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_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_20100913【法发(2010)35号】2010100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闽高法发(2010)21号2010年9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采取连诚的方法确定调节比例后,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的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调节比例,再次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湘高法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0]21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本省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本条第(3)项规定之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⑵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⑶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7.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1⽇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
量刑规范化改⾰和量刑建议改⾰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司法责任制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要⾼度重视,统⼀思想认识,统⼀标准尺度,精⼼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深⼊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缓刑的适⽤,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6⽉底前,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赣高法[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李琴•内容摘要: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效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拟不采纳的前置性程序存有争议。
实践层面并不完全认可量刑建议的预决效力,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局限于法定五种例外情形。
为防范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防 止量刑建议畸形绑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宜采用“审查接受型”量刑建议采纳模式,坚 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量刑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量刑建议存在基础事实证据不足、审理阶段量刑事实出现新变化、法律适用错误、缓免刑适用错误、与类案处理不均衡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当”而不予采纳,但不予采纳应受建议调整的程序制约,并强化文书“刚需说理”。
关键词:认罪认罚;明显不当;程序制约;刚需说理如何在现行立法框架内缓解“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定义务对司法造成的不利影响,成 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
现有研究对法院审查量刑建议的模式、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程序制约等问题关注度不够。
本文结合立法规范 和理论研究,试图从法院视角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反思和总 结,以期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提供参考的标准,避免法院沦为“橡皮图章”,维护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问题的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立法标准模糊引发理论争议(一)量刑建议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 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罪认罚案 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
从权力属性看,传 统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1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量刑建议权准裁判权性质,加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要 求,引发检察权是否会僭越审判权的重大争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云高法[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高法[2010]3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了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我院从云南省的实际出发,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细化,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实施细则》,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5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即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和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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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布单位】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发【2010】35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
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
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0】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
(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
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
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
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
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5-2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版)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
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
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
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 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 人民法院在送达起
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六条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
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
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
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
5-3
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
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 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
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 ,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 接受质证。
第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
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
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
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
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
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
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
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
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5-4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04版)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
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
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
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
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
(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
并接受质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
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
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七、人民法院发现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
5-5
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量刑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
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
意。
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应当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
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审判
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十一、裁判文书中的量刑说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
(3)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再审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可以参照本意见进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