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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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实施帮扶项目所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它旨在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帮扶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一份针对帮扶资金管理的制度,内容如下:一、总则1.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并做到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1.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帮扶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1.3帮扶资金按照预算额度进行分配,并按照执行计划实施和管理。

二、资金使用管理2.1帮扶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使用。

2.2帮扶资金的支付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支付。

2.3支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标准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额度。

2.4帮扶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资金的进出和使用情况。

2.5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超支情况产生,必须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三、经费审核与监督3.1帮扶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

3.2审核人员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3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违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3.4帮扶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3.5对于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四、违规行为处理4.1对于违规使用帮扶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退还所使用的资金。

4.2对于故意损害帮扶项目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4.3对于发现的其他违规问题,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和追责。

五、奖惩措施5.1对于在帮扶资金使用过程中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奖励,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5.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惩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追责。

5.3奖惩措施应及时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及募集第三条资金主要来源:(1)区财政资金补贴;(2)区代管党费划拨;(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4)社会赞助;(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

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第六条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帮扶基金管理制度

帮扶基金管理制度

帮扶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帮扶基金的管理,保障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帮扶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捐赠等。

其中,政府拨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落实到位,社会捐赠和企业捐赠应当经过相关审核,并登记记录。

第三章基金的用途帮扶基金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助学帮困、医疗救助、灾后重建等公益事业。

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贫困地区进行扶贫帮扶、对贫困家庭进行资助、对贫困学生进行奖助、对贫困地区进行医疗援助等。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1. 基金的接收:接收帮扶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将所接收到的帮扶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2. 基金的支出:帮扶基金的支出应当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支出的项目应当符合帮扶基金的使用规定。

3. 基金的监督:帮扶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审计机制。

对帮扶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五章基金的报告接收和管理帮扶基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众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包括资金余额、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

第六章基金的评估针对帮扶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帮扶基金的有效使用和推动贫困地区的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基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合规性监督。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单位立项批准并公告施行。

对于本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和规范发展。

以上就是帮扶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促进帮扶工作的开展和贫困地区的发展。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困难职工是指因家庭困难、工作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工作困难的职工群体。

为了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下面是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保证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工作困难和身体残疾问题。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私人利益。

第二章帮扶范围和资格第五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帮扶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家庭困难:家庭生活困难、因灾因病致贫、特殊困难家庭等;(二)工作困难:遭受不公平待遇、工作环境恶劣、疲劳过度等;(三)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失去劳动能力。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帮扶资金:(一)通过困难职工认定;(二)家庭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第三章帮扶资金申请和发放第七条困难职工可以通过填写帮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人社局申请帮扶资金。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公示,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物资、医疗费用报销等,应当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章帮扶资金使用监督第十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有关单位和职工代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帮扶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返还帮扶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爱心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爱心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爱心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背景为帮助困难群体,很多组织和个人都会捐款资助,这些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用途,以最大化帮助需求方。

然而,如何保障这些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是一个难点,需要制定一个可行的实施方案来确保这些资金被用于需要帮助的人。

本文将介绍一个爱心帮扶资金使用的实施方案。

目标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爱心帮扶资金被有效地用于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确保这些人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恢复基本生活和增加生产能力。

此外,还需确保所有捐赠者对所捐助的资金结果有信心。

实施方案1. 资金收集爱心帮扶资金应该独立于所有其他的财务资金账户,以便追踪每一笔计划内的捐赠。

每一笔捐赠都应该被记录下来,并储存在一个计划内的帐户。

在本方案中,建议设立两个账户:一个为收款账户,一个为支付账户。

收款账户用于接收资助,支付账户用于支付资助。

2. 资金支付资助申请人必须约定,并签署一份申请,来保证资助的目的和预计成效,以及所有需要的资料。

申请必须包括以下信息:•证明申请人需要该资助。

(例如:收入证明或医学报告)•申请人可以花费的金额以及预算来源•申请人完成该计划所需的时间、范围和成果(如果适当)如果需要,资助审查委员会将会对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申请的所有条款都能得到满足。

资金汇总后,会进行统一审核,以确保每一笔支出都基于预算表,每一笔支出都符合需要资助人的要求。

如果必要,一些服务可能需要联合地进行,以达到最大化效益。

3. 资金公示为了透明度和建立捐助者的信心,每个季度,或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该组织必须公开一个账户报告,以其中记录资助金额和支出。

该报告应详细描述资助状况,以及与该计划有关的所有分支所产生的其他开销。

4. 审核和监督必须安排合适的审核措施,以确保所资助的人确实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所有支出必须得到核准,并在资助安排后不断的进行追踪和审查。

如发现资助不符合要求,则必须付诸处理,而申请人也必须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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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

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它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八条救助标准。

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申请。

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
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第十条审核。

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

拟救助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公示。

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发放。

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
(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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