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皖政〔2021〕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皖政〔2021〕5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等101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等136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总页数】12页(P2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34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黔府发[2020]16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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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序号
发文标题
44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行业形象宣传工作的通知
45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6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47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48 关于2013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9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40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42 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43 中国保监会关于启动保险业地震急三级响应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9]57号 保监发[2009]84号 保监厅发[2009]3号 保监厅发[2009]4号 保监厅发[2009]24号 保监厅发[2009]26号 保监厅发[2009]39号 保监发[2010]4号 保监发[2010]66号 保监发[2010]82号 保监厅发[2010]46号 保监厅发[2010]52号 保监中介[2012]693号 保监中介[2012]811号 保监发[2013]35号
49 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保监厅发[2013]49号 保监厅发[2013]50号 保监厅发[2013]56号 保监寿险[2013]621号 保监中介[2013]139号 保监中介[2013]628号
关于印 发《寿 险公司
24 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关于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皖司发〔2021〕3号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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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
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经2020年12月29日厅党委会研究决定,宣布《关于做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等22件文件失效,废止《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设规范》等49件文件。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司法厅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省司法厅文件目录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6日
——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2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废止《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等21部省政府规章: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1987年8月29日皖政〔1987〕5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5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皖价费字〔1992〕11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安徽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水产局渔监字〔1992〕第13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2日皖政〔1993〕8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八、《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4年6月22日皖政〔1994〕4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九、《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一、《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7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二、《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三、《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四、《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十五、《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9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六、《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七、《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十八、《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九、《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2007年8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二十、《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2009年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二十一、《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1年9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政[2009]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
127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法〔2020〕45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4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1.关于修改《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林计〔1994〕24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除治性采伐和疫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51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3.关于加强林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159号)4.安徽省木材运输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5.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6.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林资〔2006〕10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7.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号制定,林办函〔2014〕17号修改)8.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林资〔2006〕106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07〕13号)10.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林火〔2009〕87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林防〔2010〕77号)12.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林改〔2011〕11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2号)1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3号)15.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园〔2011〕134号)16.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资质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林防函〔2012〕36号)17.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自〔2012〕83号)18.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2013〕23号)19.关于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有关树种认定问题的复函(林造造〔2013〕66号)20.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4〕17号)21.关于印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猎捕量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林办函〔2014〕34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23.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24.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5〕848号)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2关于严禁保险公司以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通知保监发„2002‟110号
3关于警惕和防范非法保险经营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3‟119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37号5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函„2004‟2号6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7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8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14号9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10关于切实加强沟通工作 积极解决保险合同条款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22号11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12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13关于报送精算报告电子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50号14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20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
17关于上报偿付能力预测结果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保监发„2009‟46号18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19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6号20关于印发《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80号21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
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
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1.11.15
•【字号】劳社字[2001]58号
•【施行日期】200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
的通知
(劳社字[2001]58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文件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1]39号)精神,我厅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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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1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维护保险监管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我局对相关事项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
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