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定稿版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会计处理上,关联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的浅析:
1.确认交易:企业应当确认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并记录相关的会计凭证。
2.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即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和合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价值。
3.记账处理: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记账处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定价问题: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2.关联方优惠:有时企业可能会给予关联方优惠,例如提供折扣、延期付款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或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交易。
企业应当审慎处理与关联方的交易,避免给予不合理的优惠。
3.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以供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估。
4.风险控制: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风险。
5.合规性问题: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摘要】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亲属、关联方或共同控制下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公正、合理和透明。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如信息不对称、操纵财务报告等问题。
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审计过程也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深入研究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对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是财务领域的重要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会计准则、审计、重要性、未来研究、结论、定义、特点、规定、目的、意义1. 引言1.1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分析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通过研究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也可以揭示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参考,促进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通过对关联交易审计的要点进行分析,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指导,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商业活动之一,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透明度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研究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关联交易的本质和特殊之处,对未来公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有所防范和应对措施。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袁可 能导致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公允遥关 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是否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袁 披露是 否充分尧恰当袁是关联交易公允性问题的 重要方面遥 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渊包括 公允性冤判断袁对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与非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我国叶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曳 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计量问 题遥 一般认为袁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非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袁二者从权利尧义务及法 律后果上看并没有本质区别袁因此袁对关 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应按照同样的
不一致遥 渊四冤我国会计准则中对权益性交易
原则没有明确界定
在国际方面袁IASB 2011 年发布经修 改的叶财务报表列报(IFRS 1)曳尧叶合并财务 报表(IFRS 10)曳提及权益性交易即以所有
中国集体经济 127
财务管理
者身份与其他所有者发生的交易袁在报表 上须单独列报遥国际准则虽然没有明确给 出权益性交易的定义袁但简要解释了此类 业务的发生袁既不得确认商誉袁也不得确 认损益遥
一尧关联交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渊一冤对交易对方身份的识别和关联 关系性质的判定存在困难
站在本企业或本集团角度袁 关联交 易是基于交易对方身份的特定关系袁如 没有投资或控制的关系即不会发生遥 因 此袁对交易或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时袁应 注重交易对方身份的分析遥 有观点认为袁 与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的交易是权益性
不同会计处理原则遥 母公司以构成业务 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或增资子公司袁 投资 前后非货币资产均在母公司控制之下袁 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袁 对子公司而言 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袁 应按其在母 公司合并报表上的账面价值增加其初始
浅析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规范

浅议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规范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集团化企业在其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作为集团化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一般有着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
而正是这种复杂的股权关系,构成了一个关联关系网,在这个关系网中,出于不同目的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各式各样的交易。
如何辨别出是否属于关联方,其交易是否构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风险,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和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都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本文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出发,进而深入分析涉税风险类型、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般来说,对关联方的定义如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其中,控制是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通过这种决策能够盈利;重大影响,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能够参与,但是不能控制或者需和其他方一起控制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
由此可见,任何的单体都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且关联方是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的,无论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都是关联方的重要特征。
因此,认识一个集团化企业,首先要厘清其余各子公司之间的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进而判别哪些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后期的交易涉税规范的处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关联交易,即在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主要体现在其包含着不平等交易的可能性。
即具有优势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使得关联交易失去了等价有偿的交易准则,进而影响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应该看到,因关联交易的存在,各关联方交易的成本、时间得到了极大的节约,可以作为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但正是这种优点的存在,往往导致集团化企业虚构关联方交易,逃避或者少缴纳税金,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类型及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涉税风险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本身违反了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逃避、隐瞒、转移的方式少纳税金,属于主观上有意而为之;一种是因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企业和征收机关在具体业务的处理上出现偏差或分歧,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属于客观原因形成,不存在主观故意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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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9.28
施行日期2006.09.28
文号国税函[2006]901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它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
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和粉饰经营业绩的惯用手段。
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关联交易问题建议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从国际范围来看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
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关联交易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方式。
1.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方式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大比例的购销往来,多为上市公司从关联方低价购进再高价售出。
而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多数是“纸上富贵”,应收账款高额挂起,没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
②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依托进行一系列资产重组,实现各自的操作目的——改观业绩状况、转移利润或者从二级市场炒作获得等。
③费用分担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中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
这些项目引起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④资产租赁与委托经营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利用租赁实现短期经营目标;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关联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或者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在获取一笔资产转让收益的同时签订资产承包合同,以低额资金将资产租回。
⑤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大量非业务因素的资金往来,同时由于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使许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高额挂账,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占用行为,相当于无息贷款。
企业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探讨

企业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探讨第一篇:企业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联系性加强,企业往来账目的核算管理和企业之间的对账技巧是各个企业财务部分的主要工作内容,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企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在逐步的完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的更新管理方式,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
目前的企业都在加强关联交易和企业之间账目往来的核算管理工作,关联交易是企业之间进行经济利润转移的和规避税负的主要形式。
本文介绍了企业关联交易的内容,分析了企业内部账目核对的问题,并具体对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企业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目前,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易逐渐频繁,一方面有效的满足了企业的经济增长需要,同时也相应的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对企业经营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规避。
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一般都是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一定的资源转移,但同时,也可能出现被上市公司利用的情况,进行相关利益的谋取。
随着企业之间经济活动的频繁,使得关联交易业务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建设有效的关联交易对账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关联交易的概述关联交易,就是和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企业的关联方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面的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对于另一方产生影响;多方面进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对于另一方产生影响;一方面或者多方面共同进行控制的施加重大影响对于另外的两个方面。
对于这些相互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发生在企业的财务或者具体的业务关系中,也被称为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企业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对相关的资源转移,以及企业之间一些义务性的事项进行相互的传递,同时,这些关联交易的产生和实际的收取价款之间没有相关的联系。
目前,在我国的企业发展和管理过程中,企业都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经济利益的转移和税收的规避,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我国在2006年实行了新的管理规范和准则,对企业的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内容做了具体的定义,使这种关联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具体的执行能力[2]。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销售产品或服务、购买产品或服务、转让资产或使用共同资源等。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条件以及操纵财务报表等问题,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1. 确认关联交易公司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联方人员以及其他关联单位。
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对后续会计处理非常重要。
2. 交易确认确立关联交易后,公司需要确认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价格、交易条件、支付方式等。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会计处理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3. 会计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公司需要根据具体的关联交易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
一般情况下,涉及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涉及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的交易也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应当注意确认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等账务的处理。
4. 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关联交易的基本条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等。
通过充分的披露能够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二、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1. 利益输送由于关联交易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输送利益的情况。
比如母公司以高价转让资产给子公司,或以低价购买子公司的产品,导致母公司受益、子公司受损的情况。
2. 不公平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例如以高价销售产品或服务、以低价购买产品或服务,导致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 操纵财务报表通过关联交易可能操纵财务报表,包括夸大销售收入、扭曲净利润等。
公司通过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创造虚假销售收入,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及防范措施1. 合规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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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
税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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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目前,出现个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低于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的,行使自有裁量权,调整纳税人销售价格,补证增值税。
《税收征管法》俨然成为了各地税务机关争夺税源的法律武器,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了巨大伤害。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其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调整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纳税人关联交易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而不是对纳税人应负的具体纳税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人应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负多少纳税义务,应依据税收实体税法处理,也就是说,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才能进行税务调整,至于如何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关联交易调整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单行的例外性政策规定。
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因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且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即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某一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在单一税制的条件下,除非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否则,不可能产生总体增值税的少缴,只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区域转移。
如果随意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增值税,不但破坏现行增值税制度,打破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也抹杀了增值税的价外税作用,凭抵扣凭证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给出规范性的解释,仅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明确“纳税人交易价格偏低的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关联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就属于是以少纳税为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对没有享受任何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关联方,其交易减少不了国家税款,故不适用“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应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从国家审计署的执法审计中也可以看出,不以少纳税为目的的交易价格偏低,税务机关不应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更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9号《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列示: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现行税制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
调查发现,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5号《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列示:对消费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改进了白酒消费税制度,并会同财政部、烟草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从以上国家审计署的公告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价格偏低未侵蚀增值税税基,未少交增值税,所以审计署不认为增值税税制设计存在漏洞,但价格偏低确侵蚀了消费税税基,是以少交税款为目的,故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消费税税制,对纳税人应补缴的消费税进行核定。
如果关联方交易价格低于纳税人平均交易价格,能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补征增值税的话,国家审计署会直接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而不需要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消费税税制。
另外,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10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共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税收?发展?民生”与网友在线交流,肖捷局长在答复“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
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从肖捷局长的答复,也印证了关联方交易价格低于纳税人平均交易价格,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而只能遵从实体法的规定。
最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未规范税务机关的调整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从以上规定和分析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定价只要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调整纳税人交易价格的。
对纳税人运用关联交易定价,不管是否出于主观故意,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且不能允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利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认定标准、调整程序上予以明确,整合反避税法规,制定适合所有税种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