。 甲亢患者肝损害的发病率一般为20%~25%,以谷丙转氨酶升高为主,肝功能损害的程度与甲 亢严重程度,病程长短,是否合并并发症密切相关。因此治疗过程中应定期到医院复查血常规及肝 功能,如出现高热、恶心、呕吐、腹泻、皮肤巩膜黄染等应及时就诊。状腺功能减退(甲减)患者,在灵敏度与特异性方面较F T 4 放
3. T R H 兴奋试验:甲亢患者由于血清 T 3 、 T 4 水平升高,通过负反馈机制在垂体前叶能阻断 TR H 对T S H 的刺激作用,因此患者对T R H 刺激无反应性。
4. T3抑制试验:具体方法为先测摄131 I率,然后每日口服T360μg(20μg, 每8小时一次), 共服6天,第7天作第二次摄131 I率测定,从2次摄131 I率计算抑制率。
正常人服外源性 T3后能抑制内源性 T S H 的合成与分泌,而使甲状腺摄131 I率较服药前明显降 低,但 Gr a v e s 病 患者存在病理性甲状腺刺激物,刺激甲状腺引起摄131 I 率增高,且不为外源性 T 3 所抑制,故甲亢时抑制率< 50%,恶性突眼不受抑制;而正常人及单纯性甲状腺肿的抑制率> 50%。
甲状腺功能主要由血液中甲状腺激素来维持,而血液中甲状腺激素能维持恒定,则主要由下丘 脑、垂体及甲状腺轴来调节。甲亢患者进行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调节功能检测,可以对体内甲状
腺激素水平进行测定。
1.血清TS H 测定正常范围为2~10m U /L 。 2.高灵敏 T S H 免疫放射测定( HS - T S H 免测定更好。 I R M A )是甲状腺功能试验的首选项目,能区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