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燃油消耗限值和方法

燃料经济性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按1856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方法营运客车按照 JT/T325分为高级、中级和普通级客车,高级营运客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60km/h, 中级、普通级营运客车以及营运货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50km/h(1)检测准备1,设备. 预热示值调零2,受检汽车 .1 车辆空载。
3,检查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4,检查驱动轴轮胎的花纹深度和气压。
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mm,花纹中不得夹有杂物;轮胎气压应按 GB/T 2977的规定进行调整。
5,记录受检车辆的以下参数信息,对于检测站数据库或车辆行驶证无法提供的参数,应进行实车测量。
—燃油类别 (汽、柴油); —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 ; —额定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车高,单位为毫米(mm); —前轮距,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车长,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普通级); —货车车身型式(分为拦板车、自卸车、牵引车、仓栅车、厢式车和罐车); —驱动轴数 ; —驱动轴空载质量,单位为千克(kg); —牵引车满载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车辆应预热至发动机、传动系达到正常工作的温度状况,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应达到80~90℃。
7,关闭非汽车正常行驶所必需的附属装备,如空调系统等。
(2)燃料检测时使用受检汽车油箱内的燃油。
燃油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柴油取 1.86,汽油取 1.85(3)确定受检汽车的检测工况主控系统应根据车辆参数和信息,按第 6章的要求确定检测速度,并按附录B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若半挂汽车列车驱动轮与滚筒之间的附着力小于台架加载阻力而产生轮胎打滑,则应按牵引车(单车) 满载总质量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4)检测方法1 引车员将汽车平稳驶上底盘测功机,置汽车驱动轮于滚筒上,驱动轮轴线应与滚筒轴线平行,固定汽车非驱动轮。
2 每次检测前油耗仪应调零,并测量环境空气中 Co气体浓度23起动汽车,逐步加速,变速器接人最高挡(自动变速器应置于“D”挡 ),底盘测功机按照4确定的台架加载阻力对受检车辆进行加载,至车速稳定在 8.5确定的检测车速。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精编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国家标准GB/T18566《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壹.任务来源根据2006年国家和交通标准化工作计划,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国家标准GB/T18566《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20065708-T-348,交通标准计划项目序号:GB2006-06)。
考虑到和相关标准的壹致性和关联性,以及标准名称的准确性和标准内容的协调性,项目组建议标准名称改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二.目的和意义目前世界范围能源紧张,资源节约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最新的《节能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对于营业性运输车辆,2001年由交通部组织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对营业性车辆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营业性车辆的技术性能均须符合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且依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等级评定,使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成为营业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技术依据。
然而,目前实施的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对营业性车辆燃料经济性提出的要求是: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110%的考核指标,实质是以汽车出厂油耗为基础。
这项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操作性和准确性都较差。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最大总质量为3500 kg~49000 kg的营运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45.2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373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营运货车 commercial vehicle for cargos transportation用于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列车)。
4 燃料消耗量限值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用综合燃料消耗量表示。
柴油货运汽车(单车)、柴油自卸汽车(单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单车)及柴油半挂牵引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汽油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相应总质量柴油营运货车限值的1.15倍(取值按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1 柴油货运汽车(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表2 柴油自卸汽车(单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表3 柴油半挂牵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5 测量方法5.1 车辆核查5.1.1 试验前应对车辆基本信息与主要参数进行核查,核查项目见附录A。
5.1.2 核查的车辆尺寸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且车长、车宽、车高与其设计值的偏差应不超过1%,整车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与其设计值的偏差应不超过2%。
5.2 试验条件5.2.1 试验路应为平直路,路面应清洁、干燥、平坦,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试验路长度应满足GB/T 12534的要求;纵向坡度在0.1%以内。
道路燃油达标公告

道路燃油达标公告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海运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已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燃料消耗量的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荷质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限值氢气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检测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交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工作检测和监督管理消耗量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镇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高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约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推进剂消耗量检测业务,发布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鉴定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运输企业车辆油耗定额管理的措施及策略

环球市场企业管理/-49-运输企业车辆油耗定额管理的措施及策略胡江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摘要:车辆运行的燃料油耗是运输企业的主要能源消耗,也是运输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增加效益的重要环节。
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加强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的关键。
本文简述了加强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的意义以及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制定原则,对加强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的措施及其策略进行了论述分析,旨在提高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意义;制定原则;措施;策略一、加强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的意义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管理一般包括定额的制定、执行和修订等。
加强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科学管理,可以有效控制车辆燃料油消耗量,节约企业生产成本,同时有效地提高了车辆的设备性能,延长设备寿命。
加强燃油消耗定额管理预防了虚报里程信息,防止车辆提前保养、维修、大修等;并且从根本上杜绝了车辆实际消耗燃油的非自然增加。
二、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制定原则运输企业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制定原则主要表现为科学性与可行性。
(1)科学性。
车辆燃油消耗定额要有科学依据,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制定要结合车辆的技术特点和运行要求;依据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广泛收集车辆技术状况、运行道路状况等各个时期消耗量的数据,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为定额制定提出科学的参考依据,才能制定出准确的定额。
传统的燃油消耗定额是根据车型、行驶路线等分冷、暖二季来制定;事实上即使同一车同一人在同一线路上行驶,在冷或暖季间每月的消耗情况也不相同,消耗与定额值的幅度差异很大。
因此定额的制定应善于采用较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降低定额制定中的主观成分,提高定额科学性。
(2)可行性。
车辆燃油消耗定额的制定要合理可行,基于车辆燃油消耗定额是对车辆技术性能以及对操作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的依据,因此车辆燃油消耗定额水平既要具有科学性,也要具有可行性。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随着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营运货车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营运货车燃料的消耗量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各国政府纷纷制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 欧盟欧盟分别在2014年和2019年颁布了两个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其目的是限制货车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014年标准规定:营运货车的平均排放量不得超过每千克行驶里程1.3升柴油或1.4升汽油。
2019年标准规定:假设车载干货重量为11.9吨的货车,其燃料消耗应该不超过每百公里22.2升(柴油)。
2. 美国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规定,2011年以后制造的营运货车的燃料效率应该不低于6.5英里每加仑的柴油燃料,或不低于7.2英里每加仑的汽油燃料。
美国运输部的智能高速公路计划(CVISN)规定,货车驾驶员和企业必须定期提交关于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和燃油使用率数据,美国运输部还会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3. 中国中国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不同于欧盟和美国,因为中国的营运货车燃料标准基于排放标准制定。
目前,中国对货车排放的限值分为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和国六阶段,限制不同阶段的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提高经济性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测量方法1. 欧盟欧盟采用公式计算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即“输入法”和“输出法”,其中“输入法”是计算从制造商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而“输出法”是计算从用户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
在2014年标准发布后,欧盟要求每个制造商在销售新货车之前必须通过ECO test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新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ECO test是基于真实行驶条件和行驶模式开展的。
2. 美国美国使用50个州的移动量测站点,采用“盘旋测量”和“瞬时速度”等方法测量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这些站点还可以记录货车的使用情况,并将数据上传到美国运输部的国家道路扫描计划(NRS)中心。
燃料消耗量核查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2.1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2 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3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低速货车;—专用校车;—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全轮驱动车辆;—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其他: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 术语和定义4.1 代表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
4.2 变更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 视同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 变更车型判定方法5.1 变更的判定要求5.1.1 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5.1.2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5.1.3 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5.1.4 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5.1.5 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 变更处理办法:同一型号车辆符合5.1 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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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
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
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车型管理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
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三)换装发动机的;(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
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一)底盘相同;(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
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