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厂区进出管理办法

厂区进出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维护厂区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三、人员进出管理(一)本厂员工1. 员工应佩戴厂牌,凭厂牌进出厂区。
2. 如有遗失厂牌,应及时向人事部补办。
(二)外来访客1. 访客需在门卫处登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来访事由、被访部门及人员等。
2. 经被访人员同意后,由门卫发放访客证,访客凭访客证进入厂区。
3. 访客在厂区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
4. 离开时,访客应将访客证交还门卫。
(三)施工人员1. 施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施工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在门卫处登记。
2. 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厂方提交施工人员名单及施工期限。
3. 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施工证,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区域活动。
四、车辆进出管理(一)本厂车辆1. 本厂车辆应登记在册,凭车辆通行证进出厂区。
2.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二)外来车辆1. 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前,需在门卫处登记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来访事由等。
2. 经许可后,领取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
3. 装载货物的车辆,需接受门卫的检查,确保货物与申报相符。
五、物品进出管理(一)带入物品1. 员工带入个人物品应在门卫处登记。
2. 外来施工人员带入工具、材料等物品,需经门卫检查并登记。
(二)带出物品1. 本厂物品带出厂区,需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
2. 门卫有权对带出物品进行检查,核实与出门证内容是否相符。
六、安全管理1. 门卫应24 小时值班,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2. 厂区内设置监控设备,对进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和车辆,门卫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2.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由厂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车辆人员出入厂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区车辆和人员管理,确保厂区安全、有序,保障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厂区车辆和人员出入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厂区内车辆分为厂内车辆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厂内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第六条厂内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外来车辆进入厂区,需经厂区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八条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逾期需重新办理。
第九条外来车辆进入厂区时,应减速慢行,遵守厂区交通规则。
第十条厂区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进行登记、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厂区人员分为厂内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厂内人员凭厂牌出入厂区,不得借出、转借或冒用他人厂牌。
第十三条厂内人员应遵守厂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进入厂区,需经厂区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五条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逾期需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应遵守厂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厂区保卫部门负责对人员出入进行登记、检查,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厂区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扣留厂牌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车辆和人员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厂区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本厂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厂区人员车辆物资出入门管理办法

厂区人员、车辆、物资出入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厂区安全管理,规范人员、车辆及物资的出入,确保厂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及物资。
三、人员出入管理1. 员工出入- 员工应佩戴厂牌,凭厂牌出入厂区。
厂牌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补办。
- 员工上下班应按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的出入口,不得迟到早退。
- 员工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如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
2. 访客出入- 访客须在门卫处登记,填写《访客登记表》,注明来访事由、来访时间、被访人等信息。
- 访客经被访人同意后,由被访人到门卫处带领访客进入厂区。
- 访客在厂区内应遵守厂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
- 访客离开时,应由被访人陪同至门卫处登记离开时间。
四、车辆出入管理1. 员工车辆- 员工车辆应凭车辆通行证出入厂区,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 员工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秩序。
2. 访客车辆- 访客车辆须在门卫处登记,领取《临时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厂区。
- 访客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 访客车辆离开时,应将《临时车辆通行证》交还门卫处。
3. 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注明车辆类型、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
- 运输车辆在门卫处接受检查,核对货物信息无误后,方可进入厂区。
- 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不得随意倾倒货物。
- 运输车辆离开厂区时,应再次接受检查,确保货物与进入时一致。
五、物资出入管理1. 物资进入- 物资进入厂区时,应在门卫处登记,注明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 贵重物资、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物资进入厂区,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物资进入厂区后,应及时送达指定地点,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堆放。
2. 物资带出- 物资带出厂区时,应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
厂区人员进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区人员管理,保障厂区生产、生活和办公秩序,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员工、临时工、外来参观人员、供应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厂区人员进出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进出登记第四条厂区出入口设立专门的登记处,负责对进出厂区人员进行登记、核实身份。
第五条厂区人员进出必须遵守以下程序:(一)来访人员:来访人员需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厂区。
(二)公司员工:公司员工需佩戴厂牌,凭厂牌进入厂区。
(三)临时工:临时工需持有《临时工工作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厂区。
(四)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参观人员需提前预约,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厂区。
(五)供应商、承包商:供应商、承包商需持有相关资质证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厂区。
第六条登记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人员身份,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人员进出登记表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厂区人员进出时,需接受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携带物品:检查人员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危险品。
(二)个人行为:观察人员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三)厂牌、证件:核实厂牌、证件是否有效。
第十条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厂区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厂区内部实行分区管理,不同区域对人员进出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厂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和人员进出规定。
第十三条厂区内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二)不得在厂区内部吸烟、饮酒、赌博等。
(三)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厂区。
(四)不得在厂区内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厂区内部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厂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厂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本厂人员进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临时工等。
三、管理制度1. 人员出入登记(1)所有进出厂区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填写《人员进出登记表》。
(2)员工凭本人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进出厂区;外来人员凭厂内接待人员出具的临时出入证进出厂区。
2. 出入时间(1)上班时间:早上8:00至下午18: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3:00。
(2)下班时间:下午18:00至20:00。
(3)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进出厂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厂部批准。
3. 人员通道(1)员工通道:厂区设有专门的员工通道,员工凭工作证进出。
(2)外来人员通道: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
4. 保密制度(1)厂区内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参观、拍照、录音、录像等。
(2)涉及公司机密的项目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3)外来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机密带出厂区。
5. 临时工管理(1)临时工需经过厂部审批,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
(2)临时工须遵守厂规厂纪,服从工作安排。
(3)临时工在厂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厂部有权解除用工协议。
6. 违规处理(1)未经允许,擅自进出厂区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罚款。
(2)泄露公司机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违反厂规厂纪,扰乱生产秩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厂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厂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厂区工作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厂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
1. 人员出入管理
(1)工作人员凭厂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出入厂区。
(2)外来人员需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厂区。
(3)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接受门卫的询问、登记。
(4)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外出,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临时外出手续。
2. 车辆出入管理
(1)厂区内车辆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规停车。
(2)外来车辆进入厂区,需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并接受门卫的询问、登记。
(3)厂区内禁止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行驶。
3. 安全保卫
(1)厂区大门设门卫,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询问,确保厂区安全。
(2)门卫需对可疑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3)厂区内设置监控设备,对重点区域进行监控,确保厂区安全。
4. 保密管理
(1)厂区内涉及保密信息的区域,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
(2)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密区域。
四、奖惩措施
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厂区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厂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进出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厂人员进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秩序井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临时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人员进出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出入规定第四条员工出入厂区:1. 员工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厂区。
2. 员工应遵守厂区规定,佩戴厂牌,保持仪表整洁。
3. 员工进入厂区需经过安全检查,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检查。
4.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5. 员工因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临时工出入厂区:1. 临时工凭本人身份证、临时工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厂区。
2. 临时工应遵守厂区规定,佩戴厂牌,保持仪表整洁。
3. 临时工进入厂区需经过安全检查,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检查。
4. 临时工应遵守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5. 临时工因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外来人员出入厂区:1. 外来人员凭邀请函、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厂区。
2. 外来人员应遵守厂区规定,佩戴厂牌,保持仪表整洁。
3.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需经过安全检查,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检查。
4. 外来人员应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得随意走动、逗留。
5. 外来人员因事外出,需经接待部门批准。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保卫第七条厂区设有安全检查站,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身份证件检查;2. 携带物品检查;3. 着装检查;4. 行为举止检查。
第九条保卫部门负责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包括:1. 维护厂区秩序,保障生产安全;2. 监督执行本规定;3. 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以下处理:1. 警告;2. 记过;3. 离职;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厂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钢政办发[2005]91号关于下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现将《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望遵照执行。
实行厂区人员凭证出入是公司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5月31日起将试运行,6月15日将全面正式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和外来人员学习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时申办出入证件,服从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制度执行的,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
各单位应将职工进厂刷卡与劳动考勤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对刷卡人数与应到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考核。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保卫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通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5年5月26日印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厂区人员出入管理,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厂区是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地区的主体生产区域(公司主体围墙和直管门岗范围以内)。
凡出入武钢厂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厂区人员出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出入证件的核发及管理。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武钢职工工作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武钢职工身份的审核、确认和劳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负责所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并对办证人员在厂区内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负责。
第二章人员出入第五条凡出入厂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经指定的门岗出入,禁止从铁路等其他通道出入,严禁翻越围墙和护栏。
人员进出门岗时,必须主动刷卡或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证件;乘坐直达厂区内通勤车的人员,上车时必须主动刷卡。
严禁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出入证或使用超期出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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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
钢政办发[2005]91号
关于下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
现将《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望遵照执行。
实行厂区人员凭证出入是公司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5月31日起将试运行,6月15日将全面正式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和外来人员学习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时申办出入证件,服从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制度执行的,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
各单位应将职工进厂刷卡与劳动考勤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
内部管理。
对刷卡人数与应到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考核。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保卫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通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5年5月26日印发
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厂区人员出入管理,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厂区是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地区的主体生产区域(公司主体围墙和直管门岗范围以内)。
凡出入武钢厂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厂区人员出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出入证件的核发及管理。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武钢职工工作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武钢职工身份的审核、确认和劳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负责所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并对办证人员在厂区内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负责。
第二章人员出入
第五条凡出入厂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经指定的门岗出入,禁止从铁路等其他通道出入,严禁翻越围墙和护栏。
人员进出门岗时,必须主动刷卡或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证件;乘坐直达厂区内通勤车的人员,上车时必须主动刷卡。
严禁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出入证或使用超期出入证。
第六条厂区内武钢所属单位的在岗职工及厂区外武钢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厂区上班的在岗职工,凭开通了出入证功能的电子版工作证出入。
未开通出入证功能的工作证不得作为出入厂区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与武钢所属单位有有效经济合同或劳务关系、需进入厂区工作10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凭门禁管理卡出入;进入厂区工作10天以内的外来人员,凭武钢厂区人员临时出入证出入(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供查验)。
第八条临时运送货物的车辆驾、乘人员凭临时运输出入证出入(每车限定3人以下)。
第九条集体进厂短期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凭团体参观学习证出入。
第十条来武钢视察、检查工作的中央、省、市等上级单位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陪同入厂。
第十一条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人员,可经门岗确认后放行;非执行紧急任务的司法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在门岗登记,经报保卫部指挥室向对口武钢单位核实后放行。
第三章人员出入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均应由单位办理公司统一制作含有电子芯片的工作证。
需进入厂区的,由所在单位凭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核确认的职工工作证基本信息
电子表格向保卫部申报开通厂区出入证功能后,方可作厂区出入证使用。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门禁管理卡由武钢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归口申报办理,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办理程序为:
1、申办单位应按确保安全和治安稳定的原则,在签订涉及外来人员进厂的经济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的附件,明确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武钢有关规章制度,并明确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2、申办单位根据合同严格核定实际进厂的外来人员人数(其中劳务人员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核实),并逐一审核其身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确定其办证有效期限,分类并分单位进行编号、登记建档,填写申报表,将申报表、合同及附件报保卫部办证中心审核,同时按100元/人交纳押金。
3、申办人员持身份证到保卫部办证中心集中照相办证。
4、持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入厂期限的,由对口武钢单位填写申报表到保卫部办证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武钢厂区人员临时出入证办理流程:
临时进厂工作10天以内的外来人员,凭武钢接洽单位的证明或本单位介绍信(须经武钢接洽单位证实)、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保卫部办证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临时运输出入证随车使用,当日有效。
办理流程为:
临时运送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在保卫部办证中
心或指定门岗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时,以有效身份证件换领该证,出厂时换回。
第十六条团体参观学习证当日有效。
办理流程为:
外单位进入武钢厂区参观学习交流的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武钢接洽单位核定人数,凭单位介绍信经公司办公室审批后到保卫部办证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工作证和门禁管理卡出现遗失的,应及时告知原申办单位和公司主管部门,并在《武钢工人报》登报挂失后,凭原申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登报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部办证中心补办;损毁的,应由原申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将损毁证件交还保卫部办证中心销毁后补办。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对所属职工及外来人员的基础管理台账,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动态管理。
对离休、退休、居休或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作证应及时回收并通知保卫部办证中心终止其出入证的使用。
对由本单位申办门禁管理卡的外来人员,应加强管理。
在其工作结束不需要再进入厂区时,应将其门禁管理卡回收。
对在办证有效期内中途离开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保卫部办证中心取消其门禁管理卡。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办证申报工作。
对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要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办证;不得为因严重违规而取消入厂资格的
人员继续申办;不得为与本单位无工作关系的人员办证。
第四章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条武钢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持证人员在厂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的,按事故管理考核办法或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对申办单位予以考核。
外来单位、武钢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未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违约每次考核500元。
第二十一条进入厂区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可暂扣或没收其出入证,按违规或违约每次考核5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入厂资格。
为其申办证件的单位有义务协助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实施。
原《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199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