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74次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D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899-201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2011-09-08发布2011-11-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1〕10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1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99-2011。
其中,同意将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3.0.2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7735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97.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档案工作交底

档案工作交底一、档案工作前期准备工作:1、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内容、套数、质量、报送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的所有过程形成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保证与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同步,真实、有效,并进行立卷归档。
2、应向建设单位收取该工程报建时所提供的施工单位人员名单、施工许可证及各单位资质文件等,需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施工单位人员名单、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任命书。
3、施工单位进场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报验申请。
4、在进行定位放线时,应按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测量控制成果表上的坐标点进行定位放线工作,并做好定位放线测量记录。
5、在进场施工前,应进行原始地貌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存档〔后有详细拍摄要求〕二、材料控制:1、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提供厂家检测报告、合格证及进场数量清单复印件〔注明:时间、规格、型号、数量等〕,有资质的,需提供资质文件资料。
2、所有进场的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须为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厂家加盖红色印油公章。
进场后,施工单位应雕刻材料章,上面需注明:工程名称、进场日期、进场数量、规格型号、批号、使用部位,报告编号、经办人、监理人员、原件存放处。
3、水泥进场应提供3天检报告及合格证,及时送检,送检时需注意水泥的品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与检验报告合格证相符。
并及时向厂家索要28天强度试验报告。
〔不建议送多个厂家〕4、混凝土标准养护应注意高标号的不易评定合格,应每个部位多送一组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建立同条件温度台帐进行送检。
5、其余试验按标准要求进行送检。
三、施工过程资料由资料员形成统一版本后进行。
四、施工过程资料包括:1、综合文件:主要有单位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料目录、单位工程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变更、事故和问题处理意见、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总结等。
2、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试验报告、汇总表:〔主要有水泥、钢材、钢筋连接、钢结构、预拌混凝土、砖、砂、石、防水、装饰、节能、给排水、电气、智能、通风、电梯等材料〕3、工程平安和功能性检验文件:主要有基岩持力、基桩承载力、锚杆〔索〕抗拔、混凝土抗压、砂浆抗压、结构实体、门窗四性、栏杆推力、高强度螺栓、钢结构涂层、室内空气、后置埋件、外墙面砖、外墙节能、生活给水水质等检验报告。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渝水[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4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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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306-2018,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结束——。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1.0.3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电子文件electronic construction records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两大类。
2.0.2 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on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公共客运、规划、勘察、设计、抗震、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的,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业务及技术文件。
2.0.3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电子文件、监理电子文件、施工电子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和竣工验收电子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可简称为工程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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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7]11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用地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
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
1、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
(3)建筑竣工图;
(4)结构竣工图;
(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
(6)电气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电气);
(7)通风空调竣工图;
(8)电梯安装竣工图;
(9)其它竣工图。
2、市政工程
(1)总平面竣工图
(2)综合地下管网竣工图
(3)各专业地下管网竣工图
(4)道路工程竣工图
(5)桥梁工程竣工图
(6)隧道工程竣工图
(7)给排水工程竣工图
(8)电照工程竣工图
(9)其它工程竣工图
二、扫描处理文件技术要求
电子文件格式:
(1)电子文件采用图形扫描处理,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文件存储格式为黑白二值图tif(Group4)或彩色、灰度图jpg(不低于中质量压缩)。
(2)电子文件存储路径及命名规则。
电子文件命名:首字母+4位页码+5位备用码+文件扩展名;
封面首字母:F;
目录首字母:M;
正文首字母:N;
备考表首字母:Z;
备用码:00000
例如:封面第1页扫描后命名为:F000100000.jpg 目录第2页扫描后命名为:M000200000.tif
正文第23页扫描后命名为:N002300000.jpg 路径:工程名称 / 4位案卷序号 / 电子文件;
例如:XX小区的档案电子文件存储为:
XX小区/0001/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0002/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TIF
N000400000.TIF
N000500000.TIF
N000600000.JPG;
0003/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今后建设工程档案除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档案外,还应有声像和电子档案,其中能源、交通、市政、公用、高层、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设计公共安全和申报各类优质奖项的工程,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声像和电子文件三种载体档案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城建档案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学习。
(三)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扫描处理工作,应在工程档案分类形成保管单位卷(册),经检查达到归档要求之后再进行。
(四)为了搞好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城建档案部门联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市城建档案馆和主城各区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其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进馆工程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数字化。
联系电话:63624226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