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合集下载

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应用领域中食品用塑料膜(袋)的省级监督抽查。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8192-200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454-2019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 18706-2008GB/T 19741-2005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抽检是质量监督部门对市场上流通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的一种监管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可能会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抽样方法的优化:以往的抽检往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但是在2024年版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引入更多的因素,如商品销售量、生产企业的信誉等,以提高抽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 抽检对象的扩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实体店铺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市场,因此,在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纳入抽检范围,以确保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

3. 抽检标准的更新:2024年版的实施细则可能会针对新兴行业的特点,对抽检标准进行更新和调整。

例如,对于食品行业可能会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对于科技产品可能会针对新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

4. 抽检结果的公示: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规定抽检结果的公示机制,包括将抽检结果及时向消费者公布,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抽检力度的加大:在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和抽检样本数量,以提高监管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观点仅为猜测,并非实际情况,请以实际发布的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为准。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抽检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以检测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规性。

以下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
1. 抽检对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

2. 抽检范围:涉及到所有食品类别,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抽检依据: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抽检项目
和检测方法。

4. 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抽
检频次。

5. 抽检程序:包括抽样、送样、检测和结果评定等环节。

抽样时应确定样品的数量、
种类和抽样地点等。

6. 抽检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实验能力和设备的检验机
构进行抽检。

7. 抽检结果公布: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样结果、检测结果和评定结果等。

8. 抽检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以上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查询相关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农兽药残留解析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农兽药残留解析

1 引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既是食品安全监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进而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食品安全实际抽检工作,以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年都会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此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统一要求。

2020年度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笔者对《细则》中的农兽药残留部分进行重点解析,并对比2019年《细则》中的农兽药残留部分抽检项目及抽检品种的变化情况,分析了2020年抽检项目的特点,以期为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参考。

通过提取2019年与2020年《细则》内容中的文字信息,笔者从食品分类、风险等级、检验项目这3个维度整合了两年的数据进而形成规范格式的数据库,并将以上数据分别从抽检样品品种与相对应的检验项目进行作差比对。

此外,笔者对农药残留检验项目和食品类种、农兽药残留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农兽药残留解析□ 陈羽中 戚平 黄秋婷 陈婷 宋安华(通信作者) 广州市食品检验所以及两年间的变化情况这3个维度进行了数据输出,结合本单位抽检情况归纳了统计信息并进行分析。

2 农兽药残留检验项目种类2.1 农药残留检验项目和食品类种2020年度的《细则》共涉及检验项目124类,其中,农药残留检验项目89类。

以化学成分分类概括以上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有机氯、有机磷、烟碱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及常见油脂类理化指标等,共涉及食用农产品48细类,具体分类情况见表1。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年都会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目前,2020年度的《细则》已经发布,笔者对《细则》中的农兽药残留部分进行重点解析,并对比2019年《细则》中农兽药残留部分抽检项目及抽检品种的变化情况,分析了2020年抽检项目的特点,以期为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参考。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监督抽检的实施第一节组织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抽样第十六条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

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

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被抽检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并要求被抽检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抽取的样品(含复检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有特殊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记录拒绝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被抽检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经营领域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单位(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确认食品的真实性。

生产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生产单位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节检验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当标识后入库。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妥善保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生产单位、进口食品的代理商或进口商。

第四节异议处理第二十九条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备份样品在正常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受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复检申请人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征得初检机构同意后,按原实施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二条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检测。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初检机构应当配合复检工作,按要求提供备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复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结果处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汇总监督抽检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对最终结论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抽检。

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同种食品。

复查工作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抽检单位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样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复查仍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二)未经复查继续生产销售同一种食品的;(三)同一类食品连续2次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检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参加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资格,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的;(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的;(三)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的;(四)未向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的,或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五)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的;(六)与被抽检单位签订食品检测有偿服务协议的;(七)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或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发放监督抽检证书或牌匾的;(八)利用抽检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