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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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的要素

第三讲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含义 法律规则就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民的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 三要素说 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可为、应为、莫为)、法律后果(肯定、 否定后果) 3. 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案例:张学英案
案情:四川一包工头发家后在外包二奶,并生有一子。 案情:四川一包工头发家后在外包二奶,并生有一子。 后包工头生病,二奶细心照顾,遗嘱赠送房屋给二奶, 后来原配妻子告上法庭。 讨论 Riggs v. Palmer
第八章 法律体系
一、定义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 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注意的问题: 1.法律体系反映一国现行法律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 法律体系反映一国现行法律法构成的体系, 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 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 , 一般也不包括尚 待制订、还没有制订生效的法律。 待制订、还没有制订生效的法律。 2.注意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如法制体系,法学体系, 法系的区别
二、法律部门
一、定义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 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划分依据 1. 标准 调整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法 2. 原则 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为主, 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 定的法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 宪法和相关法 2. 民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6. 刑法 7. 要素概述 1. 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 分类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 念。 法律概念和事实概念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的 功能) 法理概念的分类(涉人、涉物、涉事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要点1.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可解析为三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独特功能:(1)明确的指引性;(2)可预测性;(3)直接适用性。

法律原则: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1)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2)法律原则指导人民正确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分类:(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5)其他概念。

2. 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法的普遍适用性的表现:(1)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之内;(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方向。

3. 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系: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也最大的法系。

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批法律制度。

4. 法律的历史类型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

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它们从较低级类型的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级类型的法律,体现出社会的本质进步。

5. 法律的继承法律的继承: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新法再否定旧法的同时吸取其合理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第三节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4、权利义务(1)⼀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内容。

(2)法的运⾏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内容和要素⽽展开的。

3、法律概念(1)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具,不是完全独⽴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适⽤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的⾏为有约束⼒的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效,在什么地域⽣效以及对什么⼈⽣效等。

(2)⾏为主体的⾏为条件。

2、⾏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如何具体⾏为之⽅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们⼤量的实际⾏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为要求,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1)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们具有法律意义的⾏为的态度。

(1)合法后果,⼜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不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理学——法的要素

法理学——法的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具体规定,着眼共性,削弱或 防止“自由裁量”。
某一类型的行为。
笼统规定,同时关注共性与个性, 适用较大余地。
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 全部法律体系通用。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排他性)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 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指向其他机关
指向其他规则
3.根据行为限定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行为的模式。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诚实守信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 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①基本原则指整体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 原则。 ②具体原则指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①实体性原则指直接涉及实体法(实体性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原则。 ②程序性原则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法律后果。人的实际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 模式所产生的相应效果,分为合法与不合法 后果。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与语言
1.法律规范必须以“法律语句”来表达。 2.法律人只能通过语言来理解并运用法律。 3.法律语句又分为规范语句和非规范语句。
规范语句 非规范语句
命令名 允许句 陈述句
有道义助词。如“必须、应当、禁止” 有道义助词。如“可以” 没有道义助词。
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1.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与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①绝对权利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②相对权利义务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法理讲义

法理讲义

第一章法的概念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和种类(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一些法学著述亦称之为法的基本成分、元素或因素。

法的要素是法的整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它们在这个整体中以其自身的个别性、局部性显示其特质和价值。

另一方面,一个法的要素的状况,也关涉到其他法的要素的状况甚至前途。

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形式)、法的体系不同。

它所指称的是法的整体中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注意的是法的内部结构。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体系,所涵指的分别是法的外部表现形态和一国各种法的整体结构。

法的要素是各种法所必须具有的,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法的要素的种类法的整体是由法的要素构成的,那么构成法的整体的要素有哪些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多种多样的。

迄今国内法理学著述论及或涉及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社会法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

(请单击鼠标)二是新分析法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

(请单击鼠标)三是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请单击鼠标)四是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请单击鼠标)二、规则(一)法的规则界说(二)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法的规则是法的整体的一个要素。

但法的规则本身也是—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也有—位阶的若干要素,正是这些要素逻辑地构成了完整的法的规则。

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指从逻辑意义上说由哪些要素构成了法的规则整体,以及构成法的规则整体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正像研究法的要素比之总是抽象地研究法的特征、本质、作用使法理学对法的概念的研究向具体、实在的方向大进—步一样,注重研究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也可使对法的概念乃至整个法的现象的研究再实在、具体一层。

而且注重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对立法者完整地构造法律、法规亦有明显的意义。

内容是说法的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假定,指称法的规则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指称法的规则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指称违反法的规则所必须承担的法的责任。

法理学第六章 法的要素

法理学第六章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的其他分类
• 从形式特征上看
–规范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
• 从规则的功能上看
–调整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 从强制性程度上看
–强行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
从法律规则到法律原则
• 法律规则是比较具体的,以下是民法通则中的一 些具体规则: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8/6/1 第二编 法的本体 22
• 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 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 学英”,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 日,黄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 公证。4月22日,黄立下遗嘱的第四天去世。 作为原配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 执行。张学英即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 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 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2018/6/1 23 第二编 法的本体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 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从以上规则可以概括出一个基本内容:尽管造成 他人损害的一方没有“故意过错”,甚至没有“ 过失过错”,但其行为、其所有物,事实上造成 了他人损失,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以概括出一条法律 原则: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六章法的要素

补充和答疑
调整型规则:是先有行为后有规范,如交通法规,人们 有了交通行为之后,国家为了社会的秩序和人们生命财 产的安全,制定交通法规,调整交通运输行为。这就是 调整型规则。构成性规则:先有规范后有行为,是以该 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 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 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 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如组织法,人们先制定法律,再根据该规则来组织设立 国家机关。但这只是逻辑上的关系,因为现实中有的国 家机关是先设立后有规则的。
巩固案例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 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 ,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后 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 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 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 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 如何行为”的模式。 ②应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 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 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 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 务行为模式(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标准
类别 授权性 义务性 权义复合性 规范性 标准型 调整性 构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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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要素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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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推理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原则作不同的分类: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4.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敎育网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1.含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法律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它附属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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