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四篇)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节约国家财政支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各类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配备的各类机动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用车、节约用车、廉洁用车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未列入使用范围的行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车的划分、配备、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要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计划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类型适应实际需要。
第八条公车购置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财政法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购买。
第二章配备与使用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在数量、类型、品牌、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划。
第十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的id牌应当明确配备,使用人员应当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严禁私自改装公务用车、私自借用公务用车、私人使用公务用车、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借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明确借用事由和借用期限,并签订书面借用合同。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禁止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外出旅游等私人行为。
第三章保管与维护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的登记、报废和处置制度,公车登记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车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公车的使用安全和性能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车保险制度,保障公车的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保管应当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公车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对公车进行调拨和调配,但不得擅自调拨和调配工作人员的配车。
第四章维护纪律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驾驶规定,遵守交通法规。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分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院内往来车辆的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产和工作环境,结合公司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公司院内规定(一)经常性进出公司院内的单位或员工私人车辆,实行准入证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机动车辆车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开滦东欢坨矿业分公司车辆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
车辆准入证使用时效为一年,到期更换新证。
无准入证的车辆,禁止进入公司院内。
2、机动车辆进出公司院内时,准入证必须摆放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左下角明显位置,司机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二)机动车辆出入公司院门时,车辆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在公司院内行驶时,车辆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三)严禁私家车在公司院内载运生产材料等物品,否则按盗窃行为处理。
(四)载货车辆驶离开公司院内时,车内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必须与公司经营管理部(调度室)出具的票据相符,否则不得驶离公司院内。
(五)到公司办理临时事务的机动车辆,需要进入公司院内时,要先同接待单位联系,并经确认后办理登记手续,持临时进入院内车辆小票进入。
办完事务后,接待单位要在临时进入院内车辆小票上签字,车辆司机持有接待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小票出矿。
(六)开滦集团公司内部车辆,可凭开滦集团公司通行证进出公司院内。
(七)救护车、抢险车、警车等紧急公务车辆可直接进出公司院内。
(八)各类摩托车、出租车严禁进入公司院内。
二、机动车辆在公司院内停放规定1、进入公司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有停车位的区域,按停车位整齐停放。
机动车辆停放的区域主要有:机关办公楼前停车场、物管科办公楼南侧停车场、派出所门口东侧停车场、采区楼东侧停车场、储运科和汽车队停车场。
没有划定停车线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机动车辆。
2、到公司办理公务的临时车辆,一般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场。
3、通勤车将员工送至指定地点后,停放在公司院外停车场。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乐享集团公司,写于2021年6月16日XXXX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得到统一、有序、规范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第三条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对车辆进行购置、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公务用车的类别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两种;第五条一般公务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第六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公务车辆的统筹管理,考察公务用车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设具体管理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第九条车辆的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保管;第十条车辆的购置、落户、临检年检、领照、换照及交纳各种费用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主办,计划财务部协助办理;车辆投保理赔和交通事故处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协调处理;第四章总量控制第十一条公务用车报废、更新、新增需列入年度预算;公务用车更新的年限为10年及以上;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新增,均应以书面行文的形式向上级公司上报请示,说明报废更新、新增的理由、车型如为进口车辆或改装车辆需明确注明、排量、用途、价格、资金来源等;经上级单位审核、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第五章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更新新增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第十四条一般公务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公务使用;二配置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实际,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150人以下的,配置2辆;三配置标准:1、小客车7人座以下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6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含16万元以内;2、商务车辆7人座及以上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4万含24万元以内;第十五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经营和业务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二配置原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根据实际用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配备,并控制数量;三配置标准:1、轿车:排气量1.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元含16万元以内;2、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2.0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3、面包车、商务车7人座及以上车型: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2万元含2万元以内;若确因生产业务需要,需提高配置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于以办理;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到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工作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于每天19时前停放至指定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封存停驶;严禁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第十七条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台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第十八条一般公务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驾驶员准驾证制度,内容包括:准驾证的申请、审批、办理及准驾人员的档案管理考核等一套完整程序;并将准驾证制度及经本单位审批同意的准驾人员名单每年报送城投集团总裁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实行用车审批,凭申请表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车辆借用申请表,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等;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车辆出外省或外部单位借用的需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如遇公司紧急用车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作临时调整,紧急用车情况事后需补齐申请程序;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后,用车人凭车辆借用登记表至车辆管理员处领取对应车辆钥匙并进行使用登记;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油箱、油量、刹车、机油等仪表显示是否正常、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或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第二十二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于公司相应车位内,并将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员,用车过程中车辆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如管理员不在公司,应将车钥匙交还综合管理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贵人的责任;涉及车辆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未经批准报废、更新、新增公务用车的;二先购置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三实际购置的公务用车与批复不相符的;四未经批准,实际购车金额超上报预算金额的;五违规改装公务用车的;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七擅自扩大公务用丰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定点保险维修制度、或无故未按时间按指定地点停放、或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或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或公车私用成不良景响的;第二十四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
北京市交通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交通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暂行规定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是局后勤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车辆费用支出,确保合理、安全调配使用,实现车辆管理、燃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经局研究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车辆开支实行目标控制、车辆事故处理实行连带责任制。
局成立司机及车辆管理、燃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主管车辆副局长组员:局财务科、审计科、机关事务管理站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
主要任务:负责车辆管理、燃油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章司机及车辆日常管理第二条:局机关事务管理站负责对车管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配车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司机的教育与管理,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懂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及燃油使用管理。
第三条:车辆使用批准权限1、工作用车,迁安市境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唐山市及所属各县,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由分管领导批准,唐山市以外地区由局长批准。
2、非本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迁安市境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迁安市境外由局长批准。
3、各单位拟去唐山市公务用车时,必须提前向局行政办报告,由局行政办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解决重复派车问题。
4、按市廉政规定,职工丧事用公车限定3辆以内,由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婚事严禁使用公车。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四条:落实司机专人、专车负责制,严禁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五条:司机上班期间严禁饮酒,始终保持良好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杜绝酒后开车、带病出车。
第六条:爱护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车辆检查、保养及出车前各项准备工作,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必须带齐各种行车证件,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注意事项,杜绝习惯性违章,严禁超速行驶、强超强会,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文明驾车。
第八条:雨雪、大雾、路面结冰等恶劣条件下,无特殊情况不准出车。
TR-XZ-0003 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使用、申请、保管、修理、违规处理及车辆损害处理等。
3.公司车辆的购置公司车辆需按国家《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完备的保险后方可使用。
租赁需按照公司相关审批规定办理。
4.车辆的用途公司车辆主要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使用。
财务提现、销售接待或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使用。
5.车辆的保管5.1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保管,除非事先报公司行政部同意。
当天车辆的最后驾驶人员必须将车辆交给保管人员,保管人员负责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地方进行妥善保管。
5.2驾驶人如果擅自变卖车辆,除依法严办外,应按车辆购置价格双倍赔偿;驾驶人如果在使用期内,车辆被盗,扣除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外,剩余款项由驾驶人承担。
5.3车辆驾驶人或保管人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私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造成车辆损坏,视损坏程度予以双倍赔偿。
6.申请用车程序6.1公司所有车辆均统一由行政部调配,各部门及人员需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用车审批单》,经使用部门主管和行政部主管审批,行政部应在每天早上进一步与各部门确认当天车辆使用需求。
6.2行政部根据部门用车情况,排定出车时间表、线路、驾驶人、用车时间、安排出车;用车人员需在车辆行驶明细表中签字确认起止地点及公里数。
6.3业务、接待用车与日常工作、后方工作需要有冲突时,原则上以业务和接待为主。
7.车辆日常管理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7.1日常检查7.1.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7.1.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7.1.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7.1.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7.1.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车辆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真实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车辆驾驶员的培训教育,确保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作人员,保障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车辆的使用程序。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九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实施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使用车辆。
第十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预约制度,车辆使用人员应提前预约车辆,并按照预约时间使用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包括车辆使用时间、地点、公里数等。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私自转让车辆使用权。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驶速度行驶车辆,不得擅自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车辆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不得虚报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延误归还车辆,应当提前通知车辆管理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车辆保养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制度,制定车辆定期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车辆的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车辆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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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
下简称“公务用车”)得到统一、有序、规范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对车辆进行购置、使用、管理和维护,
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两种。
第五条一般公务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
第六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
理等。
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公务车辆的统筹管理,考察公务用车使用的合规性、合理
性。
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设具体管理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
第九条车辆的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条车辆的购置、落户、临检年检、领照、换照及交纳各种费用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主
办,计划财务部协助办理。
车辆投保理赔和交通事故处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协调处理。
第四章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报废、更新、新增需列入年度预算。
公务用车更新的年限为10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新增,均应以书面行文的形式向上级公司上报请示,说
明报废(更新、新增)的理由、车型(如为进口车辆或改装车辆需明确注明)、排量、用途、价格、资
金来源等;经上级单位审核、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更新(新增)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四条一般公务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公务使用。
(二)配置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实际,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150人以下的,配置2辆。
(三)配置标准:
1、小客车(7人座以下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含16万)元以内;
2、商务车辆(7人座及以上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4万(含24万)元以内。
第十五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经营和业务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
(二)配置原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根据实际用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配备,并控制数量。
(三)配置标准:
1、轿车:排气量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元(含16万元)以内;
2、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3、面包车、商务车(7人座及以上车型):排气量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2万元(含2万元)以内。
若确因生产业务需要,需提高配置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于以办理。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
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
维修制度。
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到指定地点停放制度。
工作日期间,
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于每天19时前停放至指定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
务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封存停驶。
严禁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
第十七条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台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第十八条一般公务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安装
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驾驶员准驾证制度,内容包括:准驾证的申请、审批、办理及准驾
人员的档案管理考核等一套完整程序。
并将准驾证制度及经本单位审批同意的准驾人员名单每年报
送城投集团总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用车审批,凭申请表出车。
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车辆借用申请表》,
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等。
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车辆出外省或外部单位借用的需
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
如遇公司紧
急用车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作临时调整,紧急用车情况事后需补齐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后,用车人凭《车辆借用登记表》至车辆管理员处领取对应车辆钥匙并
进行使用登记。
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油箱、油量、刹车、机油等仪表显示是否正常、轮胎充
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或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
后驾车。
第二十二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于公司相应车位内,并将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员,用车过程中车辆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如管理员不在公司,应将车钥匙交还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贵人的责任;涉及车辆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未经批准报废、更新、新增公务用车的;
(二)先购置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三)实际购置的公务用车与批复不相符的;
(四)未经批准,实际购车金额超上报预算金额的;
(五)违规改装公务用车的;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七)擅自扩大公务用丰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定点保险(维修)制度、或无故未按时间按
指定地点停放、或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或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或公车私用成不良景响的。
第二十四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