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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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它们在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机构、适合范围、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三种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1.3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2.3 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3.3 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4.3 行政规章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修改程序5.1 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普通要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修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法规属于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的特点:1. 法律授权性: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 具体明确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具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行政机关执行。

4. 可变性: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补充。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行为。

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性的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的行政行为。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1. 法律授权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 具体明确性: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具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行政机关执行。

4. 可变性: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补充。

三、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家机关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的特点:1. 法律授权性: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

2. 内部适用性:行政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3. 具体明确性:行政规章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具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行政机关内部执行。

4. 可变性:行政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补充。

总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层级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标题: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引言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规范,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正确区分它们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三种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1.4 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3 适用范围: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对于该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2.4 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局限于相应行政区域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主体: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3.3 适用范围: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

3.4 效力:行政规章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特定对象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区分方法4.1 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4.2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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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引言概述: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不同之处。

一、行政法规:1.1 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国家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一般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多个环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1.3 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地方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化,一般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环节,需要经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监督。

2.3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于地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行政规章的性质: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行政法律体系的具体实施细则。

3.2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一般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环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3.3 行政规章的适用范围: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行政管理范围,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联系与区别:4.1 联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

4.2 区别: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范围内,而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行政管理范围。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行政法规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或者特定行政机关。

2. 具有普遍适合性: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 规范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为准则等方面。

二、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和特点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由地方性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行政机关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地市、县级行政机关。

2. 具有普遍适合性:地方性法规适合于地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 规范地方行政机关行为:地方性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为准则等方面。

三、行政规章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规章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是行政法规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可以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或者特定行政机关。

2. 具有普遍适合性:行政规章适合于特定领域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 规范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行政规章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包括该领域内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为准则等方面。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规属于国家层面的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

行政法规的特点:1. 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2. 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3.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行政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层面的法规,适合于该地方范围内。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1. 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方性法规适合于该地方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2. 由地方性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3. 对地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地方性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的活动,包括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规章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也包括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

行政规章的特点:1. 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章适合于行政管理活动,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2. 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可以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

3.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行政规章主要用于规范行政管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总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的活动。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概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类型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法规的定义、特点、制定程序和适合范围,以匡助读者更好地区分它们。

二、行政法规1. 定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国务院,即中央政府。

b. 适合范围: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合性,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 适合范围:相应地区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合性,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四、行政规章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b. 适合范围: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相应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关键点1. 立法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2.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相应地区,行政规章适合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3. 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适合性,具有行政强制力,行政规章只具有行政强制力。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引言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个不同的法律层级。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但在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的区别和特点。

一、行政法规1.1 行政法规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它是对法律的具体化和细化,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

1.2 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具有普遍适用性。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并公布施行。

1.3 行政法规的例子行政法规的例子包括《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地方性法规2.1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和特点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用于规范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

它是对行政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2.2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地区内的行政机关,具有局部适用性。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并公布施行。

2.3 地方性法规的例子地方性法规的例子包括各省市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地方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行政规章3.1 行政规章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

它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3.2 行政规章的适用范围行政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局部适用性。

行政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的程序,并在内部公布施行。

3.3 行政规章的例子行政规章的例子包括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规定》等。

这些规章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和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四、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依据4.1 法律地位的依据行政法规具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地位,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层面的法律地位,而行政规章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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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

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

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

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

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

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的这个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这么三类。

第一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和自治区的首府;第二类,经济特区所在地的这些市,广东的深圳、珠海和汕头,以及福建的厦门;第三类,国务院分批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

所以较大市分三类,一共目前是49个。

第二种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广义的地方性法规。

广义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叫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这个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所以说,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广义的概念,就不仅仅限于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那些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本讲座,采用了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的概念。

我在这里讲的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指的那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这些较大的市,它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些条例、规定、办法,而不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不包括经济特区法规。

我们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1982年《宪法》的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最早规定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个法律,是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82年,我们制定了《宪法》。

1982年的同时,也对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

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里面规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实际上赋予了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它们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所以它有半个地方立法权。

有人认为,它有半个立法权。

1984年12月15号,国务院批准唐山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大常委会就可以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这样就使这些市,它和这个《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立法权把它一致起来。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也是2004年修改以后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还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所以这个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主要是我前面列的这些规定,即《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和它的立法依据。

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地方性法规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我们在2010年,已经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这个法律体系,它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知道,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国家这个层面和地方这个层面。

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我们法律体系它是分层次的。

其中,宪法是核心,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是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包括国家这个层面的法律齐备,也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它们的齐备。

所以,在这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这个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不可缺少的有机体。

(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分类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第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另外,除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们根据这个《立法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地方性法规大致的分类。

第一,地方性法规在可以分为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所谓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这个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比如说,我们在2006年我们制定了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为了实施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我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我们制定了实施监督法的条例或者是办法。

这就属于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第二类,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

什么叫做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对那些属于地方性的事务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而要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比如说,2000年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它主要是北京的一个科技开发区。

国家又没有专门对这个科技开发区制定法律。

所以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个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个条例就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第三类,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什么叫先行性的法规呢?指的是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于国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什么叫做国家专属立法权?我们知道,《立法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留的事项,包括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

相对保留,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属于这7类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保留的事项,而且是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全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能由地方来制定地方性法规。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司法制度。

这三项内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

这个《立法法》第八条实际上就规定了,国家专属立法的权限。

对这些国家专属立法范围内的这些事务,不能由省一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比如说,有一些地方先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比如说,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修改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一个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个法律,或者说其他方面的一些规定。

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先于国家的法律制定的这个地方性法规,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对我们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过程中,对于促进国家的立法在本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方面,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经验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国家现在有将近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它们一方面促进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了遵守和执行。

另外,地方性法规它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创造了条件,进行了探索。

所以,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一般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

一般的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所谓依法立法,指的行政机关,指的这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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