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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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食品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存食品的定期检查、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标识、信息记录、采购来源追溯、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风险报告以及处理过程记录等。

三、职责1.库存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

2.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记录员:负责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

4.采购部门:负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个处理过程,并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记录管理员:负责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

四、处理程序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库存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库存食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一旦发现库存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检验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信息记录: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采购来源追溯:采购部门应立即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尽快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食品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6.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如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7.处理过程记录:记录管理员应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五、相关文件和记录1.《库存食品定期检查记录》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记录》3.《不合格食品信息记录表》4.《采购来源追溯记录》5.《退货或退换通知单》6.《无害化处理记录》7.《食品安全风险报告记录》8.《处理过程记录表》。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管理,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2.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三、不合格食品的途径1.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3.消费者举报或投诉的涉及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及时查处不合格食品,制止其生产、销售和流通;2.对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公告其不良记录;3.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合理处理;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式1.销毁: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不合格食品,必须用专门设备进行销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监督。

2.退货:对于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将其退回原处,不得私自销售。

3.变更用途:对于部分不合格食品,可以通过改变其用途或适当加工,使其可以安全使用。

但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销售。

4.彻底清除: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彻底清除相关不合格食品,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处置记录与公示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

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

3.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数量、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情况等。

七、违法处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机制1.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进行举报或投诉。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一、背景食品质量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然而,不合格的食品品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每个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不合格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食品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确保不合格品得到妥善处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储单位和商超市场。

四、处理程序1. 发现不合格品:当发现食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不合格品移至专用区域,禁止与合格品混放。

2. 销毁或处理: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合格程度和性质,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轻微不合格品:可进行再处理或改进,以符合标准。

- 中度不合格品:需要重新加工处理或进行相关技术改良,确保其合格。

- 严重不合格品:应立即予以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处理记录:针对每批次的不合格品,应建立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以及处理人员等信息。

4. 监督和审核:建立定期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责任和处罚1. 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特定的食品不合格品,可能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处理和处罚。

2. 本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提供指导,保证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工作合格,如实记录食品质量安全和受控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

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

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本事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二)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了记录。

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主任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第三条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第四条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尽管相关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不合格食品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格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质量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

食品的不合格性可以从原料、生产工艺、存储条件、加工设备等多个方面出现。

根据不合格食品的严重性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即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和轻微不合格。

不同等级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置,以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不合格食品可能包含有害物质或者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置,将直接危害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维护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

不合格食品的存在,损害了合格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通过合理有效的处置制度,可以让合格企业受益,鼓励他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

3.淘汰低质劣质产品。

处置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受到惩罚,被市场和消费者淘汰,进而减少不合格食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实施为了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处置制度。

以下是一些主要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抽检和监控食品市场,对于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严厉处罚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对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严惩不负责任的企业。

3.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增加监管力度,对于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和整改,形成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对于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应给予奖励和认可,同时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公示其失信信息,限制其市场准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政府、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来进行处理和处置的制度。

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置制度来确保食品安全。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发现不合格食品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会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测、抽样和调查。

2. 检测结果会被用于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可能会采取紧急措施,如暂时停止销售该产品、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等。

3.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相关部门会进行追溯、处罚或撤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4.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

通过加强监管和宣传,促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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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

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

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的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

材料不全的,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272100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

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需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

附件2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兖)食药监移[ ] 号

年月日,由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的经营(或使用)的(标示生产企业:),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中(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交贵局处理。

附件:
联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20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
注:必须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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