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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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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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

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新闻采编与传播法规遵循指南

新闻采编与传播法规遵循指南

新闻采编与传播法规遵循指南第1章新闻采编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3)1.1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3)1.2 新闻的客观性原则 (4)1.3 新闻的公正性原则 (4)1.4 新闻的时效性原则 (4)第2章传播法规概述 (4)2.1 我国传播法规体系 (4)2.2 涉外传播法规与政策 (5)2.3 互联网传播法规与管理 (5)第3章新闻采访规范 (5)3.1 采访前的准备工作 (6)3.1.1 明确采访目的和主题:在进行采访前,记者需明确采访的目的和主题,制定合理的采访提纲和问题,保证采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6)3.1.2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应充分了解采访对象的背景信息、相关事件的历史沿革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采访提供有力支持。

(6)3.1.3 约定采访时间和地点:记者应提前与采访对象沟通,约定合适的采访时间和地点,保证采访的顺利进行。

(6)3.1.4 准备采访设备:记者应根据采访需要,携带合适的采访设备,如录音笔、摄像机等,保证采访资料的完整记录。

(6)3.2 采访过程中的伦理规范 (6)3.2.1 尊重采访对象: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尊重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持礼貌、谦逊的态度,不得侵犯采访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6)3.2.2 客观公正: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暗示、诱导或强迫采访对象回答问题,保证采访内容的真实性。

(6)3.2.3 严禁抄袭和剽窃: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采访成果。

(6)3.2.4 保守秘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严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6)3.3 采访方式与技巧 (6)3.3.1 提问技巧: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善于运用开放式、封闭式、诱导式等提问方式,引导采访对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6)3.3.2 倾听与观察: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注重倾听采访对象的回答,观察其表情和肢体语言,捕捉重要信息。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讼 , 意 去 打 新 闻 官 司 , 成 人 为 的 社 会 故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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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侵权 的认 定标 准及 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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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 一种 特 殊 的 民事 侵 权行 为 , 闻侵 权 问题 已经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文将 结 合 新 闻侵 权 的 定 义 界 定 作 新 本
关 不 慎 , 者 未 按 常 规 操 作 , 侵 害 他 人 或 使 人 格 权 的 作 品 得 以 发 表 。 _ 论 是 故 意侵 呒
3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 为 人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括 故 意 4行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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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主 体 。 闻侵 权 行 为 的 主体 主要 新 是 依法 设 立 的从 事新 闻报 道 T作 的机 构 , 包括报社 、 讯社 、 志社 、 播 电台 、 通 杂 广 电 视台 、 互联 网 络 机构 等 。 因此 , 闻侵 权 的 新
直 接 受 害 人 并 不 是 唯 一 的 权利 主体 , 其 与 具 有某 些 直 接 关 系 者 也 可 以提 起 诉 讼。 侵权 客 体 。 闻侵 权 的 对 象 主要 是 人 新 格 权 阔 此 . 对 公 民或 法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它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编辑提示:新闻监督是我国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日益加强,新闻侵权的讼争也日益增加,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冲突不可避免。

本文论述了新闻侵权纠纷中媒体可以采用的抗辩理由,可以作为现实司法实践与远期立法之参考。

所谓新闻侵权,一般认为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从业人员,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格权和其他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①或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我国“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纠纷却有增无减。

在这类纠纷中,新闻机构往往不能有力地保护自己,这一现状很不利于我国新闻事业和民主建设的发展。

笔者试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领域里不能回避的问题阐述如下:一、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新闻机构在现代社会中承担了传播新闻的重要职责,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它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利益-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两种利益在新闻侵权事件中的冲突与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相比的特殊之处。

处理这些纠纷,必须在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与新闻传播机构所承担的宪法责任的顺利实现两方面兼顾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在新闻传播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新闻侵权难以避免,因此,新闻侵权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新闻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新闻机构传扬新闻的活动并非一般的民事活动,因此,在处理新闻侵权事件时,除了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以外,还必须考虑新闻传播活动的特殊性:即它直接体现着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等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等,都与新闻机构有着密切的。

离开新闻机构,几乎无法实现这些宪法权利。

因此,新闻传播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民事行为。

《民法典》中关于新闻传播业的内容

《民法典》中关于新闻传播业的内容

《民法典》中关于新闻传播业的内容一、引言新闻传播业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民法典》中拥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新闻传播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闻传播的定义新闻传播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

这一行业的重要性在于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促进社会交流和知识传播。

三、新闻传播机构的设立与运营3.1新闻传播机构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XX条,新闻传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才能设立。

同时,新闻传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所传播的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2新闻传播机构的运营新闻传播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报告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

同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坚持事实真相,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新闻编辑和记者的权利与义务4.1新闻编辑和记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XX条,新闻编辑和记者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言论自由、新闻报道的保密权等权利。

同时,他们有权采访和报道相关事件,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4.2新闻编辑和记者的义务作为新闻编辑和记者,他们应当遵循新闻伦理准则,提供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

此外,他们还应当尊重个人隐私,不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五、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责任5.1不实报道的法律责任如果新闻传播机构故意发布不实报道,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XX条,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新闻传播机构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5.2造谣传播的法律责任如果新闻传播机构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民法典》第XX条,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新闻传播行业监管与发展6.1新闻传播行业的监管机构为了保证新闻传播行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的真实准确,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新闻传播机构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6.2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新闻传播行业在信息化时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例也层出不穷。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全文转载,并未标明来源。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造成了信息传播的混乱。

原作者对此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相应的费用。

案例三,某自媒体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在转载他人新闻报道时,故意篡改了原文内容,使得报道的信息产生了偏差。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自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该自媒体最终被判处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反映了新闻侵权在当今社会中的普遍存在。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人们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闻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信息传播的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于新闻侵权

关于新闻侵权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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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 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 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 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 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 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 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 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 “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 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 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 金5万余元。
过失过错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之分。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对于民事责任 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当新闻报道涉及公 共事务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对听来的消息未加任何核实便发表, 或者对相反的消息充耳不闻都应视为重大 过失。
(二)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 要有两种: 1.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2.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 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 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 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 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 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实有损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什么样的虚假事实会损害特定人的名誉,通常以 现行法律制度和公认的道德准则所体现的是非标 准来衡量。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不是主要看失实内容的 篇幅、文字比例,而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失实的 内容足以使人对有关方面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 损性认识。
2003年初,北京某杂志社根据李先生女儿 反映的情况,指派记者采访并撰写了此事 的全过程。文章发表后,区经委认为受到 诋毁,指出该文有多处存在不实之词,并 以名誉侵害为由告到了法院。
2、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构成 条件是: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 干问题的解释》 :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理由 在西方有全面抗辩理由和局部抗辩理由之分。 1、真实 案例分析: 2002年5月,来京打工的李先生在工作中受伤, 致终身残疾。李先生向区经委提出进行工伤事故 认定的申请。区经委认定李先生不在工伤事故处 理范围内,李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经委申请复议。 在市经委撤消了区经委的事故认定结论,要求重 新认定后,区经委又再次确认李先生受伤不予认 定为工伤事故。李先生不服,又向市经济委员会 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李先生与雇主达成赔 偿协议,撤回复议申请。
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 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 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 经营性网站,名称即为“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 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 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 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 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 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 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 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 续性关注和评论。
第八章
Biblioteka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一、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的含义 (一)损害事实 1、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2、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要有特定的指 向对象 案例分析:
1999年4月,《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在 《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 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 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 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 (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 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 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 告上法庭。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 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 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 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 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 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以其他网站先 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 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 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但是,法院根据双 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 某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2年8月,法院以被告徐涤夫妇明知道 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 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判决被 告徐涤夫妇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 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徐涤夫妇没有合法的诉讼 理由”意味着,涉讼新闻作品既不含有侵 权内容,也没有特定的指向对象。
4、新闻侵权一般涉及新闻记者、新闻单位 及消息来源等多个行为人,新闻记者、新 闻单位一般都是有过失的,但消息来源是 否有过失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分析:
陕西省的《渭南日报》2001年在一起“新闻官司” 中败诉。涉讼新闻是报道澄城县法院接受县人大 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 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是县法院的一位法官认 为文中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 他的名誉权。报社认为此稿由澄城县人大提供, 盖有公章,事实部分应由他们负责。 终审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办公室的 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 决《渭南日报》承担侵权责任。
5.网站是否应当对网络侵权言论承担责任, 关键是看其有无重大过失或故意过错。 6、过失推定:只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并不适用于所有新闻侵权行为。
(三)行为的违法性 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 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 权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
(四)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这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侵权民事责任的 构成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其二,侵权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 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这三种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具有不同的特点: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 现在两个方面:
(二)行为人的过错 1、过错的含义及类别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 并不是行为本身。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失和故意的主要区 别在于主观意志上是否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 生。 对民事纠纷来说,过失损害和故意侵害对当事人 造成的损害并无不同。 区分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也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法院的上述认定和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这 一广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网络侵权案件的 判决结果提醒人们: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 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 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 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 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果。
案例分析: 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 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 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 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 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 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 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 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 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3、特许权 特许权的含义和类别: 新闻报道的特许权: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 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新闻单位报道 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 新闻单位在享有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的“特 许权”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涵义 1、隐私及隐私权概念 2、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 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 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的事 实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 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 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2、侮辱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 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 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 人格和人格尊严。诽谤的主要特征是陈述 虚假事实,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同事实是否存在无关;诽谤既有故意的, 也有过失的,侮辱都是故意的。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9日 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 个人博客,并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 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 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 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博客日记中 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 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 12小时后打开博客。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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