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
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
(.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10/40)单项选择题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成立组织卖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______。
A.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B.组织者在三人以上
C.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D.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
上一题下一题
(11/40)单项选择题
第11题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
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上一题下一题
(12/4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上一题下一题
(6/40)单项选择题
第6题
甲目睹了朋友乙抢劫王某的全过程后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窝藏罪的是______。
A.劝说乙不要自首
B.转账5000元给乙供其外出躲避
C.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
D.对侦查人员表示:乙只是捡拾了王某掉落的财物
上一题下一题
(7/40)单项选择题
第7题
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第17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上一题下一题
2019年考研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真题试题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真题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A。
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B。
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
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A。
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
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C。
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D。
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A。
法不溯及既往:B。
新法优于旧法:C。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
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
”对此正确的是:BA。
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
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D。
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C构成性规则D。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一、法理学一、材料分析(30分)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
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
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
2019苏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基础课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苏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基础课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苏州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共四册)由东吴苏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苏州大学考研的考生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苏州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复习全析》根据全国法硕联考大纲及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周叶中《宪法》(第3版)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结合往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苏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苏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适用科目:498法硕联考综合课(非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通过总结和梳理张文显《法理学》、周叶中《宪法》、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张文显《法理学》、周叶中《宪法》、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法硕联考历年考研真题答案汇编法硕联考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试卷,并提供2000-2017年真题讲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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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
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
这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1)依行政程序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第一,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第二,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第一,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t节父母子艾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就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内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分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分析】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分析】父母和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第八节扶养制度_、扶养的概念【分析】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没有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赡养、扶养、抚养,对于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使用扶养一词,即采取狭义的扶养概念,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在广义上使用扶养这个概念的。
二、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1.夫妻之间的扶养【分析】《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对夫妻之间的扶养,应把握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就其性质来看,夫妻之间的扶养属于生活保障义务的范畴,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本保障。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间的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4)夫妻间的扶养从婚姻成立时开始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
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分析】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内容见第七节。
3.祖孙间的扶养【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适用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与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
祖孙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②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③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分析】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适用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①兄、姐有负担能力;②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③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①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②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③弟、妹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民法■学第二十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_、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继承是指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继承权■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其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分析】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分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是取得了继承的资格。
如果继承人欲参与遗产的继承,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包括对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收取债权、执行遗赠以及请求分割遗产等。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