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民事案件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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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据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整理。

因具体问题、事例详细阐述的工作量过于巨大,故仅先就提纲与重点问题进行罗列,相关专题将陆续语音录制后发出)一、如何对案件要件事实进行高效、科学地分析?(一)案件要件事实确定的基本方法与步骤1、案由2、诉求3、合法性与妥当性的梳理(二)法庭庭长与审前程序1、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团队改革摸底中的两极分化(1)非自主立案(2)自主立案2、主审法官定案机制下庭长职能在立案阶段的转变(1)分担审前程序的部分职能(2)对当事人规范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A、诉状内容的审查要素诉讼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权利&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朴素诉求立案证据——胜诉证据B、诉讼材料的规范性审查诉状的格式技巧:层次分明、简洁明了证据目录的编纂技巧:要件事实为根目录,具体事实及证据为子目录,按时间发展顺序编排,证据与页码一一对应提交证据的形式:尽一切可能转化为书面方式并附带光盘或U盘3、与主审法官的顺利交接与沟通提示与放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难点】1、如何妥善解析案件的要件事实?2、如何准确把握诉讼指导的必要性、妥当性?3、如何构建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出现相左时的解决机制?4、如何理解与适用好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预防裁判突袭的科学方法【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方法:(1)前提条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2)释明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释明(3)防止裁判突袭的具体方法A、分步判决B、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4)不需释明的情形A、法律关系性质对案件裁判没有影响B、需要释明的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证据的一般规则(一)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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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民事案件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学员:蔡家瑶 目前我国法院正在试行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实行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改革措施能消除过去“法官举证,法院包打官司”的传统做法,还有利于培养法官,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发挥律师和公诉人的作用,使司法公正得以保证,使开庭审理有名有实,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充分保护,所以,研究举证责任对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很重要的。 举证是指提出证据并证明事实的行为。举证责任对举证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因为举证寓于诉权,诉权包含举证,之所以说是义务是因为谁起诉,谁就必须举出证据,不举证据则休谈起诉。所以,举证责任是举证者为证明自己提出诉讼主张的真实性而向法院提出证据并证明事实的责任。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提起者,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不仅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诉讼的实体利益,并且与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因为诉讼请求事项和所主张的事实和性质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符合程序法的要求那么就有可能胜诉,反之则有败诉的危险。因此举证责任应当是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责任。 举证依赖于法律。如果提起诉讼主张的事实和性质离开了实体法的规定,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足,就很难胜诉。例如把民事法律行为或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搞成刑事诉讼,这种不符合实体规定的举证是不能胜诉的,因此所举证据除具有真实性外,又要与程序法的规定相符,这样才有胜诉的希望。研究举证责任既不能偏重于实体说,也不能偏重于程序说,应将二者联系起来看,这样才有利于研究举证的效用。 研究举证责任,首先的问题是应搞清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基于主张事实而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这样的规则:(1)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的一方无须举证;(2)双方均不能举证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则败诉。直到现在,各国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虽与罗马法不尽相同,但其本旨与罗马法的规定并无大异。从各国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下述内容:(1)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否认的一方,即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积极事实是由“作为”而形成的,消极事实则是由“不作为”形成的,“作为”可以留下证据或被第三人所感知,因而能够举证,而“不作为”一般不会留下证据,也很难被第三人所感知,因而难于举证。(2)双方均主张积极事实时,双方均有举证责任。例如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中,被告一方提出了反诉,诉讼中的双方就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各自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3)双方主张同一事实,但又不完全一致时,由可能获得积极利益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诉被告曾向他借款1000元,被告只承认借款500元,由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1000元的事实会使他获得积极利益,故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4)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如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就要遭受不利的判决。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一条原则。依据我国《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如不能提出补充证据,法院也未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法院就应说服起诉一方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这就是说,在我国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不能尽其举证责任并不必然败诉,但是法院经过调查也收集不到必要证据,就要败诉,遭受不利的判决。(5)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有自由举证权,所谓自由举证权,就是有权提出证据所主张的消极事实为真实,但不同于自己未能提出证据遭受不利判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只有以下四个特点:(1)举证责任同诉讼中主张事实的行为有联系。这是举证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主张事实的行为是无所谓举证责任的,因此举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所主张的事实,超出这个范围、事实,诉讼中的双方均不负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与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有联系,因为只有诉讼中的双方才主张事实,双方以外的人是不会主张事实的,

因此举证责任只是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一种责任。(3)举证责任与审判机关的职能相联系。有责任举证的人是向审判机关举证,也就是向法院举证。因为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主张事实都是为了获得审判机关的确认,因此法院的存在,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是产生举证责任最重要的条件,没有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使,所谓举证责任是毫无意义的。(4)举证责任与审判结果相联系,诉讼中有责任举证的一方不能尽其举证责任会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具体来说,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能很好地尽其举证责任,就有可能得到有利的判决,否则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判决。举证责任并不是一般的任意的责任,而是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一种特定责任,这种特定性决定了举证责任首先是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不属于诉讼中的这一方,就属于诉讼中的另一方,因而都可以主张事实,也都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是审判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上文提出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提供证据这个问题上应尽的法律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个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问题,而是人民法院正确处

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法律手段。 几十年来,我国的民事审判主要是沿用了依靠审判人员调查、搜集证据的老方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审判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一方面可以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不负责任的乱起诉,乱反诉,乱反驳。第三方面,当事人不提供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也提供不出供法庭查证的任何线索,他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法院也由此及时作出判决,这样不仅促使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遵纪守法,也能促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可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强调当事人对实体申请提供证据已经成了习惯,而对解决程序问题却不够重视。当事人的主张,从性质上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主张,一类是程序主张。对实体主张要提供证据,对程序主张,也要提供确认程序事实的证据。例如,某甲提出请求某乙返还房屋的主张,某甲就应提供房屋属自己所有的证据,某乙非法侵占其房屋的证据,某乙若反驳自己并未非法侵占而是合法占有,那么某乙就应提供合法占有的依据。这时,某甲和某乙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解决实体问题,但假如某乙提出自己不是该案被告,请求法庭取消自己被告的资格,显然某乙的主张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主

张,那他就应提供自己不是正当被告的证据。总之,不论是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主张,或是第三人的主张;是上诉人是主张,还是被上诉人的主张,凡是提出主张的人都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他对自己的主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也提供不出供法庭查证的线索,或法庭根据他提供的线索,也未查到足够证据,法庭只能驳回其主张。 法院虽然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但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收集证据二者是不可偏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既调动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又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避免了“坐堂问审”的衙门作风。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即使查清案件事实,避免错误的裁判。从实践来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如索要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被告往往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原告只需提供他与被告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即可,而不必也不可能提供被告人不尽义务的证据。另外,有些证据当事人无法,也无权获取,法院就应当依职权取证,如:(1)必须由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或者科学鉴定才能确定结论的;(2)当事人或证人有特殊情况举证困难的;(3)当事人无法提取到的人事档案、工商档案、银行存款等资料的,(4)双方当事人对关键的事实所举的证据或陈述有矛盾的。对

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为弄清事实正确裁判,必须依职权取证。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举证,不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就简单地判其败诉,势必导致错案的发生,也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目的相违背。 在研究举证责任时,会时时相伴出现证明责任这一问题,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问题。西方法学界认为:负有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我国法学界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一直没有分歧,但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问题都有不同意见,有的把举证主题归于当事人,把证明主体归于法院。有的则认为证明主体既是当事人,又是法院,有人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真实证据。否则,就有败诉的危险。有人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不可分的,举证是为了证明事实,证明是举证的结果。有人认为,举证与证明是可以分 开的,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证明则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正是这种观点的多样不统一,才导致了我国一些法院办案质量不高。 我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是同一的。首先,诉者必须举证,如果诉者不举证,那么诉者的起诉就变得毫无意义,举证与证明是不可分的,举证是为了证明,证明寓于举证之中,诉讼中没有只举证不证明,也没有只证明不举证的,举证是证明是方法,证明是举证的效果。例如,举证者只是把一个证据交给法院,而不去证明这一证

据与案件的关系,那么就有败诉的危险。 其次,从诉讼的权利义务看,举证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从权利来讲,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事项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从义务上讲“谁主张,谁举证”离开了证明的举证,是很难达到目的的。 再次,从法律上看,举证就是证明。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了诉讼主张一方应提供证据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还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如果举证充分确实,如果所举的证据合乎实体权利义务,如果用符合有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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