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量刑规范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被视为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将就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进行梳理。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前提是审判公平。
只有审判公正,才有量刑公正的基础。
因此,保障审判公平,是量刑规范化步入正常轨道的必要条件。
这也意味着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如收集证据的规范、审判程序的规范等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评判案件是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才能保证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公正的。
其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罪犯,应该制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因为不同的罪行、罪犯,其犯罪的情况和影响往往是不同的,不能够完全一概而论。
当前的问题往往是在同一犯罪情况下,对犯罪的程度评判不同,结果导致了不同的量刑。
而实际上,基于同样的罪行,刑期应该是一致的,这也是量刑规范化的核心点之一。
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的罪行设置合理的刑期区间,并根据受害者、加害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惩罚方式。
再次,需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建立差别化刑法体系。
这种体系将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威望等进行综合评定,从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及相应的惩罚。
较轻的行为应该得到较轻的惩罚,较重的行为应该得到较重的惩罚。
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对同类犯罪行为进行差别性判决的情况,并可以规范判决结果。
最后,要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减少刑罚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惩罚方式、地点和期限,以及必要的保障措施等,并尽可能地消除人为因素对刑罚执行的影响。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
在实践中,需要从各个角度去考虑量刑规范化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针对性的制度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量刑建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反思与总结。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成效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这有助于促进检察官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
其次,量刑建议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减少量刑的随意性和偏差,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均衡性。
此外,量刑建议制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在实践中,一些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够,存在幅度较大或者过于模糊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时难以准确把握检察官的量刑意图,影响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造成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把握不够准确;二是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指导意见;三是对量刑情节的评估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在量刑建议的提出过程中,检察官与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采纳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依据和过程不够了解,影响了其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三)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对于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这可能导致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
例如,检察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量刑建议的公正性;法官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缺乏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导致监督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局及破解之策

关在提起公诉时往往 以被告人被判有罪为 目标 , 重 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 。 一个合理 的量刑结果 应 当是针对具体案件 的不 同情节 、 被告人 的具体情 况等作 出的个别化 的裁量 , 而缺少 了有关量刑 的事 实和证据 , 法官不得不从案卷着手 , 进行“ 办公室作 业” 。 这是一种不公开的量刑过程’ , 而这种量刑过程 的不公开将法 官在量刑 中的权力绝对化 , 容易滋生 腐败 。阳光是最好 的防腐剂 , 要实现量刑程序公 开 的价值 , 首先要求控辩双方就具体的量刑事实与证 据展开辩论 。《 意见》 要求侦查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收
随着社会的发展 、 人们法治素养的提高和对西 行 ) 》 ( 以下简பைடு நூலகம் 《 意见》 ) , 《 意见》 自2 0 1 0 年 l 0 月 1 方法治理念研究的深入 , 人们开始关注量刑环节的
司法 不 公 。 在 这 种背 景 下 , 为 了完 善刑 事 审判 机制 , 满 足人 民不断 增 长 的对 司 法公 正 的需 要 , 人 民法 院 在 第二 个 五 年 改革 纲 要 ( 2 0 0 4 ~ 2 0 0 8 ) 中首 次提 出建 立 相对 独 立 的量 刑 程序 , 量刑 程 序 改革 由此拉 开 序 日起 全 面试 行 , 改 革进 入 实质 性 阶段 。
( 一) 量刑 改革 的具体措 施
发布了 《 关 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试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7 — 3 0
从相关法律文件可以看 出, 我 国量刑程序改革
作 者简 介 :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 东省 阳谷县 人 民 法院法 官、 副庭 长, 研 究方 向 : 裁判 方 法与 审判理论 ; 王 宏伟 ( 1 9 7 3 -) , 女, 山东省 阳谷县 人 民法 院法 官、 科长, 研 究方 向 : 法 医学、 刑 法学 ; 岳越( 1 9 9 0 一) , 女, 山 东省 阳谷 县人 民 法院 书记 员 , 研
对完善中国量刑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中国量刑制度的思考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有时还存在着轻重失衡现象,有量刑标准缺失、量刑环节不公开、刑罚设置不合理等制度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重后果轻主观、重刑思想浓厚、执法动机不纯等主观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并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寻找其背后的力量,这种力量便是和谐。
量刑应以和谐为最高目标、最高指导原则。
标签:刑罚和谐法典和制定法并不使法官多余,法官的工作并非草率和机械。
[1]一、中国量刑现状成熟的量刑制度应当在空间上体现出均衡性和时间上体现出稳定性,我国目前的量刑制度离这种标准还有些距离,如:1、不同审判组织产生的量刑失衡。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的不同常常对同类甚至同一案件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
同时,同一犯罪可能会因审级不同、审判程序不同而造成量刑上不同。
2、地区差异产生的量刑失衡。
同是盗窃1000元,因地区经济差异,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还有的法院则免予处罚。
在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社会治安环境好的地区比社会治安差的地区在量刑上要重。
3、不同时期量刑的失衡。
在对刑事案件实行“严打”时期,为了“打出声威”,刑罚常常被加重,量刑失衡现象较为突出;而在公判大会上宣判的案件即便是在非严打时期量刑也相对较重。
引起这些现象的原因首先是立法方面不够完备:1、量刑方法不够科学和量刑标准的不完全统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还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倾向,致使现在关于量刑标准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少。
法官凭借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或者感觉,综合案情,刑的数值闪现于脑海,估量出对被告人判罚。
2、量刑环节公开不够。
量刑由法官或合议庭封闭地、独立地进行的一项裁判工作,控辩双方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
在被告作无罪辩护时,双方更是很少对单纯涉及量刑的事实进行辩论。
因而,被告如果是无罪辩护失败,他就失去了对量刑施加合理影响的机会。
法官在判决书中,几乎没有对量刑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和论证,无法使当事人明白法官的量刑是如何做出的。
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之思考

2 英 美 法 系 和 中 国 法 系 国 家 定 罪量 刑 的 程序 模 式
英 美 法 系 和 中 国 法 系 国 家 的定 罪 量 刑 程序 在 法律 传 统 、 律 制度 及 司 法 法 实践 中都存 在差 异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定
论我 国量刑 程序 改革之 思考
陈 凤
( 汉科 技 大 学 湖 北 武汉 武
摘
4 06 ) 3 0 5
要 : 年我 国量刑 程序 改革 富有成 效 , 仍存 在 对量 刑程 序 的认 识 、 论和 实践上 的 分歧 。我 国 近 但 理
应 在 合 理 借 鉴 国 外 成 功 经 验 基 础 上 . 构 独 具 特 色 并 符 合 国 情 的 量 刑 程 序 。 目前 我 国 建 构 量 刑 程 序 应 补 建
1 . “ 箱 操 作 ” 生 量 刑 结 论 3 暗 产
监视 官 等代 表 提 出量 刑 意见 并 辩论 . 最 后 由法官 裁判 随着 刑事 案件增 加及 审 判 负担 加 重 . 美 法 系 国家审 理 刑事 案 英 件 时适 用 陪 审 团 审判 制度 的 比例 越 来 越低 . 却保 留 了定 罪程 序 与量 刑 程序 分
定 什 么罪 的抗辩 缺乏 针对 性 。
量 刑 ”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 刑 程 序 缺 是 量 失 使 得 被 告 人 很 难 获 得 专 门 向 法 庭 陈
述 利 己 的 量 刑 主 张 机 会 . 难 以 与 控 方 也
在 陪审 团参 与 案件 中 . 审 团制度 的存 陪 在使 一 些 案 件 的法 庭 审理 出现 事 实 裁 判者 和 专业 法 官 明确 分工 . 定罪 量 刑 使 程序 完 全分 离 当检察 官 提起 控 诉 、 控 辩双 方 开展 辩 论后 . 审 团在 专业 法 官 陪 的法 律 意见 指 导下 . 据 常识 和道 德 裁 依
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量刑规范化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及其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建立起量刑公正、科学、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使量刑更加严谨、公正、合理。
当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一、完善量刑规则和标准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仍处于模糊、不确定的阶段。
这样会导致同种犯罪行为的量刑存在巨大的差异,对犯罪的预防和惩罚都有不利影响。
因此,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备的量刑规则和标准,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相关因素和判定标准。
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社会背景等因素。
二、建立科学的量刑模型目前我国的量刑机制仍然主要依靠司法人员个体判断的经验,难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优势。
因此,需要探索科学的量刑模型,以系统、全面、客观的方式对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和评估。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刑模型,能够提高判决的公正度和合理性,避免产生歧视性和随意性。
三、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是量刑规范化实践中的关键人物。
在建立完善的量刑规则和标准以及科学的量刑模型指导下,法官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充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这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处理犯罪案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加强罪犯的社会化管理量刑规范化的最终目标是预防犯罪。
因此,在对罪犯进行量刑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心理特点和社会背景,并采取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再次犯罪。
这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为罪犯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培训、康复和安置服务等。
总之,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实现量刑的科学、公正和规范化,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
五、加强量刑线上平台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量刑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需要建立在丰富、充分、准确的数据基础之上。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审判量刑的原则(一)依法量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已经成为至理名言,因此,在刑事量刑既要考虑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来进行量刑,但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量,不能根据主观意志自由量刑。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呈现出多发性与多变性,因此,在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性,要想做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在具体操作屮,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以及个案的差异性,全面把握量刑的标准。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非常严峻,抢劫、盗窃等重大社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将一般惩罚与特殊预防进行结合阐述,强调以社会的规范化意识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之适应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二、目前刑事审判量刑的基本情况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
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丁•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必然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的下降,损害了审判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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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点思考作者:岳碧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5期摘要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后各个地方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了我国的量刑制度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于此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初步展开,在改革与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量刑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岳碧寒,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61-02长久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偏颇倾向,量刑程序不独立,当事人参与程度不高,造成了比较明显的矛盾与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实现规范化量刑,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今年10月1日起,《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相继发布施行。
随后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工作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方案依据依法、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等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尝试采用不同的方法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过程中,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工作和学者们的关注与评价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程序改革博得了基层法院与学者们两方面的肯定与支持,但是正在进行的改革仍是出现了各方面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笔者就结合《量刑程序意见》提出几点思考。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谓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是指法院在维持现行的法庭审理程序模式的前提下,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之中,使之成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专门裁判过程,这也正是《量刑程序意见》所采取的改革模式,在不改变现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状态的前提下,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等阶段分别设置专门的量刑环节。
而事实上,关于如何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理论界与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即设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判中,使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成为形式审判中两个分离、并列的阶段。
支持完全独立量刑程序的法官大多是出于借鉴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阻隔纯粹的量刑证据对法官定罪过程的影响,避免有关量刑的酌定情节证据等在庭审过程中的提出使法官在罪责问题上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形成偏见。
但是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尤其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而言,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着重重的困难。
一方面,英美法系的独立量刑程序建立在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法官解决刑罚的适用问题,定罪和量刑程序也是分开来。
但是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用同等的权力解决罪、责问题,没有必要也将定罪与量刑完全分开,而且客观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如英美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和刑事案件分流制度的建立都是其量刑独立的基础,僵硬的照搬其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并不是明智之举。
另一方面,支持独立量刑程序的学者认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导致作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及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使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陷入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轻罪辩护的逻辑矛盾中,进而影响辩护效果,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辩护律师只需做好两手准备即可,在定罪阶段进行无罪辩护,在量刑阶段仍然可以就被告人被控告的酌定情节或品格证据等进行反驳辩论,这相对于以往传统的庭审程序中辩护人中无罪辩护轻视、忽视量刑辩护的情形同样是很大的进步。
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于辩护人而言只是面对确定的有罪判决不得不进行罪轻的辩护罢了。
二、量刑程序与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集中表现在量刑事实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
在试点改革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案件难以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无法对量刑事实独立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的案件控辩双方不愿意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量刑辩论难以组织。
这就使得量刑程序的启动有了很大的困难,那么,量刑程序到底是不是庭审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权利还是义务?我们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目的就是通过法庭量刑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一方面防止与量刑有关、但与定罪无关的证据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认定,另一方面在于提供控、辩双方影响量刑决定的机会。
正如程序法的意义一样,最终目的是实体正义的实现。
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很多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难以区分的。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情节犯",这类犯罪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成立犯罪的要件,从而使得量刑程序审理对象与定罪程序审理对象不具有区别性。
或者是在有些案件中控辩双方均不愿意对量刑问题展开讨论,在这些情形下强行启动量刑程序不仅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在理论上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考虑也无益,在消耗着司法成本的基础上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但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必须提出,《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关于量刑建议权的定位,可以结合我国的公诉理论来看,公诉是指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限制了审判机关的审判范围,是对审判机关的一种监督制约权力,同时包含着希望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处以一定刑罚的意思。
因此公诉机关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并不影响法院作出如何量刑的判决,从这一点说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程序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公诉机关的公诉权利之一。
三、控辩双方的合作模式在传统的庭审过程中,为了达到审查起诉的标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重点在收集被告人是否犯罪的有关事实上,而对于那些涉及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主观恶性、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等方面的量刑情节则通常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忽略。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工作重点在于说服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被害人过程、归于社会或他人的犯罪动因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往往在庭审中受到忽视。
这就更加的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极大的不利,从根本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
而量刑程序,尤其是量刑建议书的规定在侧面解决了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也应当将量刑材料一并向法院移送。
《量刑程序意见》同时规定了量刑建议书应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这提高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收集调查标准,根据这些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都必须对被告人的更加全面的收集,尤其是在达到公诉标准的情况下,补充侦查的重心更应该放在量刑证据的调查方面。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于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加深了被告人对于量刑程序的参与程度,是对辩护权的保障。
在量刑程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安排了控诉双方针对量刑有关的证据各自披露所掌握的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各自的意见,并相互间辩论反驳,在一定程度上是控辩双方对于量刑证据和信息的共享,对法官进行最后的量刑共同施加影响,这是控辩双方有对抗向合作模式的转变,使得对案件的审查更加深入,其结果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四、完善量刑证据规则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际上是独立于定罪程序的,尤其在庭审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内容对被告人的意义是不同的,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基本事实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起码要求,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承受刑罚处罚的逻辑起点,而量刑情节只是在基本事实明了的情况下对有关犯罪的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以判定案件的恶性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被告人所应遭受的刑事处罚的幅度,二者对于被告人的不利益完全不同,所有的定罪事实都不利于被告人,而量刑情节则有可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因此相对于我国传统中在定罪事实中的严格证明标准,新设的量刑程序应该有其独特的自由证明标准。
如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非自愿的证据等,在定罪阶段被严格禁止的证据都可以在量刑阶段提出,并作为量刑的依据。
有关的排除规则只适用于那些通过特别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所获取的证据。
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笔者赞成采用原属于英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具体而言,在两种可能存在的相反事实认定中,只要其中一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相对另一种事实更具有优势,那么,法庭即应确信该种事实的成立,并将作为裁判的依据。
当然,这种"优势证据"的标准,也可以被称为"高度的可能性"。
《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标明着我国的量刑程序开始走向公开性、透明性和适度对抗性。
但是量刑程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行试点改革中还存在着种种缺憾,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完善的量刑程序有待进一步发展。
在如何构建量刑程序的问题上,是相对独立还是完全独立;以及相关的量刑建议权的设置,证明标准等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对现行改革方案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与办法。
注释:①陈瑞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②林劲松.论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建构.南都学坛.2008(5).③仇晓敏,温克志.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9).⑤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参考文献:[1]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2).[2]陈国云.我国量刑程序完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沧桑.2010(4).[3]宋燕敏.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4]汪建成.量刑程序改革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中国检察官.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