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不包括人工戏雪场所)、游泳(包括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戏水场所)、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安全监管。
市级滑雪、游泳协会按照职责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助各县(市、区)协会做好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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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
受理机构
文化体育局-文体市场科
( 2 )、变更、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地点需提交:
①深圳市罗湖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三(原件1份);
②原经营活动许可证(原件);
③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①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经营项目场地平面图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5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得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变更需提交材料:
( 1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得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5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6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体育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书面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体经字〔2011〕255号关于征求对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管的规定,总局各有关司局正在分头推进高危项目目录、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配套建设工作。
目前,已初步形成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起草完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现就项目目录及《办法》征求你单位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条例》以及监管实践,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现目录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为依据,由有关项目中心根据项目规律提出,并结合了市场普及程度和配套标准、职鉴等因素初步拟定。
对于一些确有危险性,但没有经营活动,或标准、职鉴配套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可在今后调整项目目录时根据发展情况予以考虑。
因此,请你单位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对首批拟定目录增加项目或删减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或删减项目的理由。
(二)对于暂不列入首批高危项目目录,建议在今后调整目录时增加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项目的理由。
(三)对目录申报、审核、论证、制定、调整程序,以及目录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四)其他与项目目录有关的建议。
二、根据《条例》,结合项目目录,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局已于2010年书面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但仍有个别意见未被采纳(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详见附件4)。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办法》及有关说明,所提修改意见应明确具体,并应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详细说明理由。
三、根据《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局还将征求有关部门对目录和《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将目录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