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的规范与适用
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

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探究先行调解性质的必要性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制度做了多处修订,其中引人瞩目的一处是增设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先行调解的创设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增添了一种新类型的调解,体现了立法与司法中“调解优先”的理念,也贯彻了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思想。
在法律规定先行调解后,第一审程序中的调解就已经覆盖了程序的各个阶段: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中,有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包括立案调解和其他审前调解在内的开庭前的调解;在“开庭审理”阶段,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的调解。
然而,立法新增的先行调解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调解?它是立案前的调解,即通常所说的诉前调解还是受理后的调解,即进入诉讼后的调解或者说诉讼中的调解?不同答案将影响甚至决定对以下问题的处置:1.诉讼费的交纳。
如果是诉前调解,原告无需缴纳案件的受理费;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则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调解成功则减半交费。
2.调解的主体。
如果是诉前调解,法院可主要采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织进行调解;假如是受理后的调解,虽不排除某些情况下委托调解,但多数情况下要由法院自己进行调解。
3.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处理。
如果是诉前调解,就需要适用此次修法新设立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如果是受理后的调解,法院就可以直接把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
4.调解失败时程序的发展问题。
如果是诉前调解,需要考虑采用适当的方式将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相衔接,而假如是受理后的调解,这一问题根本就不会发生。
5.调解中特殊情况的处理问题:被告一方面同意参与调解,另一方面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案的争议提起了诉讼,如果是诉前调解,由于此时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障碍,另一法院完全有权受理被告提起的诉讼,而一旦另一法院受理了该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调解的法院就要把案件移送到另一法院审理;如果是受理后的调解,诉讼系属所产生的效力将阻止另一法院再受理此案件。
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题2023-10-30contents •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先行调解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先行调解制度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先行调解制度的未来展望目录01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主持或委托调解机构主持,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先行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避免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先行调解制度的定义先行调解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先行调解制度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先行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民事诉讼中,先行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先行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我国先行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先行调解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促进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广泛应用和规范化发展。
先行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先行调解制度起源于美国。
在美国,调解制度被称为“诉讼外调解”,是指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
当时,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在诉讼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先行调解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应用。
02先行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当事人同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先行调解时,调解程序才能启动。
符合法定条件在某些特定的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了必须先行调解的情形,如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先行调解的启动条件调解程序应由一名中立的调解员主持,该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中立调解员调解会议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参加调解会议,就纠纷进行协商和讨论。
经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03先行调解的程序规则0201先行调解的结果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先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先行调解告知书模板

先行调解告知书模板示例1:尊敬的被调解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向您发出先行调解告知书。
一、调解双方信息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被调解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调解机构: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二、调解事由及目的您与对方之间发生了__________的纠纷,合理、平等、自愿、公平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原则与目标。
我们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合理的协议,解决纠纷,实现和谐发展。
三、调解程序及权利义务1. 您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先行调解,如果您选择接受,应按时参加调解,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通知调解员。
2. 您有权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配合调解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3. 您有权自由陈述事实、提出要求、意见、建议以及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和修改。
4. 您应当真诚合作、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尊重调解员的管理和规定。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将依法、公正地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纠纷,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工作的结果将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记录,您有权对协议进行审核、修改、确认。
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调解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标准可与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协商确定。
六、信息保密调解员对您的个人信息及调解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您的同意,调解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七、附则1. 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将终止调解,并依法进行其他解决纠纷的程序。
2.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联系调解员或调解机构。
请您在收到本告知书后____小时内,向调解员或调解机构确认是否接受本次先行调解。
谢谢您的配合!调解员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被调解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示例2:先行调解告知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方便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我方决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先行调解机制。
本文将就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意义、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意义1.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通过先行调解,可以将大量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诉讼前化解,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先行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讼过程中的时间、金钱成本,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
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锻炼自己的沟通、协调、谈判等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或欺骗。
2.合法原则。
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
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四、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程序1.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解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告知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3.调解准备。
调解员在调解前,了解案件情况,准备调解方案。
4.调解实施。
调解员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生效。
法律援助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调解不成。
如果调解不成,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注意事项1.明确调解员资格。
民诉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浅析

二、关于先行调解制度适用阶段的观点争议 ( 一) 司法实践层面的观点
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定性,从各自所处角度出发, 理论与实务观点存在一些差异。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奚 晓明法官 为 代 表 的 实 践 论 提 出,“先 行 调 解 的 适 用 时 间并未有所限制,只要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即可, 至于是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尚未立案 之前,还是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移送业务庭审理 之前,抑或是开庭 审 理 前 或 者 开 庭 审 理 后 均 在 所 不 问。”以能实际化解矛盾为目的,持实践论的司法工作 者往往倾向于将其存在与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 延伸至立案后、甚至审判阶段。司法工作者往往基于 高效审判、迅速结案的角度进行衡量。一个成功的调 解能高效且迅速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 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学者更加倾向于从其字面含义解读这一制度的具 体适用范围。要明确法律术语具体含义的适用,必须 将其置于特定的情景下,而不是仅从理论层面下定义。 先行调解中蕴含着时间阶段的层次区分,应该对它做 出时间限制。“先行”的“先”体现在先实行、先进行, 即先于某个特定时间或程序运行而进行。通过文义解 释,将这一制度限于目前有效的法律规定中,严格界定 了其法律来源正当性以及适用的合法性。
盲从性地将案件分流调解,存在一个弊端,容易出 现“漏网之鱼”。对一些重大案件来说,其性质本身存 疑,需要通过庭审,甚至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方式审理, 却在立案前的阶段就被轻易调解而结束诉讼程序,这 样虽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却是对法律的轻视,对社 会秩序,甚至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损害。
三、小结 “先行调解”制度被《民事诉讼法》确认已有数年 时间。这一制度的规定,为诉前程序分流以及诉调对 接机制提出了一个有效的衔接,但其还存在一些方面 的立法空白有待完善,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 差异性有待解决。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在 这 样 具 有 优 势 的条 件 之 下 . 应 该 将 传 统 的调 解 和 现 代 的 调 解 区分开来 , 因为他们不论 是在处 分权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以
及程序正 义方面 . 都 有 着 很 大 的不 同 。 关 于 我 国 民事 诉 讼 中
2 0 1 7年 5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c o n o mi c s (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主义 特征 . 将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民 事 诉讼 制度 体 系形 成 。【 I ] 关 于 这 一 制 度 的 建 立 以及 完 善 . 其 可 以 将 社 会 的稳 定 发 展 良性 促 进. 还 可 以维护社会 和谐 . 从 而 也 可 以促 进 我 国 法 治 社 会 的
建设 . 将 社 会 主 义 的法 治 以 及 民 主 加 强 . 将 我 国 的 长 治 久 安 更 好 的维 护 。 现 如 今 的社 会 是 一 个 诉 讼 爆 炸 的 时 代 . 关 于 当 事人处分 权强化的调解 . 快 速 的解 决 纠 纷 以及 关 于 司 法 压 力 主要 手段 的 再 次 复 兴 的缓 解 . 都 有 着 极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但 是
情 绪 。而 温 和 的 民 事诉 讼 . 可 以 将 人 们 的愤 怒 情 绪 缓 解 . 使 得 人 们 可 以通 过 理性 的 思 维去 思 考 问题 .这 样 也 就 会 将 人 与 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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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的规范与适用
信息来源:2012.10.17 人民法院报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又提供了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先行调解的程序定位
先行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
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既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
概言之,先行调解既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疏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调审合一,不仅调解法官和主审法官重合,而且也没有独立的调解程序,因此,存在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问题,并一定程度存在“以判压调”、“以调拖审”的现象。
先行调解制度的正式入法,即旨在通过构建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实现“调审分离”。
事实上,伴随着正义内涵的扩展和对法院功能的重新认识,许多国家纷纷探索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进行吸收、整合,使之成为法院解决纠纷机制的组成部分,即司法ADR。
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司法ADR还被设计成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如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探索实行的诉前调解,将诉讼中的调解向立案前延伸,通过调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调解,灵活运用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机制,满足了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不同要求。
总之,作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具有准司法性质,是以法院为管理、监督甚至主持机构,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但又与审判程序截然不同的裁判外纠纷解决制度,其作为案件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纠纷解决途径,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在诉讼开始之前就进行,与审判途径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先行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作为先行调解的一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先行调解程序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入先行调解程序、选择调解的内容、自主决定是否让步等。
自愿性是调解的根本特性,自愿原则体现了法院对于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
在先行调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先行调解程序中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对调解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
调解的私密性促使双方尽可能表达其真实意图。
出于同样的原因,调解记录也不允许用于调解失败后的诉讼,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4.效率原则&诉前先行调解潜在的问题或风险,主要是拖延诉讼及妨碍行使诉权。
为避免这些问题,应当明确先行调解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并注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自愿,不片面追求和解或调解率。
先行调解程序的构造
1.先行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规定,可根据诉讼人数、案件性质、争议内容、标的金额的不同,将案件分为强制调解、自愿调解和不适用调解三种类型:(1)强制调解,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案件种类。
根据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和程序与纠纷相一致原理,我国强制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离婚纠纷、收养纠纷、监护纠纷、继承
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共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有部分的管理发生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争议金额比较小的其他财产纠纷等。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或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或向国外送达的除外。
(2)不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3)自愿调解的案件类型,则是指除了强制先行调解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之外,其他案件均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2.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在先行调解中应明确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先行调解程序原则上依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启动。
同时,如一方当事人申请先行调解,对方当事人未明确拒绝的即视为默示认可。
此外,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调解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这类案件无论当事人是申请调解还是提起诉讼,都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
3.先行调解的进行&先行调解原则上在法院进行,也可灵活掌握,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其他地方如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由于先行调解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系属,不便由各审判庭来负责管理,所以应设立专门负责先行调解的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具体安排不同的调解主体,进入调解程序,决定调解员的回避等事项,并对经由不同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4.调解结果及效力&先行调解包括调解成功和调解不成两种结果。
调解成功,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法院调解书一经制成,产生与生效裁判同样的法律效力。
先行调解不成的,应当转入诉讼程序,及时进行裁判。
5.调解费用&先行调解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先行调解不预收诉讼费。
如果当事人通过先行调解达成了协议当场及时履行或者原告撤回起诉的,不再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收费也应当低于正常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实践中某些法院仅收取标准诉讼费的10%至20%。
先行调解程序实施的保障机制
作为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一种新方式,先行调解程序的顺利运行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其中,常设性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设立及其可持续发展是关键。
对此,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经验,从社会人士(如选择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中选任一定数额的民间调解员,制定调解员名册置于法院,以供申请先行调解的当事人挑选。
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挑选出一至三名担任调解员;当事人无法确定的,由法院代为指定。
根据案情,法院可以指派调解法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席,另选两名调解员组成合议庭。
法院负责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报酬方面可以按照工作日支付。
同时,为了发挥制度的灵活性,法院可以选聘一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临时调解员;对于特定案件,法院可组织临时调解员进行调解,给当事人以专业化的服务。
在此所涉及的机构组建、经费保障和调解员的职业化等问题,都至为重要。
新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先行调解程序,开启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进程,但只有建立了完备的保障机制,才能让制度正常运行,实现审判与调解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