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0]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工作,严格车辆生产管理,确保产品一致性,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拟对我市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自2010年6月份工信部出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和2010年9月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等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二是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措施、技术手段、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运行评价制度情况。

三是车辆产品合格证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车辆生产企业有关合格证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倒卖、伪造合格证以及异地使用、异地生产等违规行为。

二、检查范围根据工作安排,检查工作将从8月中旬起至9月中旬结束。

检查范围涉及我市《公告》内所有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摩托车生产企业共21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检查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拟从现在开始至8月22日结束,主要由各车辆生产企业对照公告要求进行自查,于8月22日前将本企业自查情况(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加之国家对汽车产业的政策扶持,汽车行业呈现出了较好的增长势头。

根据中汽协统计,2021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达2600余万辆,截至2021年底,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3亿辆。

伴随着汽车产销量的不断增加,质量投诉、客户抱怨、召回等问题也不断增多,为保证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认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法规,积极构建和规范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法规;生产一致性引言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需求已从基本的代步工具到追求安全舒适再到如今的智能网联。

为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需求,汽车企业每年都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验证,不断加快技术升级和发展,实现产品的升级迭代。

我国的产品认证体系对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从标准法规、产品研发、型式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一致性监督管理、在用车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保障汽车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1国内汽车产品认证体系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实行的强制性型式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包括国家公告、国家环保目录、CC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4种。

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8个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对汽车企业及产品进行相互平行交叉管理。

2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2.1完善的自动验证功能与系统供应商讨论逐步增加参数的校验功能,如设置填充格式校验、设置类型校验、设置参数位数校验、设置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校验、公式校验、为参数值固定的范围设置下拉框内容等等,不断优化系统供我们使用。

通过控制验证的强制规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准确率,还可以提高参数的标准化程度。

生产一致性PPT

生产一致性PPT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抽查的地点
负责实施检查的部门:中机车 辆技术服务中心。 检查地点: 1:工厂里面成品车库。(一般不 采用) 2:销售点,4S店等。 3:公安部车管所上牌时,交通部 运管所办营运证时。
工信部年度审查生产一致性
1: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 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 点生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 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检查。对于 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的企业,视情节轻重, 依法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 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2:八月份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公告》上套用母公司的合格证被停止、 撤消《公告》,停止上传合格证半年的处 罚,可见现在《公告》生产一致性开始严 查。
面临的问题


1:整备质量。见统计表。 2:罐体超标尺寸。 3:其它配置。 4:正在申报的国四车型,有三台车超重。

谢谢
市场管理部 2010年10月
今年核查生产一致性的重点 (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运 输车、挂车类)




1:尺寸参数。(允许1%误差) 2:整车整备质量参数。(允许3%误差) 3:侧护栏,后护栏强度。 4:专用装置(罐体尺寸,罐体容积) 5:车身反光标识。 6:车辆主要配置,ABS装置等。
需要完成的工作



1:采购部整理《一致性核查的参数》上的 各配件的供应商,型号规格。 2:认证组对《公告》上的核查配件进行更 新,增补。 3:质管部起草《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书,并按要求编制《信息年报》。
(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李磊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第09期摘要:2017年,国家颁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检验查验手段等原因,导致货车侧后防护装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问题,影响了车辆安全。

本文分析了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的管理现状,深入探讨了监督、检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侧后防护;被动安全;检验查验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类型之一。

尤其以小型载客汽车追尾载货车的事故居多,由于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的高度与货车的车厢底板高度基本相同,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没有足够强度的后防护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就会钻入货车后部,导致货车后厢板撞向驾驶人或乘客的头部。

这种情况下,气囊部位一般不会被触动,就算气囊弹开,货厢底板切入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时,弹开的气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因而当这类事故发生时,小型载客汽车上驾乘人员的生还几率非常低。

另外,货车转弯时由于盲区较大,容易引发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等卷入货车底部。

而载货汽车加装后下部防护及侧防护装置,能有效减轻小型载客汽车追尾碰撞引发事故的伤害后果,防范行人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被卷入货车和挂车侧面而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是有效的被动安全措施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浅谈目前载货汽车侧后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管理现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

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规FMVSS 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 224《后碰撞保护》。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4、公告管理近期重点工作 (1)、深入研究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推进汽车行 业法制化管理,修订完善生产企业准入规则。
一是协助工信部建立统一高效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
准入许可管理制度。从企业准入、产品管理、生产一致 性、合格证管理、中介机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推 进、整合现有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 革、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完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倡议下,由中国汽车技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摩托车技术研 究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 中介机构。主要接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为国 家发改委)的委托,从事行政许可项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 审查、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至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我部将对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目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国家环保部信息公开 三、国家认监委CCC认证 四、交通部燃油公告 五、北京环保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1、历史沿革
《公告》管理,其前身是1985年国家实施的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随着机构改革调整,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先 后承担汽车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 理。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2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2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公司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工作流程,确保整车产品一致性受控,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销售等对整车产品认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一致性控制、检查的工作。

3 定义3.1 产品生产一致性指生产出厂整车备案参数(公告、环保、3C)、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及法规、强检报告信息的一致性。

3.2 法规件指法规件目录内的零部件。

4 职责4.1 总经办4.1.1 负责新产品的法规认证申报工作,保证产品法规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含公告、环保、3C等),确保各零部件的强检报告和3C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保持一致。

4.1.2 负责在产车型法规认证扩展的申报工作,保证产品法规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含公告、环保、3C等)。

4.1.3 负责对公司内所有车型法规认证信息及时发布,确保各种法规认证信息的及时传递。

4.1.4 负责组织在新品量产之前新车型产品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工作,保证新品阶段的产品一致性。

4.1.5 负责按法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整车《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年报》、《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等文件,并按要求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4.2 采购部4.2.1 负责产品法规认证公告中供应商相关信息变更的管理,供应商相关信息变更必须通过产品技术部传递到总经办,由总经办对公告进行更改申报。

4.2.2 负责二轨供应商开发过程中供应商产品所有信息传递到产品技术部,由产品技术部确认是否需要更新或扩充公告。

4.3 产品技术部4.3.1 负责相关参数变更后以技术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更改;4.3.2 负责产品法规认证变更信息资料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明确产品法规认证变更需要进行的整车试验项目;4.3.3 收集、整理量产产品变更/扩展信息,并报总经办实施认证申报。

4.4 供应商品质部4.4.1 负责外购外协件及原材料入厂质量控制;4.4.2 负责对达产审核零部件生产一致性的过程审核及批准;4.4.3 负责对零部件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改进跟踪;4.4.4 负责零部件年度试验计划制定及检验报告收集;4.5过程质量管理部4.5.1 负责四大工艺转序和整车出厂过程的质量控制。

工信部109号文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109号文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 第109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一、目的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一)《保证计划》适用范围《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产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产品范围确定、检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法、频次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措施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内容、范围、实施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1.《保证计划》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3.《保证计划》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计划》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计划》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控制要求。

三、《保证计划》调整与存档的要求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过程、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计划》,所有《保证计划》(含过期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计划》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一、要求《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二、《年报》的内容(一)综述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总结1.对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计划》的变更1.《保证计划》中的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况。

2.《保证计划》变更后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间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