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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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专业工具和方法来收集、保护和分析电子数据,以获取和呈现法庭认可的证据。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民事等法律案件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 举证方式在法庭上,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方式,一般分为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明三种方式。

书证包括电子文件、打印文档、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证人证明则是指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相关人员。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举证方式,并且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和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能够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

2. 举证材料举证材料是指用于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各种材料和证据。

举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取证工具、取证记录、取证过程及取证结果等。

取证工具指的是用于进行数据提取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取证记录则是取证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文书材料;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全过程,包括取证的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取证结果,则是取证所得的各种电子数据。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举证材料进行充分准备和归档,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为后续的质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举证要求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举证要求,以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证结果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严禁伪造和篡改取证结果。

举证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结果必须得到法庭认可,即法庭应当审查和认可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整个取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才能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1. 质证程序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程序是指在法庭上对取证结果进行证实和证明的过程。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日渐完善,现阶段不少进出口业务都能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及完成。

笔者近期在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时均发现,办案部门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扣押外,亦会视案件情况而将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固定证据。

现笔者就手机内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以及辩护律师在其中的质证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一、涉及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以及审查,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另外,针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相关依据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以及多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标准1.《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0-2012);2.《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1-2012)3.《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2-2012)。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编号:GA/T754-2008);2.《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标准编号:GA/T756-2008);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编号:GA/T1069-2013)。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了解后,笔者认为,对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手机中所提取的相关证据,应综合法律及行业的规定、标准,进行分别质证。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在依据法律对涉案手机所提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可现行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进行分析。

电子证据的举证和规范

电子证据的举证和规范

有停止对电子证据运用的积极尝试。本文结合刑事司法实践, 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和规 范作一探索, 并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如 何 进 一 步规 范电子 证据 的运 用提 出 了参 考意 见 。
关键 词 电子证 据 举证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电子证 据 的举证
规 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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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总是 滞后 于 不断 变化 的现 实生 活 。 虽然我 国刑诉 法 没有 对 电子证 据 及其运 用 的 法律规 定 , 是 司法 实践 却没 但
( ) 一 举证 准备 鉴 定结 论应 当和 电子证 据一 并 出示 : 因为条件 设施 或者数 据信 如
钊‘ 事 电子证据 的特 点, 对刑 控方 在 开庭 举证之 前应 当做好 如 息 的机 密性 等原 因, 导致 展示 电子 证据 确有 困难 或不 宜展 示 的, 下准 备工 作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述准 备 工作 并非 是和 其他 庭前 准 在 当庭 说 明情况 后 , 下 不再 进 行 电子 证据 的演 示 和展示 , 而可 以结 备割裂 的 , 实 践操作 时应 当注意 和 《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在 人 关于庭 前 的其 他准 备工 作综 合进 行 。 首先 , 确认 电子 证据 的保 存状 况 , 包括 承载 电子 证据 的硬 件 合鉴 定结 论 ,通过 能 够证 实 相 同 内容 的衍 生 证据 进行 举证 和质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涉及数字设备的电子证据。

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指将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某个事实的作用。

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法获取许可,不能进行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盗取。

第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首先需要证明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未经过篡改或者伪造。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即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没有丢失或者被修改。

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被篡改、易被伪造的特点,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可靠性,以及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除了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质证也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环节。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材料进行辩论、提出质疑或者驳斥。

在进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对电子证据的解释和分析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解释和分析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电子证据的推断性,证人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等。

对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就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违反等。

还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涉及隐私侵权、恶意攻击等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保全、分析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过程。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举证与质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本文将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详细阐述。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举证对于从涉案电子设备或平台中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举证确保其合法性。

需要证明电子设备或平台的合法来源,例如取证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需要证明取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数据提取和保全。

需要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排除任何潜在的篡改或伪造。

2. 电子数据的可信度举证电子数据的可信度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确实和涉案事实相关,并且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操纵、篡改或伪造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调取证人作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可以提供取证过程的详细记录,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专家鉴定,证明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举证在涉案调查或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举证需要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以证明数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和证明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关联性举证: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和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证明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可以通过关联证据和其他调查结果,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可以通过专家解读和分析,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意义。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完整性质证完整性质证是指证据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质证需要证明数据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完整、完备,并没有遗漏、删除或丢失重要的数据。

可以通过详细的取证记录和报告、数据备份和镜像证明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科学性质证科学性质证是指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信息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法律诉讼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重要性、举证和质证的方法进行全面探讨。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与重要性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保存和呈现的过程。

电子数据取证可以包括从计算机、手机、网络等电子设备中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包括从社交媒体、云存储等网络平台中获取的数据。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取证通常用于发现、获取和保护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真实和可信。

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

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到各种个人、商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对其进行取证可以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传统的纸质证据在面对大量电子信息时难以有效管理和呈现,而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有效地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也越来越容易,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揭示这些行为。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方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需要进行电子数据的举证。

电子数据的举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原始数据的提供原始数据是指被诉讼一方所控制的电子数据,当另一方需要证明其主张时,可以向对方要求提供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通讯记录、文件资料等,通过提供原始数据可以有效地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2、取证报告的提供取证报告是指通过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公司、科技鉴定机构等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呈现的报告。

当事人可以通过取证报告来证明其主张,取证报告的提供可以有效地减少对方的质疑和挑战。

3、电子证据的呈现除了提供原始数据和取证报告,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证据的呈现来证明其主张。

电子证据与网络侦查的法律认定与取证规范

电子证据与网络侦查的法律认定与取证规范

侦查机关在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时,应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电子
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应记录收集、提取过程并制作笔录,由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02
审查与判断
审判机关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
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电子证据,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补充说明或进行
技术鉴定。
03
举证与质证
的身份和藏身之处。
04
法律认定与取证规范
在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的过程 中,警方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 程序和取证规范,确保了证据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总结与启示
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侦查技术的有效性
网络侦查技术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证据与网络侦查的法律 认定与取证规范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网络侦查技术与方法 • 法律认定标准与程序 • 取证规范及实践操作指南
目录
• 案例分析:成功运用电子证据和网络 侦查技术案例
• 挑战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应对策 略
01
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定义与特点
01
02
定义
特点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用于证明或反 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体系,为取证工作提供明确的指 导和规范。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挑战。
注重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隐私保护 和数据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人权 益得到保障。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证据种类之一的电子数据的范围、提取、审查等进行了归纳总结,有效地填补了刑事诉讼领域了一些空白之处,现笔者将根据《规定》制定的大环境以及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问题的经验及理解,对《规定》的核心条款及创新之处进行剖析。

一、《规定》中的创新之处及核心条文(一)《规定》较大程度地囊括现阶段刑事实务存在的各类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到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部分,已较大程度地将电子数据的四大要件——注册信息、渠道、载体内容囊括进来。

以现阶段使用覆盖率较广的微信为例,通过实名制电话号码注册的账号、以私信或朋友圈对外交流的私人及公开传播渠道、储存信息的手机端及供应商云端以及最后的内容部分,均系《规定》所包括的电子数据的范围。

在《规定》出台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十分模糊,实务中,在对各项证据进行分类时,电子数据部分常以“排除法”进行分类,即不属于其他类别证据而又与电子方面沾上边的,多归类于电子数据。

规定第一条的说明,对办案部门进行证据分类审查以及对辩护律师质证、辩论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均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规定》第一条也考虑到现阶段跨地区、跨国犯罪较多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外延范围的问题。

第一条第二款(二)部分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尽管对于大陆地区网民而言,微信系即时通讯的第一选择;但对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而言,LINE(韩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是较多人选择的应用软件;同样,在欧美地区,whatsapp(美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拥有最多用户。

《规定》对各类通讯软件采取进行囊括,显然系考虑到涉外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使用软件各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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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作者:易小琴
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17期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中人们选择电子形式进行信息创造、传播和存储的趋势显著,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司法领域,比如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之上。

然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实践中通常以书面形式代替电子证据“原件”。

与此同时,现阶段电子数据作为呈堂证据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试以“鉴定意见”为例,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问题。

关键词:电子数据举证质证鉴定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7—0074—02
当电子数据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在法庭出示时,缺乏专业知识的质证者很难对抗这种具有表面可信性的证据,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尤其困难。

随着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形式出具的电子数据将会更为常见。

[1]然而,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显著改变,鉴定人不出庭以及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从宏观上看是诉讼制度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是鉴定意见质证本身的缺陷。

解决这一问题,宏观上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微观上应规范质证规则和内容,转变质证方式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揭开鉴定意见举证与质证的面纱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根据指派或者当事人的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具专业意见。

举证的意思是出示证据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以支撑某种主张。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举证方在提出鉴定意见时需要注意鉴定意见须满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规范》对其作出的相应要求。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顾名思义,是指质证一方围绕鉴定意见,对其内容的形式和实质提出质疑并予以相应合理的证明,确定鉴定意见证明力大小,以排除欠缺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同证人证言。

举证与质证是司法证明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双方当事人的“你来我往”之中,案件事实得以逐渐明晰。

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举证和质证,不仅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推动司法公正的迈进,更重要的是鉴定意见对定案根据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二、当前鉴定意见举证与质证存在的问题
随着《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规范的陆续颁布,规范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然而,鉴定意见质证本身制度存在局限,另外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国情、经济和文化因子的影响,为实现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鉴定意见质证存在“走过场”的形式问题
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

因此,在庭审中鉴定意见通常独自出场,难见其鉴定人身影,法官、当事人就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专业知识背景的缺乏,再加上无鉴定可采性规则的指引,法官、当事人只能把焦点放在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于鉴定的原理、过程心有余而力不足,更别说向鉴定人提出专业的问题。

这样一来导致了法官过分依赖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直接被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采信率高,鉴定人成了事实的裁判者;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鉴定人无出庭的必要,因为是否出庭对法官裁判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无法事先獲悉鉴定意见书的全部内容,使其更难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疑。

[2]鉴定意见流于形式,合理有效的质证难以实现,法院当然无从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只得对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严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2.质证内容与规则的缺失问题
我国关于质证的内容、规则以及救济存在立法空白,仅在《民事诉讼法》中使用“质证”这一概念,而刑事诉讼中看到的也只是“询问”“发问”这样的字眼。

质证内容上操作细则的匮乏,导致司法实践中更多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

这样一来,鉴定意见制作过程的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

因为鉴定意见通常涉及专业领域,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法官、律师,无法准确解读,难以有效发问。

其实,面临尴尬处境的还有鉴定人,对于这些“非专业”提问,充满专业理论和术语的回答无法让人理解,使用普通语言又达不到准确表达的效果,这形成了一种悖论,“由无知者请有知者解决问题,再由无知者判断有知者解决问题的结论是否正确”,于是便造成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多集中于结论部分的现象,导致了质证“片面性”。

[3]
三、致力解决鉴定意见举证与质证问题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依赖于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整体诉讼程序改革的推进。

建立完善合理的诉讼制度以及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和方法的指导,才有可能解决目前电子数据取证结果举证与质证存在的问题。

1.完善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待建立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

[4]我们可以从美国的民事诉讼电子信息发现程序中得到
启示,案件在进入到法庭实质审理之前,通过该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法庭外遵循一定的规则,以获取到案件的相关信息。

庭前进行证据开示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充分的证据开示能够保证质证的有效性,因为这样一来,质证方就举证方所掌握的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有访问和分析的机会,不仅能对数据电文数据进行分析,还能对其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进行鉴别。

该制度能得到广泛应用在于其为质证者审查指明了方向,应围绕原始数据的准确复制件展开攻击,同时要确保证据开示的完整性以及以质证方能了解其内容的方式进行开示。

总之,良好的质证离不开电子数据证据的充分开示。

2.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有待规范
鉴定意见作为科学判断的性质赋予了其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的特征,本质上也是对它的要求。

然而,鉴定意见制作者的素质水平、鉴定过程中的条件设备等因素的影响,不带一丝主观性的鉴定意见很难存在。

鉴定意见的质证,即是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主观性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客观评价,因此,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方向性的指明,对鉴定人和质证方甚至法院来说无疑不是一种福音。

对鉴定意见书结论及分析部分的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取证工具的能力是否强大;鉴定意见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最后的意见是否有矛盾,意见是否明确。

[5]鉴定人的资质及专业能力、从业经验等也属于质证的内容范畴。

3.质证方法需要灵活转变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现大多依赖于庭上与鉴定人当面质证,然而正如上述问题所说,仅仅依靠与鉴定人的庭上询问质证易流于形式。

因此,对电子数据而言,书面质询与庭上质问相结合不失为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

一方面,书面质询促进庭上实质性质证的有效实现。

分析并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疏忽,如果不了解真实情况,仅凭猜测去发问,质证过程易脱离发问者的控制。

相反,对于鉴定意见提前进行书面质询,不仅能够获取信息,为发问做铺垫,且得到的书面回答,当鉴定人前后不一致说法出现时,还可以利用其降低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另一方面,通过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这样的过程,一系列有逻辑、有层次、有重点的发问,有利于让法官形成合理心证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4.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运用
鉴定意见是专家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托科学技术原理所作出的专业意见。

其专业性的特征尤为突出,为保证质证的质量,借助专业人员的解释成为必需。

我们可以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工作交由专家辅助人完成。

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聘请,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其获得法庭许可后,代表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证,询问鉴定人,检查鉴定的材料,并对鉴定意见的结论及鉴定过程发表专业意见。

法官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在质证阶段,经法官许可有权查阅当事人提出的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可以就鑒定的程序问
题和科学问题询问鉴定人,其意见可以以备忘录的形式提交法庭,以有助于法官对鉴定报告的审查判断。

[2]
四、结语
尽管电子数据举证与质证存在问题,有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更多的则是质证的方向和思路问题。

司法应该为其生长提供培育的土壤,确立好完善的制度,规范好明确的内容,落实好执行的方法。

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对于质证方的技术性知识和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从鉴定人的背景、资质入手,有助于对鉴定意见质证的明晰。

最终,从这些方法来看,律师应该在质证中起主导作用,与专家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1]
参考文献:
[1]刘波.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质证难的破解之道[J].重庆邮电大学报,2018(1).
[2]赵长江.论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司法鉴定,2011(3).
[3]贾治辉.鉴定结论的认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5).
[4]汪振林,畅君元,赵长江.电子证据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5]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509 U.S.579(1993)[EB/OL].http:/supct/html/92-102.25.html.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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