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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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在当代中国刑法制度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问题会如死刑改革问题这样如此受到关注。

有关死刑存废、死刑罪名设置、死刑适用程序、死刑复核等死刑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仅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切关注,学术界更是为此开展了充分研讨。

1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创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开讲。

经论坛主办方授权,本版现将四位著名刑法学家在首次论坛上的主讲内容撷要刊登。

A虽然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还是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国当前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为将来的废除死刑作好铺垫,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快实现死刑制度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改革。

■刑法典设置死刑的罪名应逐步减少&n bsp;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介绍,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l979年刑法中,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是相当民主的。

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7个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膨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关于受贿罪的文献综述

关于受贿罪的文献综述

关于受贿罪的⽂献综述法政学院本科⽣学年论⽂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认定的综述班级: 12级法学蒙班学号: 20122105656姓名:玛瑙指导教师:包斯琴年⽉⽇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认定的综述法政学院12级法学蒙班玛瑙指导教师包斯琴摘要:对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是⽬前中国社会最关注的重⼤问题之⼀,然⽽近些年来贿赂犯罪⾼发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在⼀些领域趋于严重化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与公众的期望仍有不⼩的距离,那么究其原因既有转型时期制度上漏洞的增加、也有各种消极现象交叉影响形成的氛围、既有⽴法对贪污贿赂构成设计的失误、也有执法底线的后退尤其是伴随着伴随着社会发展,贿赂犯罪态样越来越复杂新类型贿赂⾏为不断出现、因其法律性质模糊⽽难以界定为犯罪,所以学者结合受贿罪的⼀般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特别是具体⾏为的罪与⾮罪的界限作了阐述、并就进⼀步完善受贿犯罪⽴法进⾏了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社会发展⼀⽇千⾥,受贿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变种、⽴法则难免处于被动应对的滞后状态因此贿赂犯罪惩治不能完全依赖于司法解释和司法⽂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清晰⽽达不到⽬的,所以惩治贿赂犯罪必须转变思路、被动为主动其中关键的是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然⽽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直都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

⼀、关于受贿罪的历史背景及现争论的焦点关于受贿罪主题司法认定的⽴法历史沿⾰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期间⽑泽东就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以下者分等判刑、新中国成⽴后秉乘重典惩腐的思路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条例》等⼀系列法规全⾯系统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名及量刑标准等,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步刑法典、不但将受贿罪从贪污中分离出来,⽽且法定刑也有所降低最⾼刑从死刑降为⽆期徒刑、80年代初伴随着改⾰开放、腐败犯罪渐成严重化趋势,1982年3⽉8⽇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受贿罪的最⾼法定型⼜提⾼死刑,1983年12⽉20⽇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明确指⽰“国家⼯作⼈员受贿数量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1988年1⽉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都沿袭了80年代初“重典惩罚”的规定,2001年最⾼⼈民检察院领导在⼀次研讨会上指出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案率依然很⾼的情况下必须强调依法严厉打击⼀点不能有丝毫动摇,2007年6⽉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部进修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把反复场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下决⼼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刑法参考书目

刑法参考书目

刑法学专业参考书目刑法教材1、刑法学(第四版),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3、刑法(第二版),马克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4、刑法,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刑法案例分析(总则)(第二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刑法总论1、刑法学原理(第一、二、三卷),高明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994年版2、刑法学基础理论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 、刑罚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96年版6、刑法哲学,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法益初论,张明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 、刑法适用总论,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9、比较刑法原理,马克昌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 、刑法专论(上编),高明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11 、海峡两岸刑法总伦比较研究(上下),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2 、刑法解释论,李希慧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3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肖中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4、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刘艳红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 、单位刑事责任论,黎宏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姜伟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17 、刑法中的错误论,刘明祥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张绍谦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19、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基论),邱兴隆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各论1、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 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96年版2 、刑法分则实务问题研究(上下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3 、刑法专论(下编),高明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4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明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5、金融诈骗罪新论,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外国刑法1、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马克昌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2、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日)大冢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刑法学词典,(日)木村龟二主编,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4 、德国刑法教科书,(德)耶塞克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 、美国刑法(修订版),储槐植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刑法学》参考书目推荐

《刑法学》参考书目推荐

刑法学科的部分经典书目推荐一、中国学者的著作(一)大陆学者的刑法著作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8、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3.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4.陈兴良著:《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5.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16.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著:《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陈兴良、陈子平著:《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2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6.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7.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

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刑法研究生读书书目

刑法研究生读书书目

1、马克昌:《犯罪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刑罚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8、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9、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赵秉志主编:《大陆法系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22、菲利:《犯罪社会学》23、加罗法洛:《犯罪学》1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日]西原春夫著,戴波等译:《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日]曾根威彦著,黎宏译:《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5、[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7、[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评:《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德]克劳斯?罗可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0、[德]冈特?施特拉藤韦特,洛塔尔?库伦著,杨萌译:《刑法总论Ι-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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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一定的人或物; 2、危害行为直接作用; 3、体现刑法保护的 并为危害行为所侵 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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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系
行为 犯罪
对象 客体

系 反映客体 制约对象
性质不同 外部特征 内在本质

犯罪构成中 的地位不同
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

受危害行为 的影响不同
可能受损
必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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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为 犯罪
对象 客体
1、不能简单地以动和静来区分;
2、不能把作为等同于故意行为, 而把不作为等同于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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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纯正不作 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三种类型。
刑法规定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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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三节 行为对象
一、概念
指危害行为所 直接作用的,并能 体现该行为侵犯的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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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言论
区分危害行为与思想的界限:
应以言论的内容、形式及发 表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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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观要素:受意识和意志支配 取决于其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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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活动有:
1、睡梦中的言谈举止(梦话、梦游); 2、因外界刺激而产生的条件反射动作; 3、身体受暴力完全强制而实施的行为; 4、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

作用不同即 是否可区分
与直接客体相比, 对象不一定能够
此罪与彼罪,决定犯罪的性质

并作为犯罪 分类的基础
与同类客体相比, 对象具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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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案例:李某盗窃水房和仓库的电动机案
被告人:李某,男,42岁,农民。
1998年3月至4月间,李某先后于正在使用中的 水房、生产队仓库、农机修理站等处窃得各种型号 电动机18台,卖给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案发后,当 地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李某 实行数罪并罚。李某以“偷的全是电动机,法院判 处数罪并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 过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 诉。
问: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什么?为什么盗窃同
类对象却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h 罚?
31
参考结论
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电动机。因为对象不一 定能决定犯罪性质,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性 质一定相同。能够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直接客 体。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水房的电动机,侵犯 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盗窃仓库 和修理站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所有权。客体不同则意味着性质一定不同。 因此盗窃同类对象会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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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定性
能说明犯罪行为如何侵 犯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
必备性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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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内容
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 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等要素,而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与 其紧密联系的一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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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类
必要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必
须具备的要件,仅指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
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所直接 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其之间没有 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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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危害结果:指由危害行为的 直接结果,与独立的另一现象共 同作用所进一步引发的其他结果
1、该现象可能是第三者的行为
2、或被害人的行为或其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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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意义
前者主要对定罪起作用, 后者主要影响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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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四节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 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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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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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是否有具体的物质表现 为标准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形的结果 可以通过计算、测量的方法确定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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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意义
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 应将两种结果结合起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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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以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引起 为标准
前者如管理人或监护人等
后者如合同行为、自愿接 受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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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可合法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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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能够履行义务即能为
对此应结合主观履行能 力和客观履行条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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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没有履行义务并对刑法所保护 的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即不为
或静止不动或实施与义务无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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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
38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危害行为与 一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五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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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行为 的客观外在表现,并为该行为构 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在整 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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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法定性 由刑法加以规定。 客观性 外在的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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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其负 有的特定义务要求他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即应为能为而不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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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 特定事实而产生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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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职务或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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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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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实质要素:危害社会。
区别于形似有害而实则 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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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形式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多数犯罪都可以或只能由作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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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现
行为人自身的 动作,即利用 自己的四肢。
行为人控制和 利用一定客观 条件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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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形式
(1)利用工具; (2)利用动物或自然力; (3)利用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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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诽罪
《汉书•食货志》:“上与汤既造白鹿皮币, 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仓璧,直数 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 天子不说。汤又与异有隙,及人有告异以 他议,事下汤治。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 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 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 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 容。”
所必需的要件,如对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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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独立 于危害行为的要件,还是危害行 为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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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种 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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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客观要素: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区别于思想,排除所谓思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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