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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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7.08.20•【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为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筹集融通资金、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既要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又要促进微观搞活的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信用社要积极组织存款,壮大资金力量。

信用社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和呆帐准备金以外,其余资金,由其自主运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限制信用社收回到期、逾期贷款,不得规定信用社转存款任务,不得向信用社摊派、平调资金,不得干预信用社拆出、拆入资金,对违者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营运,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通过县联社加强指导和管理。

农业银行要维护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权,积极为信用社发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并要保证信用社转存款的提取和现金的合理供应。

第四条信用社要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县联社汇总平衡,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后由县联社下达指导性计划。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信贷收支计划,要逐级汇总上报,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信用社要按月向农业银行报送信贷、现金收支情况,由农业银行逐级汇总上报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第五条信用社信贷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经营运作中的融资信贷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权益资本融资1.所有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吸收直接投资);2.企业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发行股票)。

二、债务资本融资1.向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信贷);2.在集团内部办理内部借款业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借款);3.企业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债券);4.企业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统筹调度资金,准确把握融资信贷业务规模。

各企业在管理融资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守法经营,过程控制原则;二、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应在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融资信贷业务,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资金入账、使用、还款等环节,各企业应委派专人负责融资信贷业务。

第六条 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集团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应先上报集团相关机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履行各项融资信贷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章 权益资本融资第九条 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取得。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是指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吸收直接投资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直接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债券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手续。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贷款或信贷产品所涉及的资金。

信贷资金的管理对于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资金审查与风险评估1. 贷款审批程序在发放信贷资金之前,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

该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料的收集、审查与验证。

审批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

2. 风险评估在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时,金融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

这包括评估贷款申请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条件等。

通过风险评估,金融机构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贷款申请人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三、资金监测与控制1. 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与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监测与控制资金流向的机制。

这涉及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管,以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于预期的用途。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定期的账户核查、现场检查以及合同约束等手段,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风险预警与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对贷款资金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测。

一旦发现风险信号,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加强抵押担保等。

通过及时的风险预警和应对,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四、逾期和坏账处理1. 逾期贷款处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逾期贷款处理机制。

逾期贷款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逾期贷款,包括提醒催收、逾期利息计提、采取法律手段等。

2. 坏账处理对于已经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金融机构应将其列为坏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销。

这包括准备相应的减值准备、提请相关部门核实核准等。

坏账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的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的监测与控制机制,以及逾期和坏账处理机制,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管理信贷资金,降低不良资产风险,提升信贷业务的质量与效益。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本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本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流动和盈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等。

二、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一)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吸收的各类存款;2、发行金融债券;3、向中央银行借款;4、同业拆借;5、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二)信贷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防范各类风险。

2、流动性原则: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的投放和回收,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3、效益性原则: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信贷业务的审批与授权(一)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

1、对于重大信贷业务,需经过集体审议和决策。

2、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进行审批决策。

(二)实行授权管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风险程度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

1、授权应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授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严禁超越授权开展信贷业务。

四、信贷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一)在发放信贷资金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1、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发放信贷资金。

1、对于受托支付的贷款,应审核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跟踪检查。

五、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信贷风险。

1、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质量分类,准确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2、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信贷业务,提前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还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简介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档就信贷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资金来源存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等。

存款作为金融机构最常见的资金来源之一,也是最为有利可图的方式之一。

债券发行另一种融资渠道是通过债券发行来获取资金。

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

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发放贷款获取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贷款发放机制,明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约定,并在审批各项贷款申请时全面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

投资金融机构可以将资金投入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市场,例如股票、债券、期货等。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并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来管理客户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保险等各项理财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注意与客户签署合同,并明确各项约定。

风险防控合规监管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合规要求,避免违反任何法律和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业务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认定、风险管理等各项措施,防范各种风险。

结语本文档介绍了信贷资金的三种来源,并阐述了资金的三种使用方式以及风险防控方面的措施。

金融机构应合理运用各种资金来源,同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信贷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信贷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信贷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目标和原则1. 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和规定。

3.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5. 加强风险控制,做好风险管理。

三、资金来源和运用1. 资金来源(1)自有资金:包括股东出资、净利润等。

(2)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

(3)其他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发行理财产品等。

2. 资金运用(1)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

(2)投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3)其他资金运用:包括资金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1. 董事会:负责审批资金筹措计划和重要资金使用计划。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风险管理和监测。

3.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和统计分析。

4.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五、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做好信用审查工作。

2. 流动性风险控制: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储备,确保资金充裕。

3. 市场风险控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4. 操作风险控制:做好内部控制和权限分配,防范操作风险。

六、内部控制1. 严格遵守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

2. 对资金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审计。

3. 加强信息技术支持,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外部监督1. 定期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与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接受外部评价和监督。

3. 积极与投资者和各界人士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外部监督和建议。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2. 对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 引言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指银行为了有效管理信贷资金流向和风险控制,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信贷业务的健康运行对于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2.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目标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具体目标包括:2.1 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银行必须确保其信贷资金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客户贷款和存款的变动。

银行需要维持适当的资金储备,以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并满足客户的需求。

2.2 控制信贷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评估贷款资产的质量,以及进行风险分散和避免集中化风险。

2.3 提升信贷业务效益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目标还包括提升信贷业务的效益和盈利能力。

银行需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通过利率差异化和费率管理来提高信贷业务的盈利性。

3.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3.1 资金筹集和调度管理银行为了满足贷款需求,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并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资金的调度和配置。

银行通过资金筹集和调度管理,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流动性。

3.2 客户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

银行需要建立科学的客户评级体系,通过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贷款金额和利率,并控制贷款风险。

3.3 贷款利率管理银行通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来提高信贷业务的效益和盈利能力。

银行需要考虑市场利率水平、竞争状况和风险因素来确定贷款利率,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制定差异化的利率政策。

3.4 贷款余额和风险监控银行需要定期监控和评估贷款余额和风险水平。

银行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和贷款监控系统,对贷款资产的质量和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10.08【实施日期】198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

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

第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

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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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1.【颁布时间】1994-2-152.【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发文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6.【法规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分司:现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贷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第九条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特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

货币供应量的中长期目标是M,短期目标是M。

21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编制社会信用规划。

社会信用规划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计划和企业融资计划。

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人民银行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综合平衡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

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以运用贷款限额管理手段控制信贷规模。

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章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

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低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组织资金营运,实施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编制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按季分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应加强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可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谨慎地使用第二存款准备金,保证全系统资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同业头寸拆借;二、同业短期拆借;三、商业票据的贴现与转贴现;四、债券买卖和抵押借款。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再贴现的数额、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规定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坚持组织存款、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市场融资的前提下,资金仍然不足,方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和再贴现。

商业银行对到期的人民银行借款,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

如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透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国债的抵押和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严格控制贷款的发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分为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

二、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受政府委托以城市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委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经办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经济责任。

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资金自求平衡,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

三、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存款及个人住房储蓄存款,按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等。

自营性住房贷款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

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结汇资金的管理一、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外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简称人民币周转金),应由各银行自行解决。

二、外汇指定银行的人民币周转金实行比例管理,比例由人民银行核定。

人民币周转金超过核定比例的,必须将外汇结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人民币周转金低于核定比例的,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购入外汇。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应在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人民银行监督,其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定向筹集和使用、自求平衡、保本经营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给的资本金及专项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从原专业银行划出的政策性贷款所占用的人民银行贷款。

其发债规模实行计划控制并与资本金挂钩。

第三十三条政策性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编制上报信贷计划,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内部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营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建设项目的用款进度,提前筹措资金,按期将资金划给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不提供资金。

第三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需资金,除财政拨给的外,经批准可发行债券筹措。

人民银行不提供资金。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粮棉油收购、国家储备和农业开发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对其因季节性等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对其总行发放少量短期贷款予以支持。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资金管理和保险公司有偿资金运用、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运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以资本总额制约资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

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头寸困难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头寸借款或再贴现。

第三十九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其资金营运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城市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在人民银行开户有困难的,也可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

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帐户。

第四十条信用合作社要按规定向人民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不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其开户银行应将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按时足额划缴人民银行。

信用合作社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调剂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可以由其开户的农业银行给予短期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资金分类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上述金融机构必须在人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在企业集团内部办理金融业务。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为主。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超过可用资金来源的总额,不准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不准拆入期限在七天(不含七天)以上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邮政储蓄存款除按余额10%的比例留存存款备付金以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贷币市场资金的管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主要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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