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正文:----------------------------------------------------------------------------------------------------------------------------------------------------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近来,个别机构在未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存在无证经营、股权欺诈和违规操作等问题。
为防止此类问题在我省境内发生和蔓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特公告如下:1、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提供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之前,必须先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书。
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购买保险产品前,投保人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合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
3、购买保险产品前,投保人可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中“资格证书持有人查询”栏目,查询销售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证书。
4、公众应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涉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禁止在实施激励过程中,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和借款购买保险,以及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
5.社会公众如发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涉嫌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或相关部门报告。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咨询、举报电话:************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2005年第4季度保险中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2005年第4季度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5]1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2005年第4季度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
项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5〕131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公司:
接中国保监会通知,我局决定调整2005年第4季度保险中介监管报表的报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保险公司报送的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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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险中介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险中介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皖保监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险中介业务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48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今年年初,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1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保监会部署,我局于3月份启动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部分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手段恶劣,套取资金金额较大,虚挂中介业务已成为基层保险机构套取资金支付不当利益的主要手段。
对此,我局依法实施了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取消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把检查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化,以点带面,深化中介业务专项治理工作,逐步解决产险中介业务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9月份我局召集各产险公司部署开展产险中介业务真实性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公司按照自查从宽、边查边改的原则,充分利用对中介机构的检查成果,抓住重点检查机构、重点代理渠道,查深查透,并限期上报自查结果。
从自查自纠结果来看,各公司态度端正、行动迅速,自查比较深入,问题暴露比较充分,基本摸清了违规资金的去向,有的机构已经采取切实的整改措施,停止支付不当利益,并处理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这些都为今后产险中介业务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
现就进一步提高中介业务真实性管控水平、切断违规利益链条、净化产险中介业务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规定。
在全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学习《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0〕1052号)、《关于印发陈文辉主席助理在2010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通报会上讲话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044号)等法规文件,11月12日前上报学习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履行必要的财务管控,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完善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杜绝虚列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套取费用的行为。
(四)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及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职业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要求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皖保监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管理工作,促进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相互代理资格管理(一)开展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申报,取得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本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及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发、补发等手续。
(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复印件;4.省级公司出具的关于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请示文件;5.省级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6.拟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代理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四)保险公司取得许可证后,须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相互代理关系管理(一)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当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监管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皖保监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监管的意见(皖保监发〔2012〕11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中介工作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有关中介监管工作部署,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效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现就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监管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着力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业务的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各专业中介机构要与相关从业人员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或代理合同关系,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培训档案。
业务管理方面,各专业中介机构要与合作单位签订规范的中介服务合同,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档案,制作并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二是提高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专业代理机构要规范销售人员行为,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同时要加强售后服务,尤其是合作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机构的相关理赔服务。
经纪机构要发挥风险管理专家的作用,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参与大型商业风险的保险招投标活动。
公估机构要进一步宣传扩大影响,公正、高效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现场查勘、估价定损等服务,有效化解保险合同双方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保监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
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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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函[201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皖保监办函〔2014〕3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局决定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
其中,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相关数据。
所报数据均使用电子文件形式(excel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联系信箱。
二、报送内容
1.产险公司报送“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见附表1)。
2.寿险公司报送“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3)。
4.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4)。
三、其他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机构类别报送相关数据,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按时报送,对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度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同时将负责数据报送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和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局。
3.保险机构未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请通过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4.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磊(电话:65633958)
姚国麟(电话:65633960)
方丽(电话:65633959)
联系邮箱:ahzjc01@
附表:
1.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
2.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4.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月13日
附表1
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
产险公司:填报时间:*年*月评估期:*年*月至*月单位:件
**保险公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