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
国贸 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谈判发起背景
为了遏制新贸易保护主 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 发生,美、殴、日等缔 约国共同倡导发起此次 谈判,建立一个更加开 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 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 七轮谈判,大大降低 了各缔约方的关税, 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 化和世界经济增长与 繁荣。
从70年代开始,以政 府补贴、双边数量限 制、市场瓜分和各种 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 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 头。
时间长
该轮谈判不仅就众多议 题达成协议,而且决定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 取代GATT。对世界经济 和贸易具有深远影响。
责任全
乌拉圭回合谈判从1986 年9月开始到1993年12月 15日结束。历时7年之余, 是GATT历史上持续时间 最长一次马拉松式谈判。
主要 特点
难度大
这次谈判最终结果采取 的是一揽子协议,是一 揽子议题的总体解决。
4.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 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 “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乌拉圭回合谈判
①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 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 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 、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 措施与,改善进入市场的 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 易和自由化。 ③增加关税与总协定体 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 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 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 整,加强关税与总协定 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 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 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 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 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 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 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 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 基因到艾滋病治疗。
乌拉圭回合与多哈回合农业国内支持模式的比较研究

平进行封顶或削减。框架协议第6条还阐明了国内 支持削减的几项基本原则。 3.2.1总量削减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确定的约束水平基础上对所有扭 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量进行削减。实施期第一年所 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量的削减幅度为20%,这条 原则的含义是.国内支持削减的基数为所有扭曲贸 易的国内支持约束水平之和,即“黄箱”最终约束 水平、微量允许水平及“蓝箱”支付之和。该原则 有助于缩小各方之间在国内支持方面的不平衡。乌 拉圭回合中。无论成员的AMS水平有多高。都按照 统一的比例进行削减,惟一的区别是发展中国家的 削减幅度是发达国家的一定比例,这导致发达和发 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方面存在着严重不平衡。 3.2.2总体削减加单项削减原则 即对所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黄箱”、 “蓝 箱”和微量允许不仅要进行总体削减,而且要按照 待定的公式分别进行单独削减(“黄箱”、微量允许) 或封顶(“蓝箱”)。总体削减与单项削减要求必须同 时满足。但如果“黄箱”与“蓝箱”、微量允许水平 的单项削减之和超过了总体削减幅度。则以单项削 减的结果为准。如果单项削减幅度之和小于总体削 减要求达到的幅度,则需要进一步的单项削减。该 原则对于防止AMS在产品间转移具有重要意义。乌 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对于AMS削减并不区别 产品,因此各成员可以在满足整体削减要求的前提 下,主要削减某些不重要产品的“黄箱”支持,而 尽可能维持对某些敏感产品的高额支持。数据表明, 在《农业协议》的执行期间,发达成员对一些重要 产品的支持仍保持较高的水平。 3.2.3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水平越高,削减幅度越大 由于国内支持是以成员的财政支付和价格支持 为基础的.因此发达成员的国内支持总量要远远超 过发展中成员。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方面 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按照协调性原则,成员扭曲贸 易的国内支持水平越高,削减幅度越大,有利于缩 小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水平方面存在 的巨大差异。 3.2.4特殊和差别待遇成为国内支持的组成部分 发展中成员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享受的特殊差 别待遇不低于乌拉圭回合水平。乌拉圭回合《农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七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实施第一节一般义务1.签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中规定有效及适当的实施程序,以反对对受该条约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种反对的行为包括有效和及时的补救措施来阻止或防止侵权行为,这种补救措施构成对进一步侵权的有效遏制.和下列条款一致,他们可通过民法、行政法或适当的时候运用刑法或其混合形式,规定在国内及边界实行这样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规定应同每一签约方的司法系统一致,而且在其行政措施和能力的限度内.运用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的障碍的形式,并防止其滥用.2.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他们应简单而及时,而不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他们也不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3A总的来说对个案是非曲折的决定最好应形成书面文字并陈述理由.争议各方应在不过分延迟的情况下被告知这些决定.对个案是非曲折的判定应根据各方有机会了解的证据作出.4A对与知识产权实施有关的案例的是非曲折的最终行政决定及所有的初步法律裁决,应就案情的重要程度根据国内立法的法院提起上诉.然而,若在刑事案例中判定无罪时,无义务规定有上诉权.4B应有对初步的司法命令及申请司法审查的行政命令的上诉规定.第二节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5.公平合理的程序5A.1缔约方应向权利所有人通知有关本协定知识产权实施的民事司法程序.5A.2被告应有权及时获得内容充分并包括控告基础的书面通知.5A.3应允许缔约方由独立的辩护人为其代表.各人外貌,程序中不应规定过多的繁复的要求.5A.4涉及该程序各方应有权充分陈述并举证.5A.5该程序应规定一种方法来辨别和保护秘密信息.对充分陈述方的合法权益不予损及5B应事先通知诉讼各方,并给予充分辨护机会.6.证据6A.1缔约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缔约方已提交合理相关的个案,且已判明与使其申诉有关的实证,命令此证据由对方提供,并应保护保密信息.为本条约之目的,合理的案件是指该方已向法庭提供足够而合理的现有证据以表明其申诉不是毫无根据的.6A.2除了前述程序,缔约方还可通过下列方法提供获取证据的途径.例如,保存证据的措施,搜查与扣押证据的权利,根据其它司法或行政当局的规定或实践.6A.3如果另一缔约方拒绝或阻碍一方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某一行为的实施程序,该方可规定,最初或最终的决定,无论是肯定或否定的,可按由于未得到信息而严重影响的一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或在法庭上提出的其它事实和证据决定.这些都必须在各方有机会听到申诉或证据的情况下进行.7.禁令7A司法当局有权应请求发出禁令,某侵权行为必须消除或中止,不论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7B禁令必须是有效的.8.损害8A由于对知识产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权利所有人有权就其所受损害向侵权人索取足够的赔偿.权利所有人应有权索取成本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合理的律师费用.在适当的时候,签约方也可规定,即使侵权人是非故意行为,亦可收回其利润,或自己遭受的损失.8B法庭有权判定损失.9.政府侵权的补救9A尽管有本部分的其它规定,由于政府使用或为政府而使用某一专利而被诉侵权时,缔约方可将对政府侵权的补救限制在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足额赔偿.10.其它补救10A在权利所有人申诉时,若发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法庭有权命令必须在尽量减少权利所有人损失的情况下,销毁或在商业渠道外处置这些侵权物品、材料和工具,而没有任何补偿.这些材料和工具主要是用来生产这些侵权物品的.在考虑这种申诉时,应考虑侵权严重程度与补救之间的比例关系及第三者利益.对假冒产品,除例外情况,不应简单命令除去贴上去的商标.11.信息权11A缔约方可规定,法庭可命令侵权人有关涉及侵权产品或服务生产、销售的第三方,和他们的销售渠道,除非这与侵权危害程度不成比例.12.被告的补偿12A.1出于为实行知识产权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使一方错误地被禁止或限制,该方有权向申诉方就这些措施因其滥用实施程序而造成的损害索取赔偿.还可索取其它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合理的律师诉讼费.12A.2缔约方还可规定这样的可能性,即缔约方有权向当局或政府官员索取赔偿,如果他们有过失或故意的不正当行为.在行政行为发生时,他们应规定这种可能性.13.行政程序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同本节中请求司法程序的原则一致.第三节临时措施14A.1.1在受到请求时,司法机关有权发布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i防止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延续,特别要防止这些产品进入商业渠道;ii对已申诉的侵权要保护有关证据.14A.1.2特别是当任何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极有危险被毁灭时,应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14A.2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以使法庭可以确认他就是权利人,他的权利正被侵犯,或这种侵权已迫在眉睫,同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证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14A.3若争取临时措施后,受影响各方应在措施实行后最短时间内收到通知.在收到采取措施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被告认为要重新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该修正,撤销或确认时,在其要求后,应重新审查,被告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14A.4若按照14A1.1i点实行的临时措施由海关来实行时,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货物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14A.5在不违反第14A.3款的前提下,应被告要求,如在临时措施通告后不超过一个月又两个星期的一合理时间内,根据案情会作出裁决的诉讼仍未提起,则以第14.1款为基础的临时措施应予撤回或停止生效,除非法院另有裁定.14A.6如临时措施被撤回或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随后发现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被告则应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由这些措施故意或疏忽引起的任何损失,除非缔约方达成庭外解决的协议.14.7本部分第13款应相应作细节上修改后适用于临时行政程序.第四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15.海关当局中止放行15A在不违背本部分第21款前提下,根据下面订立的条款,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此程序,一个所有权人,如有有效证据怀疑侵犯他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仿冒商标或盗印其版权的作品有可能进口,他可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由海关当局来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入自由流通.本条款并非创设将此程序适用于同类进口物的义务.15B见以下第Ⅸ部分第8B款.15A.2缔约方应确立相应有关中止放行的程序,以防止此类商品从他们领土上出口.16.申请16A第15款项下的申请,必须包括所称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证明.它必须包括申请人所已知道或应得到的所有恰当的资料,能使主管当局能根据手头的事实和充分详细的商品说明而采取行动,并使之可被海关当局认可.它必须指明请求海关当局采取行动的期限.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必需的资料以鉴定商品.主管当局应在一合理时间内通知申请人他们是否接受此申请,并告知其申请的有效期限.16B见Ⅸ部分的第9Bi款.17.证券与类似保证缔约方应寻求避免通过不公正或无意义的申请来滥用边境约束程序.为此目的,他们将应要求根据第16款提出申请的所有权人提供证券或类似的保证.但此类保证不应无理阻碍程序之溯及.17B见第Ⅸ部分的第9Biii款.18.中止的持续期限18A根据以上第15款对货物的中止放行,应及时通告货物进口商和申请人.如果在申请人被送达一张中止通告的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海关当局仍未接到通知说此事已交主管当局作出是非曲直的决定,或交有正当权力机关采取临时措施,则商品应予以放行,如其所有其它进、出口条件都符合除非它与国内法条款相违背.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期限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18B见第Ⅸ部分第8B款最后一句和第9Biii款.19.对商品的进口商和货主的补偿19A商品的进口商和货主,对于因错误扣押商品或对根据上面第18款规定予以放行的商品的扣押而故意或疏忽造成他们的任何损失,有权要求申请人予以充分补偿.20.询问和检验权20A在不违背秘密材料保护规定的前提下,主管当局有权给予所有权人充分的机会来检验由海关当局扣押的任何产品以证明其声称的理由.除非它违背了国内法规定,海关当局在收到请求后应通知所有权人有关发货人、进口商、收货人的姓名和住所及通知其有关商品的数量.21.依职业之行动21A.1.1缔约方可订定,当所有权人有理由怀疑对即将进口的放行而进入自由流通将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海关当局有权利,但不是义务,通知所有权人或其代表人.21A.1.2此询问权的行使,不应暗示为海关当局之任何责任.21A.1.3询问权不应违背第15到20款,及第22款和第23款的规定.21A.2.1根据主管当局已获得的某知识产权正受到侵犯的、充分的、肯定的初步证据,缔约方可要求他们按他们的主动权来行动和中止商品的放行.21A.2.2在此,主管当局在任何时候均可从所有权人处获得有助于他们行使权力的资料.21A.2.3进口商和所有权人应及时被告知此中止.当进口商就中止一事向主管当局上诉时,中止条约应以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的上面第16款为准.21A.2.4至于进口商要求补偿的权利,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第19款规定应予以适用.22.补救22A在不损害所有权人取得其它权利前提下,根据被告向司法当局上诉的权利,结合上面第10款规定的原则,主管当局应准备销毁或处理侵权商品.涉及仿冒商品,除例外情况外当局不应允许其在原来国家再出口,或准于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22B见下面第Ⅸ部分第10B款.23.小量进口23A对于旅游者私人行李中或少许寄储的非商业性质的小量商品,缔约方可排除上述条款的适用.第五节刑事程序24.缔约方应确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以适用以下案子,具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商标仿冒和版权盗印,具商业规模的侵犯商标和版权和具商业规模的对本协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侵犯.可得到的补救措施应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措施;在适当案件中,还包括对侵权商品及其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任何装置的扣押、没收和销毁.缔约方可确立适用侵犯任何其它知识产权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特别适用于故意和具商业规模的犯罪.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相关程序1A本附录所述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准,缔约方应依照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立程序,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和所作出的服务相称的合理费用为条件允许权利获得许可或注册,以避免保护期限被不适当地剥夺.2A有关此种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展期的程序应适用第Ⅸ部分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一般原则.3A如国内法规定了抗辩、撤销和废除或类似的相关程序,它们应是费用合理的、迅速的、有效的、公平和公正的.这些程序应向所有有关的缔约方提供机会以表达他们的意见,并提供建立在公正和明确的标准基础上作出的裁决.4A有关一个知识产权或上面第3款提到的相关程序而非准许前抗辩程序规定的任何其它权利取得的最终行政决定,应依在法院或准司法机构的上诉权利为准.第四章假冒和非法翻印商标的商品贸易第一节序言与目标1.序言1B.1希望规定充分的法律程序和补救措施以阻止国际伪冒和盗印商品的贸易,同时,保证合法商品贸易畅通无阻;1B.2满怀希望地相信它将保证国际贸易的竞争,防止那些可能妨碍竞争的安排;1B.3认识到有必要考虑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体制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1B.4也认识到,为使最不发达国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和可行的技术基础,他们在本协定适用最灵活性上具特殊需要.2.目标2B就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缔约方同意下列目标:i明确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实施效果相关的GATT条款,特别是第Ⅸ条和第ⅩⅩ条第a款的规定,并提供充分的法律程序和补救措施以限制国际伪冒和盗印商品的贸易.ii保证这些程序和补救措施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且对进口商品不以歧视对待.iii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并防止公、私商业性企业实施可能导致瓜分市场或限制竞争,因而有害一国际贸易的种种安排.第二节指导原则和规范3.仿冒和盗印商品的贸易3B.1缔约方保证制止仿冒和盗印商品的贸易,并在不妨碍合法贸易的自由流转情况下,反对此种贸易.为此目的,缔约方应就仿冒和盗印商品贸易,在海关当局间交流资料并促进合作.他们还应在他们各自的国内立法中制订此方面必要的措施、程序和补救办法.3B.2为本协定之目的,仿冒商品贸易是指侵犯了此商品在进口国合法注册的商标的商品贸易,盗印商品贸易是指根据进口国立法中版权所保护的作品而制作的缺乏独创性的版本的商品贸易.4.防止为实施知识产权而适用措施和程序过程中产生贸易障碍4B在为实施知识产权而适用国内措施和程序方面缔约方保证避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和歪曲,保证限制对来自其它缔约方领土的进口商品歧视性地适用他们的国内法的做法.为此目的,他们应遵守GATT所铭记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5.不诉诸单边措施5B缔约方相互间应限制威胁诉诸或溯及旨在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任何单边决定的经济措施.6.反竞争和歪曲贸易的控制6B缔约方应相互合作,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通过企业间安排而产生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和歪曲,或对贸易有负效应的反竞争做法.为此,他们保证交流资料,并同意,应任何其它缔约方要求,将就此种做法进行磋商,并为消除此类做法的负效应而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7.透明度7B有关第2款和第5款所述的原则和规范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性规定,应以通过这种文件的缔约方的官方语言形式制作文本并应可公开取得,应要求,还应向任何其它缔约方提供.第三节与仿冒或盗印商品有关的边境措施8.清关的中止8B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程序,无论是司法的或是行政性的,当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有正当理由怀疑进口商品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或进口商品是根据进口国国内立法中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制作成的缺乏创造性的翻版时,使他们能通过海关当局获得对此商品的清关中止的权利.此中止期限应是主管当局确定商品是否侵权的一个有限期限.8A见上面第Ⅳ部分第15A款.9.防止阻碍合法贸易9Bi应要求,采用中止清关程序的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证据使主管当局确信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着对他们的受进口国相应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侵犯.ii还应要求这些人员以提供保证金或足量的存款来担保赔偿当局或使进口商不受其采取行动所造成损失的损害.iii此类商品的进口商或受此程序影响的其它人员应被及时告知所采取的行动,他们并有权要求对任何一个行政当局的最终裁定作司法审查.9A见上面第Ⅸ部分第16A、17A和18A款10.侵权商品的处置10B当根据进口国相应法律最终裁定商品有侵权时,主管当局应予以没收、销毁或以不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方式来处置商品.10A见上面第Ⅸ部分第22款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草案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谈判组主席报告本人贸易类投资措施谈判组工作的报告是根据埃斯特角宣言及贸易谈判委员会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规定的谈判内容而作出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的规定是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之后于1988年12月作出的.许多谈判代表曾向本人表示,处在这样的谈判阶段以这样的方式写工作报告是合适的.报告包括三个不同的意见:“A”,“B”和“C”.“A”是在小组多次协商后形成的,本人于五月份将一份正式报告交给了小组,并就此进行了多次讨论.通过这些讨论,本人对报告中的一些观点也作了修改.许多成员都赞成将“A”作为下一步谈判的基础,对个别问题的不同看法已用方括号标出,某些段落也用方括号括起来了,因为对有些问题还需一步了解.实际上“A”项下的全部内容也应在方括号内,因为还有待于各成员明确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为了反映谈判的全面情况,并考虑到某些成员还未能同意将“A”作为下一步谈判的基础,因此,本人已将小组收到的两项建议的全部内容写入本工作报告,分别作为“B”和“C”,“B”是由美国提出的,编号为NG12/W/24;“C”是由孟加拉、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埃及、印度、肯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坦桑尼亚、秘鲁及津巴布韦等国提出,并获中国和斯里兰卡的支持,编号为NG12/W/26.有一位成员在谈到本人的报告时表示,本小组的谈判应重视埃斯特角宣言二·3段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Ⅰ.范围A、鉴于许多国家的部长们在1986年9月20日的埃斯特角宣言中一致同意:通过对关贸总协定中涉及那些限制和损害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后,多边贸易谈判应适当地制订出有关新规定,以遏止对贸易的副作用;〔待写〕A2、在本协议中:a一项投资措施,如果〔对一定企业的贸易格局提出了条件〕〔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及贸易本身的〕〔能引起〕〔是为了引起〕〔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这种作用是直接的,重大的〕〔这种作用损害了其它签约方的利益〕〔这种作用是与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不符的〕〔这种作用是本协议所列明的〕即称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投资措施”是指签约一方在涉及:i对某一〔生产〕〔制造〕设施进行投资时,〔或设立一家公司时〕〔或收购现有公司的控制权〕;ii投资的扩大时;iii一家公司的继续营业时.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投资商〕〔公司〕所实施的措施.c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认为是“实施”了投资措施:i这种投资措施必须符合普遍适用的或适合某种特定情况的法律,法院裁决或行政惯例、政策或规定;ii这种投资措施为与某项投资或生产授权有关的签约方所接受;iii这种投资措施是作为从签约一方获取某种好处的条件或决定因素,或是作为防止签约一方收回某种好处的条件或决定因素.B1、应当注意,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明确要求谈判人员仔细审查关贸总协定中那些涉及限制和损害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的条款并制订出能够遏止对贸易产生副作用的新规定;为了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应当承认缔约国有权对外国投资作出规定,但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及其它国际义务;应当承认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定经济状况;应当使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更明确,并制订出能防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损害作用的新规定.B2、“投资措施”应是缔约国维持或实施的任何符合法律、法院裁决、行政规定或政策的措施:a作为允许在本国境内投资的前提或条件;b作为在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或扩大投资时的规定;c作为为获得营业所必要的某种优惠或服务的条件;d作为公司继续营业的条件.B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通过限制或替代进口等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任何投资措施;或,通过限制、替代硬性规定等出口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任何投资措施;或通过取消或破坏缔约国根据关贸总协定或本协议可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的方法限制或扭曲贸易的任何投资措施这一点应考虑到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进、出口.a这种投资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惯例或政策;b这种投资措施是获得某项优惠的条件或是决定能否获得某项优惠的资格的因素;c这项投资措施是缔约国在批准投资或提供优惠时采用或接受的;或d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惯例或政策,或通过取消优惠,可以或已经对某家公司所实施的投资措施.B5、优惠是指授予任何好处或减少任何负担的安排.B6、“公司”是指任何,不论是为了赢利与否,不论私人所有或政府所有的公司、实体、独资企业、分支或任何其它依照缔约国法律、法规或按照缔约国政府部门要求组建的组织.C1、为了实现埃斯特角宣言和中期审评决议中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谈判目标;为了通力合作遏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限制或扭曲作用;应当承认外国直接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应当承认,任何国家都绝对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的流入;允许外资流入的程度及条件;。
WTO《农业协定》简介

WTO《农业协定》简介程国强2001-08-03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谈判的背景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历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农业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常常在实际中不能如愿以偿。
因此,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能够协调管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农业规则供各成员来遵循。
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为该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提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并要求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遭到欧盟的拒绝,因而该轮谈判未能就抑制农业保护主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同样,在1973-1979年长达五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上,也因为美欧两个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冲突,在众多的农产品的议案中,最后仅就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定,农业贸易自由化进展甚微。
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下,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的约束和抑制,因而发达国家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干预政策,造成农产品严重结构失衡和过量生产。
而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倾销农产品,以致80年代初以来,国际农业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同时也增加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及纳税者的负担,对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业贸易问题被确定为本轮谈判的中心议题。
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
由于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美国极为有利,而有可能使欧共体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美欧的出口补贴大战和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保护使凯恩斯集团出口损失惨重,这样使三方利益尖锐对立导致农产品贸易谈判面临巨大困难,一直在希望与失望的反复中艰难进行。
GATT前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简介

这轮谈判第一次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在众多商品项目上,达成了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为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开辟了道路,成为大规模多边关税谈判的成功范例。这次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签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将其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东京回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所有问题。农业出口国继续抱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没能解决它们关切的问题;对当时出口汽车实行自动限制的做法也没有结论性意见。类似问题都构成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威胁。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六轮谈判是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通过的美国《贸易拓展法》提议召开的,又称“肯尼迪回合”。1964年5月起,美国开始与共同体六国以及总协定其他成员进行削减关税谈判。美国提出有关国家各减关税50%的建议,而西欧国家认为如各减关税50%,美国关税仍高于西欧国家,因此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以缩小双方的关税差距。这轮谈判历时三年多,1967年7月才勉强达成协议,商定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7%,而西欧各国则平均削减35%,涉及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0000项之多,平均降低关税35%。这轮谈判是1973年以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参加。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虽然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定义、征收这两类税种的要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总协定第六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总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反倾销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谈判概念: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
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
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
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3个。
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乌拉圭回合中,在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服务贸易谈判主要涉及服务贸易定义、统计;适用服务贸易的总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议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
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协定的主要概念及原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逐步自由化、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保障措施及例外等。
蒙特利尔中期审议之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各具体部门的谈判,1989年4月服务谈判组决定就以下部门进行谈判: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
然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决定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缔约国能否承担相同的义务,它们明确地表示“搭便车”是不能接受的。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谈判进展太慢,希望在1990年取得突破。
在1990年1月的会议上,服务谈判组提出在1990年7月之前就以下问题达成协议:总协定的框架、统计、其他国际协议和规定的作用、自由化机制、定义和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协议制度问题等。
接下来的工作便是由各个国家提出可能的多边框架提议。
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乌拉圭回合。
在这次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小组主席向大会提交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其中包含有关部门的草案附件: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和出版等。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篇一:作业第四章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第一节农产品贸易规则一、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问题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农产品贸易问题专门设立了一个议题组,并确定了以“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和“改善竞争条件”为主题的农业谈判目标,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
1993年12月6日,农业协议终于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从而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因此而胜利结束。
《农业协议》作为备受关注的农业谈判的最终成果和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改写了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奠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体制的基础。
《农业协议》由1个序言,13个部分和5个附件组成,共21个条款。
根据《农业协议》序言,农业政策改革目标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通过关于农业支持和保护的谈判及确立强化和更行之有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启动改革进程”,进而“在议定的期限内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实现实质性削减,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的限制和扭曲”。
二、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问题长期困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除农产品总体关税水平偏高及缺乏约束外,各种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阻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农业协议》通过关税化和削减关税,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一)关税化所谓关税化,是指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从而在不影响总体进口保护水平的情况下消除非关税措施的弊端。
(二)关税减让当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普通关税后,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便转化为简单的关税减让问题。
(三)市场准入机会所谓现行市场准入机会承诺,是指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有关成员方应维持已有的市场准入机会,且该准入机会不得低于1986-1988年基期内相关产品的平均进口水平,以确保关税化后市场准入条件不至于比以前更恶化。
(四)单一关税保护原则的强化为了巩固关税化的成果,《农业协议》确立了单一的关税保护体制。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1.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成员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而召开会议,同意所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此《最后文件》中称“《WTO协定》”)、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包含了他们谈判的结果,并形成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
2.通过签署此《最后文件》,代表们同意:(a)酌情将《WTO协定》提交他们各自的主管机关审议,以期寻求依照他们各自的程序批准该协定;及(b)通过部长宣言和决定。
3.代表们同意,宜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参加方(下称“参加方”)接受《WTO协定》,以使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或其后尽早生效。
部长们将依照《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最后一段,在不迟于1994年底前召开会议,就谈判结果的国际实施问题作出决定,包括谈判结果生效的时间。
4.代表们同意,《WTO协定》应根据该协定第14条开放供所有参加方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接受。
《WTO协定》附件/bbs烨子编辑4所列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按该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执行。
5.在接受《WTO协定》之前,不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必须首先完成它们加入总协定的谈判并成为其缔约方。
对于在此《最后文件》签署之日仍不属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其减让表不是最终的,应在随后为加入总协定和接受《WTO协定》的目的加以完成。
6.此《最后文件》和所附文本应交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参加方提供一份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bs烨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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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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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主要是通过 谈判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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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拉圭回合谈判概况
1.乌拉圭回合谈判发起的背景
表 8―1 GATT前7个回合贸易谈判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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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构筑的关税壁垒大为 削减。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从 40%降至 5%左右,发展中国家同期也降低至13 %左右, 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下降。有力地促进了二战 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增长与繁荣。 70年代中期以后,世界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入停 滞,加上两次“石油危机”的雪上加霜,世界 经济更是长期低迷。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 浪潮。
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 行的GATT缔约国部长级会议上,决定正式发 起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由此拉开了乌拉圭回 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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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 1993年12月15日
特点:
(1)谈判的范围广。
99个 ——117个
(2)时间长。 1986年9月 ——1993年12月15日
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曰
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
长达550页,包括45个独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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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 传统的关税减让方面 2. 非关税措施方面 3. 《农产品协议》 4.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5.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6.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
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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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难度大。 “最大索取,最小付出”
(4)责任全。这次谈判的最终结果采取的是一揽子协议,
是一揽子议题的总体解决,这样就增强了GATT权利和义务的整体
协调性。
(5)影响深。该轮谈判不仅就众多议题达成协议,而且决定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GATT,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具有
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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