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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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住所证明;(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申请续期。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计算和缴纳税费,不得偷税、逃税、骗税。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广告宣传中,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公平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收入、支出、成本和利润。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使用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章雇工管理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招用雇工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与雇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雇工的休息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作者:孙英夫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2期摘要:如今,个体工商户已经发展成为个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商事立法的混乱,仅仅以各种单行立法的方式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商事主体地位,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地位从未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确认,这也导致了个体工商户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种种弊端需要迫切进行完善。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小商贩;举证责任;家庭财产1.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不足1.1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小商贩难以区分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许多类似之处,正如顾功耘所言:“在实践中,严格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一定困难的”[1]。

二者的创立者都为自然人,其中个体工商户可由个人或家庭出资涉及,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为自然人设立,第二,对于经营所得,都由其自主支配,第三,二者都要对债务以其所以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在《个体工商户条例》颁布以后,使得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关于雇工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二者之间如今只存在一些形式上的无关痛痒的区别,例如法律规制不同,经营领域不同等等。

个体工商户与小商贩,如今小商贩的社会问题十分复杂,各种事件层出不穷,对此学界也在争论小商贩的归宿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便是明确小商贩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藉此将小商贩纳入法律体系中,然而,由于个体工商户同样未被明文规定其其商事主体地位,使得个体工商户与小商贩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区分,二者都为私人经营,私人掌握生产资料,盈亏自负,规模皆较小,二者只在登记规定上有着明显区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方可取得营业执照,而小商贩则无需登记,这也是小商贩在夹缝中生存的主要原因之一。

1.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名存实亡首先,对于何为家庭经营,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从字面上大多理解为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经营有两种标准,一是以户口本为准,同属一户口本的即为同一家庭,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混乱,现实中存在大量亲属并未登记在户口本上的情况,使得以此标准来确定家庭经营无法做到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B.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2.《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人格尊严C.民事责任能力D.民事法律能力正确答案:A3.《民法总则》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的( )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B.民事主体,地位C.当事人,法律地位D.当事人,地位正确答案:A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 )的有关规定。

A.合伙企业法B.合同法C.公司法D.债权法正确答案:C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B.四年C.二年D.三年正确答案:C6.《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依法享有( ),承担( )。

A.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B.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C.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D.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正确答案:B7.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 )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正确答案:D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B.十四周岁C.八周岁D.六周岁正确答案:C9.《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单选题)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正确答案:(D)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B、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公开C、只有对实名的举报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D、举报事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贵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单选题)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C)正确答案:(C)A、六个月B、1年C、2年D、3年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正确答案:(ABC)A、权力机构行使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的职权B、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职权C、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的职权D、权力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A)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A、五年内B、二年内C、六年内D、三年内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C)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正确答案:(C)A、相对人听到,传递给相对人B、相对人听清对话,相对人知道内容C、相对人知道其内容,到达相对人D、到达相对人,相对人获悉6、(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正确答案:(B)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7、(多选题)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说法不正确的有(ABD)。

正确答案:(ABD)A、每年12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B、我国无法定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C、每年4月15日D、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现已撤销8、(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BCD)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个体户管理条例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徐莉萍【摘要】现阶段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中责任主体及责任财产范围确定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民法总则》以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标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6)001【总页数】4页(P82-85)【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诉讼主体;责任财产【作者】徐莉萍【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依旧,但是,依照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条文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仍然有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价值,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其存废的意义。

但是,在肯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案件裁决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究竟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责任主体时的诉讼中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关于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仍然是一个难题,等等。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的法院判例就以上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的确定《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对于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区分难度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行政登记时,很多家庭为了避免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多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出资、管理、内部责任划分等实质上却表现为家庭经营,因此,在认定个人经营时应当十分谨慎,即在认定过程中首先应当看行政登记上是否登记为个人经营,同时应当注意,即使登记为个人经营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并非所有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是个人经营,因为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甚至还可能是合伙。

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规定与保护

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规定与保护

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规定与保护个体工商户是民法典中特别重视的一类经济主体,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权益保护、责任承担等方面,探讨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与保护。

一、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与要件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或者家庭经营,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自行办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民法典中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体现了其独立经营、个体经济和自主承担责任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要件,包括:自然人身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经营自愿和自由的意愿、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等。

这些要件的存在保障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合法身份。

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其经营资产享有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保护,包括财产占有、支配权、处分权等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保护了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2. 客户权益保护:作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交易公平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雇佣劳动者,而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

民法典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等方面。

三、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和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经营规范,依法纳税、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

如果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他人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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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作者:王婧来源:《发展》2018年第10期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

《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内涵界定不清、体系架构不足等问题,不合理的立法与制度设计偏离了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

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首先应准确定位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范围,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制度的立法方向以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点《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规定自然人在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并从事工商业经营就构成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是由自然人注册成立的,但其可以起字号,以显示与作为其设立人的自然人的差别,但是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被包含在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中,其产生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工商、税收等行政管理方便的需要,具有从事特定商业行为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个人独资经营且具有营利性;二是主体资格的特殊性。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公民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律人格。

二、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特殊的经济群体,在对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对这类经济群体的历史形成和发展变化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

(一)萌芽阶段我国的个体工商业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经济形式。

据统计,解放初期全國就已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业者,当时的个体经济占据整个国民经济近90%。

1956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者的数量锐减,在改革开放中又得到重生。

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内涵,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要保护个体经济。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26条真正明确了其定义,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第11条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都做出了规定(二)快速发展阶段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设置的部分限制性规定做出了修改,废止了实行20多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2017年《民法总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于自然人一章。

在这一阶段,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是放开了个体经营人员的范围,规定具备从事个体工商业能力的公民,只需经登记就可成为个体工商户;二是放宽了经营范围,规定只要所从事的行业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行业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三是放开经营规模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的需要招用人员,没有了雇工人员上的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四是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规定规模较大、经营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法定条件,允许其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这些规定为个体工商户这一较为弱势的群体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更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我国现行个体工商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法总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内涵界定不明确对比《民法通则》第26条和《民法总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民法总则》将个体工商户归于“自然人”一章,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形式仍有以家庭为单位,或是引入商号后的体系安排,其在“自然人”的章节中显得不那么恰如其分。

1.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性。

对于如何处理有商号的诉讼主体地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1条规定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属性为自然人,这种观点的论断就是,个体工商户不以是否有字号作为区分标准,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自然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似乎将这种观点做了转变。

依据该解释第59条,对于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以此解释规定的条文来看,有无字号区分了个体工商户的两种形式,以此将诉讼主体也做了不同类型的划分,那么与此前的自然人属性论断似有了出入。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的不确定。

在个体工商户是家庭经营的场合,数个家庭成员实质上是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依然将个体工商户与某个自然人在投资与经营上的人格等同处理的做法就显得不适宜。

因为无法界定此时的个体工商户到底是组织还是个人,有学者主张,个体工商户若是家庭经营的应为合伙。

如果在特定场合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合伙,那么个体工商户这种法定的民事主体就可能同时存在特殊自然人与合伙组织两种主体身份。

从实质上讲,实际上,基于个体工商户的所有家庭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将其理解为民事主体人格的根本变化,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在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场合下,其民事主体身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在市场上确实存在着将个体工商户三种形式实行区分的实践:如中国农业银行在1988年发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成了单位,成了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法》在第2条也认同此观点。

在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属性自然人转化为了组织。

个体工商户的属性在商号、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劳动法三个因素的介入下,就不完全符合自然人的体系安排。

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概念无疑指向了一种经济现象。

然而,代表经济现象的个体工商业,即使是作为这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能否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仍值得怀疑。

(二)个体工商户体系架构选择的不足民法典的制定事实上选择了民商合一的体系。

在具体制度层面,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则的设计与德国、日本、韩国相似,主要集中于主体制度方面。

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需求主要涉及身份获取,包括特殊自然人身份属性、财产权益保护、内部外部财产关系配置等内容。

目前,《民法总则》在第二章“自然人”的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中规定了身份获取、特殊自然人属性彰显、内部外部财产关系配置三个内容;关于财产权益保护的制度,由第9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规定。

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营利性法人的规定,不只是局限于对这几类主体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或是对其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承认,而是将与这几类主体相关的某些具体制度也纳入了《民法总则》的条文中。

就主体系统而言,《民法总则》基于一般的和抽象的,有关主体的规定只能规定一般规则,明确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概念和其民事主体资格,对于不同的差异的特殊规则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等,应由法律特殊安排,因此,将直接涉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纳入具体规定,是不合适的。

有学者认为,将个体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吸收;或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规则由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共同规定,民法典应当规定一般原则,诸如《民法总则》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我国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准确定位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范围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因而,我国个体工商户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与立法的价值导向是具有关联性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但从一些单行法仍可看出,立法者对个体工商户制度做出的规制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上,这只属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一种手段,而不应成为个体工商户制度存在的价值取向。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属于商人,因而就会具有“商”的属性活动,实现资本价值增值的目的而进行的营利是商人最根本的追求。

因而只有那些既能够体现出个体工商户“商”属性质,又能实现立法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的和价值的才属于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价值取向。

将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价值取向认为是营利性,其目的在于使个体工商户得到作为商主体应有的尊重,也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

明确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功能与目的才能更好地实现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会得到有效协调和保护。

(二)明确个体工商户制度的立法方向个体工商户的立法方向应朝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国家应不断增加扶持和鼓励政策,不断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实现小商贩身份合法化。

1.個体工商户的规范与整合。

在现行法律的规制下,采取地方政策刺激的方式实现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的迈进和小商贩向个体工商户的靠拢,但是受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商主体自身发展状况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环境这两方面因素制约。

个体工商户自身发展状况难以掌控,要顺利完成第一步发展战略,只能从地方政府这一方面入手。

通过地方规定进行积极引导,尽可能地使个体工商户迈入个人独资企业行列。

因此,在个体工商户立法的第一步,通过地方法规的规制,一方面实现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前进”,另一方面将小商贩纳入个体工商户的行列。

2.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立法规制范围。

完成第一步发展战略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立法上的完善要本着“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完善方向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立法来说,要对传统的大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新纳入的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分层管理,不同环节要区分适用不同的制度。

二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立法来说,一方面,要提升个体工商户立法的层次,作为调整我国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一直是以条例的形式设立,立法层次太低;另一方面,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人独资企业后,个体工商户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对小商贩进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和管理体系的限制性规定,并对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同的规制。

3.个体工商户规定于《商法通则》的可行性。

近年来,在民商事的立法模式已经有持续的辩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民商事一体化的模式,倡导商事关系、主体、商事行为和适用规则应该作为民法的补充;第二,民法总则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应以一般条款为依据加以引证和控制,明确和细化商事主体法的具体内容;第三,除民法典外,确立独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目前我国制定独立的《商法通则》不仅具有理论依据和技术可行性,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从学术研究的趋势来看,第三种模型应该更可行。

个体工商户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显著的商业主体性质,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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