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银银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银发〔2008〕35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现将《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信用社。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金融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区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经济金融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2007年,我区90%以上的县(市)经济增长速度超过10%,县域经济进入了全面提速、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在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支柱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大部分县(市)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在新农村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城市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县域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也得到长足发展。
但总体来看,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仍然不足。
截止2007年末,我区县及县以下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占全区的21.5%。
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县域经济的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银银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银银发〔2011〕18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金融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紧抓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机遇,围绕自治区“十二五”时期新型工业化、特色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重点领域及县域、“三农”、中小企业、创业就业等薄弱环节,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优化信贷结构,为“十二五”时期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资金支持,促进我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重点,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十二五”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必须紧紧把握的主线,坚持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特色城市化三大发展战略,对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自治区重要发展机遇,以信贷结构调整优化为抓手,不断提升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以支持“三个千亿投资计划”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一是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20•【字号】银银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银银发〔2010〕9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各村镇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促进我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化农业建设为重点,以不断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县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为内容,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资金投入,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县域金融服务需求,为我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做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要始终遵循县域经济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以下基本原则推进:一是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保障,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效性。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发挥比较优势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区各地县域经济特色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增强金融支持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银银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银发〔2011〕10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我区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明显下滑、保持经济增长压力持续增大等问题。
近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分别组织召开了金融工作座谈会和工业经济提速增效座谈会,对全区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形势,挖掘潜力,促进自治区经济加快发展一季度,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经济取得良好开局,国民经济继续平稳增长,消费持续活跃、外贸增长势头较好,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物价总水平逐步回落。
但自4月份以来,受外需复苏步伐放缓、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增加,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压力加大。
1-5月份,全区固定资产同比增长18%,较一季度放缓2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15.7%,增速较上年同期低17.5个百分点;5月末,全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增速虽高于全国水平4.1个百分点,但较上年同期低6个百分点。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做好货币信贷工作,对于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银发[2009]6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银发〔2009〕6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现将重新修订的《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附件1: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实施细则;附件2: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流程图;(略)附件3: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事件业务应急处置流程(略)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对ABS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ABS系统突发事件是指以下情况: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ABS系统或其节点设施崩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ABS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
3.ABS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四、危机处置原则1.账务安全原则。
危机处置措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控制账务操作环节,确保会计账务的不错不乱。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银发[2008]8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25【实施日期】2008.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8〕81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保证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政发〔2008〕44号),我中心支行制定了《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商银川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结算行为,根据《自治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自治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其修订通知、《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银川市范围内(包括银川市与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银办[2010]6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银办〔2010〕65号)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
现将《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
信息联络员负责依照《报告制度》向我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信息。
三、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报告制度》转发至辖内县(市)支行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联系人:李兵电话:5189579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开业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筹建的,应于正式开业1个月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相关事项:(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银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明确分支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职责,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
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
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
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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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银银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9〕5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
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是指为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为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进行再一次贴现,给予其资金支持的行为。
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集体审批”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宁夏辖区各级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
授权操作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依据制度规定和授权,审批、发放各类再贷款。
规定用途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贷款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
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
集体审批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集体核批,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再贷款管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依法维护人民银行债权安全。
第二章再贷款的审批管理第五条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下级行的再贷款限额必须以上级行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再贷款限额。
各类再贷款限额均实行单独考核,不得在限额之间调剂使用。
第六条银川中心支行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再贷款限额的调整审核,以及对直接发放的再贷款进行审批和管理。
审贷小组成员由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领导、货币政策工具科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综合分析科负责人、信贷政策科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再贷款审批发放实行经办人员进行贷前审查和评估,货币政策工具科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行长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
审贷小组召开审贷会议必须形成规范的审贷会记录(附件1),由审贷小组成员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银川中心支行调增、调减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以及直接发放再贷款,经主管行长授权,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货币信贷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精神,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办理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
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计监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第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坚持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和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十一条再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以内。
头寸再贷款最长不超过20天。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银川中心支行下达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以及各市中心支行下达辖内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
各级行对辖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合理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再贴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金融稳定再贷款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类再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再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
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以担保方式发放再贷款的,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方式。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十四条再贴现办理方式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回购式两种。
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主要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办理;经授权设立的转授权窗口主要办理买断式再贴现。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
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正式向银川中心支行行文,另行申请授权。
第四章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十五条贷款对象(一)头寸再贷款的对象主要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三)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四)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五)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对象为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确定的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头寸再贷款1.具有法人资格;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4.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1.具有法人资格;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支付到期债务,业务经营基本正常;4.存贷款比例不超过75%;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6.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农再贷款1.具有法人资格;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3.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4.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6.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要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经银川中心支行同意后予以发放,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总行备案。
(四)再贴现1.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其中法人金融机构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2.再贴现申请人申请再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必须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3、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并划回再贴现款项;4.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应与人民银行再贴现行签订《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5.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贴现申请人提交的票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再贴现。
第十七条再贷款的用途(一)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资金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增加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不得挪作他用;(三)支农再贷款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农户贷款及其他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再贴现主要用于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涉农票据、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已贴现票据,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融资。
(五)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特定用途。
第五章再贷款的办理程序第十八条再贷款限额的申请。
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需要增加各类再贷款限额时,须以行发文向银川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经银川中心支行审核批准,下达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后,方能办理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