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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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94种1022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12月1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我省公布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后,改按我省规定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本通知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的原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不做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做为基本药物销售的零售指导价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向我局申报并由我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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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6]36号)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
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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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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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冀价管[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0〕5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429号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结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我局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标明的剂型);2、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3、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4、《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5、《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6、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 物 价 局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价经费[2010] 27号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经研究,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收费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一)规定。
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 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委托方原因需去外地执行业务的,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一式三份,需翻译为外文本可另收翻译费,翻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方协商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应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七、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冀经价费字﹝2001﹞2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6c60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da.png)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号二00三年三月五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
1,《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和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两部分组成。
2.对列入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省物价局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市物价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个别调价项目,如市物价局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3.列入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委托县级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4,对于《河北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时,如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附件一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附件二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1.九年义务教育杂费、全省性的重要高等教育(含普通中专)收费2.重大的医疗服务价格3.国家计委委托的价格听证项目二、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天然气价格3.居民生活用煤气、液化气价格4.供暖价格5.出租车运价6.城市公共汽车票价7.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8.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9.高中教育收费10、污水处理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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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标 签】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价行费﹝2001﹞19号 【发文日期】2001-06-07 【实施时间】2001-06-0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你们所报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 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执行冀价行费[1998]281号文件规定的计价公式和运杂费、损耗费费 率。 本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