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70号令)
江苏严防地沟油上餐桌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严防地沟油上餐桌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07-08 10:52:51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图为江苏南京某餐厨垃圾收集现场。
资料照片6月1日起,《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省政府规章。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城市餐饮业每年产生餐厨废弃物3000多万吨。
从餐厨废弃物中提炼产生的地沟油”回流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面广量大,加上管理中的体制、经济和技术等诸多因素,使管理措施很难收到理想效果,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已经成为国内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办法》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说。
1.谁来管?管什么?明确划分10多个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往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最大难题是,这项工作涉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10多个部门,很难协调一致。
”孙如林介绍,为避免在多部门管理中因部门职责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有利于协调配合,监管到位。
《办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工作不到位就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效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办法》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管理体制。
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重点打击各类非法收集、运输和加工地沟油’等活动,切断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
”无锡一家企业负责人说,以往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碰到一些问题常常不知道该谁管,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遇到一些职能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我们更是无所适从。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2018修订《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最新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1.2 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菜梗菜叶、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1.3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职责分工2.1 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交运工作。
2.2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将食物残渣、菜梗菜叶等有机废弃物与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开存放。
2.3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4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车辆和容器,按照约定时间、路线进行收运,确保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2.5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6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7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处置要求3.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异味散发和蚊虫滋生。
3.2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采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进行收运,防止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渗出。
3.3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用高温厌氧发酵、堆肥、生化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三、定义1. 餐厨废弃物:指餐厅、厨房等场所产生的废弃食品、食物残渣、剩饭剩菜、厨余垃圾等。
2. 废弃物分类:将废弃物按照可回收、可降解和有害三类进行分类。
四、管理责任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处置要求1. 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运。
2. 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并定期送往专门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理。
3. 可降解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封闭式容器进行暂存,定期送往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有害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配备专用容器进行暂存,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餐厨废弃物的转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
六、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分类要求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故意违反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开业的餐厅、厨房等场所,应于30日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管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一)减量化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采购食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二)资源化支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制成生物柴油、饲料、肥料等。
(三)无害化确保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产生单位的责任(一)分类存放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放,设置专用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二)如实记录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建立台账。
(三)交予合规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排放或者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四、收集、运输单位的要求(一)资质许可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收集、运输。
(二)密闭运输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输车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撒、泄漏。
(三)定期清洗对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五、处置单位的规范(一)环保达标处置餐厨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资源利用优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安全监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六、监督管理(一)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徐政办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79号)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2日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推动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工程建设和生态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面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标本兼治、长效有序”的原则,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0号令)要求,依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以及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机制和网络;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选择稳定成熟的技术工艺,建设高标准的处置设施;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市区餐厨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各相关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苏建城[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3〕140号)各省辖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推进《江苏省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2012-2020)》的实施,指导各地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编制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是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各地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纲要》内容,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卫专业规划为指导,抓紧编制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将规划内容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在城市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二、明确目标,抓紧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2012-2020)》中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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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 号《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
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餐厨废弃物处置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
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