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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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广西壮族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广西壮族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试题汇编【2012 年- 2022 年打印版】 (二)1、单选题行政公文的印章盖章位置很重要,印章用印要求是_____。

A : 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B : 上压正文,下月年月C : 上压正文,下不压年月D : 上不压正文、下不压年月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加盖印章应严肃认真,应做到上不压正文,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

第 1 题所属考点-《行政法》2、判断题会议纪要与其他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可以不加盖印章” 。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参考答案:错误(否) 答案解释:解析:会议纪要与其他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不加盖印章” ,多了“可以二字”。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由于某化肥厂长期排污,该地域内两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A : 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 3 年C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 : 本案由化肥厂承担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A 项正确,受害村民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B 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C 错误。

在举证责任上,无过错责任要求由侵权方就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D 正确。

第 3 题所属考点-《民法》4、单选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A :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B : —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 :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 :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着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例中,没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再者,如果对甲、乙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盗窃罪论处,而不考虑乙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乙为从犯,因而对乙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便是盗窃罪的从犯。

例三,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

四川省宜宾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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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盐碱化是华北平原发展农业的三大障碍之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土壤中的水盐运动具有夏季淋盐,冬季返盐的特征B、目前,鱼塘—台田模式是治理盐碱化的最佳模式C、选择适当覆盖物,可抑制水分蒸发返盐D、采用大水漫灌措施,可降低土壤中的盐分【参考答案】C2. 关于当代文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3. 反映波兰作曲家肖邦生平的美国影片是()。

A.《翠堤春晓》B.《一曲难忘》C.《音乐之声》D.《雨中曲》【参考答案】B4. 《资治通鉴》成书于()。

A.西汉B.东汉C.北宋D.南宋【参考答案】C5. 我国当前人口和计划剩余工作的重点、难点在()。

6. 我国当前人口和计划剩余工作的重点、难点在()。

A.城市B.城郊结合部C.农村第 154 页,共 260 页D.城镇【参考答案】C7.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是指()。

8.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9.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A、法定权限和程序B、规定权限和程序C、制定权限和程序D、划定权限和程序【参考答案】A10. 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第 124 页,共 179 页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11. 下列对诗词中的物理现象描述错误的是()。

12.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务员所享受的权利是()。

A.公务员非经所在地人大许可不受公安机关逮捕B.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C.小李因个人原因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D.小王不满上级给予的处分,提出申诉和控告【参考答案】A13.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应使用的文种是()。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题目: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摘要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 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 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笔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抢劫罪抢夺罪区分目录前言1抢劫罪的概念 (5)2抢夺罪的概念 (5)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5)3.1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同点 (5)3.2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点 (5)3.2.1主体不同 (6)3.2.1客体不同 (6)3.2.1客观不同 (6)3.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特别区别 (7)4转化型抢劫罪 (7)4.1抢劫罪的种类 (7)4.2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 (8)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前言今年3 月25 日, 某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抢夺案: 当天下午4 时许, 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 在西区某街道, 尾随一年轻女子至行人相对稀少的路段时, 趁该女子不备, 从后面追上前去, 从她的自行车前篮里夺走小包一只。

女青年见拎包被抢, 便大声呼喊, 一边上前追夺, 嫌疑人为窝藏赃物, 用拎包击向女青年面部, 致女青年满脸是血, 后在附近路人帮助下, 案犯被抓获, 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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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内容提要:近年来,抢夺、抢劫两种犯罪在我国发案率较高,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公安部部署了“打击双抢犯罪专项活动” ,在全国性的大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大批双抢涉案人员,有效地遏制了“双抢”犯罪的上升势头。

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主题词:抢夺罪、抢劫罪、区分一、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按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的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1、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抢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4、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4、犯罪客体首先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分从以上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抢夺罪和抢劫罪在各个方面均存在区别:1、从犯罪主体上看,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抢夺罪和抢劫罪虽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故意内容是不同的,抢夺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被害人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条件(如跑得快或有同伙接应等),以及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决意实施抢夺行为;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丧失抗拒能力而获取财物,因而决意为之。

而且抢劫罪不但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且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3、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而抢劫罪则表现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实务中的区分难点从以上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可以看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当场是否对被害人实际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因此,笔者根据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将抢劫罪分为“暴力型”抢劫罪,“胁迫型”抢劫罪和“其他型”抢劫罪三类,分别对其与抢夺罪的区分难点加以论述。

(一)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的区分难点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虽然都是“抢”,但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的人身,强制其身体,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因此,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区分并不难,难点在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不是很明显,处于抢夺的强力与抢劫罪较高程度的暴力之间时的定性,例如对实践中发生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抱住而由其他被告人夺走其财物,或者被害人乘被害人拿出钱包之机猛击被害人手臂将钱包打落在地,随即拿起钱包逃跑等等,对这些案件的定性就往往产生分歧,主要分歧点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暴力最低程度。

有学者认为,只有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才能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未达此程度的侵犯人身而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夺罪。

以上种种均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抢夺罪。

有学者认为,抢夺罪的暴力程度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有学者认为,对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手段行为,作“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类的限制性表性不够妥当。

理由是:其一,我国刑法草案第22条中原有“使他人不能抗拒”的规定,讨论中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因而已在后来的刑法草案和现行刑法中予以删除。

上述表述明显地违背立法原意。

其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要求不科学,是应以犯罪人的认识为标准,还是以被害人的认识为标准,并不明确,这就给实践中的具体把握造成困难。

其三,“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会将按照立法原意本应作为抢劫罪追究的犯罪行为排除出抢劫罪,势必宽纵犯罪,不利于依法惩处抢劫罪。

显然,上述不同意见必然影响着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的区分,笔者认为,抢劫罪暴力的最低程度不要求必须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

只要事实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包括使用拳脚)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以便其夺取财物,不论事实上是否能够抑制或者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一般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也不能认为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暴力的程度,对暴力只作形式的理解,根本不考虑对人身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显然不妥当,可以从社会观念上(由法官自由裁量)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加以评价,只要行为人采取的暴力手段从社会观念上可以被认为是抢劫手段,即使对方只是产生一点恐惧而交付了财物,就应认为是抢劫罪的暴力。

案例1:被告人张某与人赌博,输去自己的一块手表,当晚约12时,张某去某县医院住院部找与其谈过恋爱的夏某,企图要点钱,夏不在。

随后,张某产生抢夺他人财物之意。

当女护士冯某打着手电筒准备去厕所时,张即迅速隐藏在厕所附近,等冯某进去后正在解手时,张闯进厕所,因怕冯某认出自己,便用一只手将蹲着的冯某眼睛蒙住,另一只手扯断冯某的表带,抢得某名牌手表一只逃走,该表价值1200元,冯某起身追赶,未追上。

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了张某。

就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其一认为,被告人张某用手蒙住被害人眼睛,劫走手表的行为,不但有暴力程度,而且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恐惧,应构成抢劫罪;其二认为,被害人张某的行为不算是暴力行为,应定抢夺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因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蒙住被害人眼睛,仅仅是怕被害人认出自己,并不是要阻止被害人的反抗,而且蒙眼睛的行为并不会给被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伤害,从社会观念上说很难评价为抢劫的暴力,因此,对张某以抢夺罪定罪是适当的。

(二)抢夺罪与“胁迫型”抢劫罪的区分难点作为抢劫罪的胁迫内容的加害种类、性质,各国刑法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国家明文规定只限以暴力相威胁,如《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加拿大刑事法典》等,有的国家没有做明文的限定,例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日本,法院的判例和通说认为,胁迫加害的种类、性质不受限制,至于胁迫者是否真的有加害的意思以及是否有那种加害的能力,则在所不问。

在我国,尽管有个别学者认为,恐吓或胁迫,其能否成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并不在于内容如何,而在于能否造成使他人明显难以抗拒这一结果。

任何形式的恐吓或逼迫,不管其内容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能够令人明显难以抗拒,就足以成立抢劫罪中的胁迫。

但是,法学界的通说一般认为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

如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一书认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此处的胁迫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胁迫内容的暴力性,胁迫的暴力一般是殴打、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强力打击,至于轻微强制人身的暴力,如把被害人抱住、按住甚至禁闭等,一般不易作为胁迫的内容并以此来非法占有财物;二是胁迫行为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的;三是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即被害人如不答应其非法占有财物的要求就要当场实施某种暴力,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而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抢夺罪与“胁迫型”抢劫罪的区分难点也在于如何对胁迫的最低程度做出认定: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认定“胁迫型”抢劫罪,其胁迫必须符合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必须是行为人自己或受其指使的其他人以立即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恐吓,例如:以当场杀害、伤害、殴打等相恐吓。

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文字的或是动作的(如假装掏枪动作)等等。

其二,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夺取或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其胁迫的最低程度只要从社会观念上可以被认为是胁迫手段,即使对方只是产生一点恐惧而交付了财物,就应认定是抢劫罪的胁迫。

但如行为人没有任何胁迫的表现,只是被害人自己感到恐惧,任由行为人夺走其财物而不敢反抗和制止,就不能认为是抢劫,只能认为是抢夺。

案例2:被告人李某(17岁)在学校因违反纪委律受到教师王某的批评,李某为此产生抢王老师家钱的念头。

因王老师母亲余某在学校附近开有一商店,李某平时常到此店,对店内情况比较熟悉,而且余认识李,李便准备蒙面抢余某的钱。

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用雨衣帽子蒙住自己脸部,以买东西为由敲开余某的店门,李乘余开门不备之机,直闯室内放有钱的桌前,拉开一抽屉,抓起一把人民币就跑。

此时,余拉住李某将其抱住,并喊“有强盗”。

余的两个女儿听到喊声,急忙起床,协助其母拖打李某,但终因力小,被李挣脱逃离现场。

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法院以抢夺罪对李某作了有罪判决。

就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一认为,李某所采用的蒙面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胁迫方法,故李已构成抢劫罪。

其二认为,李某蒙面入室是为了抢夺钱款,但逃走时被余某及其两个女儿抓住,李某用力量挣脱,应视为抗拒抓捕,按转化的抢劫罪处理。

其三认为,李某入室抢钱时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抗拒逮捕时也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故不能定抢劫罪,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特征,应定抢夺罪。

案例3:某甲因外出作买卖赔了钱,遂起意抢自行车,并买了一把凿子准备作案用。

某日上午,某甲到距县城几公里远的大路上伺机作案。

下午2时许,当农村女青年某乙骑自行车驮着两个提包过来时,某甲突然上前用手强行抓住某乙的自行车把,另一只手伸入自己衣袋内欲掏凿子,某乙因为害怕而急忙跳下自行车逃走,某甲遂非法占有了自行车和两个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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